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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及合同结算处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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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10:55: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真实背景:某土地整治项目,中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但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人均未发现。合同已签订且施工接近尾声,中标人此时要求增加缺漏项的工程款。中标人理由是,我的报价内不包含缺漏项的项目报价,招标人应予增加。招标文件条件:1、未规定评审缺漏项的相关处理条款;2、合同条款不包含缺漏项处理;3、如果中标人投标报价加上缺漏项超过招标控制价。
     请为招标人解决问题。
     烦请附上处理建议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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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2
王毅青 + 3 提出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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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9-8 21:11:21 |只看该作者
讨论下。[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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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07:54:55 |只看该作者
不用讨论  清单报价  不报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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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08:29:41 |只看该作者
凡是施工图纸上有的,都应该涵盖,投标人对照图纸看清单,如果漏项一定要尽早提出,最晚在开标前15天,或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前要求其澄清,不然引起纠纷,吃亏的还是承包人,检漏在古董界也是少之又少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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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09:04:25 |只看该作者
那现在的情况,招标人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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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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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9 09:51:55 |只看该作者
图纸里有吗?有就可以拒绝。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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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10:02:26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图纸里有吗?有就可以拒绝。 (2012-09-09 09:51)
图纸有,清单有,就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当时碰到的业主也是太强势了,我在其以往的招标文件版本基本没动,出这种问题业主没咨询过我关于这方面如何处理,估计也不好意思问。以前版本都有相关缺漏项的处理,比如:缺漏项的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工程量清单内,或按废标处理等。
可以拒绝有什么理由吗,麻烦说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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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9 16:30:13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标文件漏项的处理问题
   最近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论坛上,有网友提出对漏项处理的看法,我参与交流转载和补充如下:

   1、在招标过程中进行澄清补正,补正后有实质性的改变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这反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持反对意见。

   2、有的招标人对有漏项的投标,以不响应招标文件为由作废标处理。

   3、有的招标人对漏项,加上所有投标人在相同项目上的投标价格中最高值,以此做为评标价。也就造成中标后,在合同实施时承包人要求按评标价结算。

   4、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未发现,招标人也不知道,在合同执行期承包人要求按新增项目进行支付。使发包人无可奈何!

   我认为上述处理欠妥看法如下:
     一般情况下投标漏项有两种情况:(1)工程量清单中某子项未填报单价或价格。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中,都表明“工程量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项,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请参考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款投标报价说明。这条说明暗指,如果中标人有上述漏项时,在合同执行期该子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指明的工程数量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完成,而发包人对该子项不做任何价款支付。因为已经认为摊入其他子项中去了,在完成该子项时已经支付了漏项的子项价款。(2)招标图纸中或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的子项,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子项时,依据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1.4款之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优先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解释。因此对于有经验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上述漏项应如何报价的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如果招标人答复如何报价时,响应其报价就是了;如果招标人未明确答复或者答复摊入其他子项中时,都应把该部分费用摊入其他子项中。在合同执行期发包人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实施,而发包人是不会再给与此子项(漏项)任何价款的支付。

    既然按上述原则处理漏项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具体处理如下:

    1、不能因此种情形漏项进行澄清补正,并改变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2、按上述原则处理,因此不能因为这样的漏项,而按废标处理。应视为投标人把这样的漏项费用摊入其他子项中去了;

    3、评标价仍为经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后的投标价格。因为已经认为漏项费用摊到了其他项目中,也就不能用其他投标人相同子项最高价加到投标人报价上,并作为评审价格。如果加上所有投标人中相同项目的最高价,作为评标评价时,等于漏项重复报价了,对这个投标人是不公正的。这也就防止中标后提出发包人按评标价进行结算的要求、

    建议:正确的做法是:投标人漏项的全部费用视为已经摊入其他子项中去了,因此就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量化后的投标价格为评标价(或称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并依此评标。因此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中标人)有漏项按上述原则是不做任何价款支付的,因为该项费用已经通过其他项目支付的工程价款,已经包含了这笔费用。如果中标人确实漏项,其风险全部由中标人(承包人)承担。如果招标文件对漏项无任何规定时,承包人要求按新增项目给予结算支付也是合理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6.28.

      再补充一下:既然认为投标文件中的漏项,是投标人已经把这项费用摊到其他项目中去了,因此漏项的投标人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规定量化因素,量化后的投标价格即为评标价;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就是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该中标价也就是签约的合同价格;也是合同执行期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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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9 20:38:44 |只看该作者
他们的合同方式是:固定单价形式 还是固定总价形式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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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08:21: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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