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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废标案,孰是孰非?(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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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7:02: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于沸沸扬扬的格力废标案,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特聘专家gzztitc、汉瓦、赵勇等发表了不同看法,社区网友也作了讨论,你支持哪方看法?

  正方:格力在维权,整个采购过程有猫腻,存在强势采购人、高价围标、不规范招标等问题。

  理由:第一次评审时格力为中标人,却莫名其妙地来了个改变第一次中标结果的第二次评审。如果说格力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响应,那第一次评审时为何又被评为第一名?而且,格力总的报价比美的低400万,却不能中标,也让人费解。

  代表性观点:
  怎样看待格力投标的三次评审?  by gzztitc
  同一批评委,前后两种结论? by gzztitc
  维修费4万和400万,哪个更可信?  by gzztitc
  格力无效标事件五大追问 by 范蓉 贾静龙   
        格力空调遭遇“废标”迷局  by 王启广


  反方:整个招标采购过程没问题,格力在炒作,并借机贬低打击竞争对手,以争取市场。

  理由:凭什么美的不能比格力贵?中央空调市场上,格力原本就一直落后大金、美的,东西不过关,或者对标书的响应程度不够,被废掉很正常。如果格力理直气壮,完全可以“晒标”,公布自己的投标文件和所购买的招标文件。格力状告案,完全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公关事件。   

  格力兄弟:你何不先“摊晒”一下自己的标书?  by 汉瓦
  格力案 投标价最低是否一定应该中标  by 赵勇
  格力废标案:凭什么美的不能比格力贵?  by 卢肖红
  格力状告财政局背后有隐情 只因中央空调不得力
       “废标案”升级 格力陷入“炒作门”

结束时间: 2010-5-22 16:58 裁判: plumliu

正方观点 (4)

格力在维权

反方观点 (2)

格力在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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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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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4-22 17:03:24 |只看该作者
      格力废标案简略经过:

      1、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10月29日,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公开进行了招标。11月4日的评标结果为,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

      2、2008年11月10日,采购人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向广州市采购中心发函,并抄送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称格力的投标设备技术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打星的条款。2008年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采购人确认。2008年11月2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复审结果发布中标通知,确定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 2151.1887万元。  (据称,中标者广州化建代理的是“美的空调”)

      由于被废标,就此格力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了质疑(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投诉(向番禺区财政局)、行政复议(向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诉讼(广州市财政局作为被告)、民事诉讼(先告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和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后来变更被告为: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筹建工作办公室、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目前此案还在进行中。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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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4-22 17:29:25 |只看该作者
      格力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提起质疑、投诉直到诉讼,这完全属于一种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事态的发展进程的方方面面,也很容易看出格力有着明显的炒作意图!!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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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4-22 20:07:51 |只看该作者
    自然的事情,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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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4-23 08:56:58 |只看该作者
    [s:33]格力废标案客观上对招投标的事业发展意义重大。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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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4-23 10:19:34 |只看该作者
    比较好奇其中复审环节,评标应是一次性结束,怎么4日一个结果,10日一个结果。
    即使评标负杂,旷日持久,10日才能出评标结果。那么5日通知格力中标就有问题。
    程序上有问题。
    欢乐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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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0-4-23 11:23:49 |只看该作者
    我基本上支持正方的观点;但是,不简单的认为此案只是格力维权问题;

    故写出长篇分析文章,以解决无法用一两句话表达的意思。

    我更认为此案的讨论,对促进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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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4-23 12:12:31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个中立者。

    个人并不认为格力是维权。

    原因如下:

    如果这个权属于“权益”,那么合同已履行完,权益已不复存在,格力的民事诉讼索赔金额从数百万已经降至诸如人工费一类的寥寥万,即使诉讼结果乐观,也获得不了什么收益。

    如果这个权属于“救济权”,那么格力一方从质疑到投诉再到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整个救济是比较完整的,并没有谁去不让其行使救济权或不予立案。

    所以维权肯定不是格力的真正目的,因为根本无从获得实际权益。

    格力炒作,这是肯定的,也无可厚非,格力毕竟是企业,废标导致利益损失,这对企业来说是难以接受,那么炒作,借以提高格力的名声,促进销售,节省不少广告费,这相对于中标能获得的收益实际要大的多。

    当然也有人对格力的炒作不以为然,包括广州财政局及疑似幕后的美的,其实他们也可以炒作,只是事实上他们表现的却过于平静,至于个中原因,确实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但格力的炒作,也存在溢出效应,也就是为政府采购方方面面的人员提供了一个素材,可以全方位的审视近年来政府采购方面的发展。可以说,这场炒作对未来政府采购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好的促进。

    从整个事件来看。格力的错误也是明显的。抛开是否符合星号条款不说,也不说模块组合方面的要求是否会引起歧义,从公开的材料来看,至少格力方的投标工作是不严谨的,包括对制冷量的填写。另外在质疑投诉方面,对向哪个机关进行质疑投诉本身也是模糊不清的,导致错失很多的机会。

    另一方面,废标案中所体现出来的程序错误也是非常严重。

    一是,星号条款的设立的合理性、合法性、保密性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是日后还需要探讨改进的地方。不是说招标里的行规就是对的。星号条款并不是天然就是合理、合法的。这方面商务部的做法比较符合国际实践,但仍存在差距。

    二是,废标的复审核查程序。三次评审应该说都有瑕疵。但第一次评审相对来说在程序上应当是合法的。因为复审及第三次审查,一是无章无循,二是低级错误太多,并不能有效对第一次评审作出推翻。但最终采纳哪次评审,对于合同已履行完的采购,已无实际意义的事,无非是为下次类似事件的评审提供了教训。

    三是,最低价格未必中标。这话倒是没错。但还是要看具体行业具体产品,更要看目前的具体情况。在政府采购领域,目前存在采购的东西价格普遍比市场价格高的情况下,如果不注意最低价格中标,首先从资金效率来说,已背离了政府采购的初衷,而高价很情况下,则包含了不少腐败因素。至于在低价的基础上,难以保证质量的担心,这个不应属于政府采购关注的领域,而是应按合同办事,没达到质量要求,应予以重罚,并进入采购黑名单,杜绝其继续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高违约成本,才是保证质量的重要条件,靠提高价格未必能达到同样的效果,高价未必等于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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