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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钓鱼岛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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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6:36: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钓鱼岛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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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提出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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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30 16:50:28 |只看该作者
期待各位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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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7:34:54 |只看该作者
钓鱼岛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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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7:35:0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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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7:42:1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政府采购法暂没有实施条例,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不是太完善,面对比较“怪异”的问题,一下子又找不到合适法条去解释的,我们可以想想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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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7:42:3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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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7:43:49 |只看该作者

回 冰河世纪 的帖子

冰河世纪: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012-08-30 17:42)
       [s:125]
       废标啦!何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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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8:00:22 |只看该作者

回 冰河世纪 的帖子

冰河世纪: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012-08-30 17:42)
前提是招标采购,询价不属于招标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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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8:05:16 |只看该作者

Re:他们的理解对否?

原则上不管是公开、竞谈还是询价都应该满足三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
但实际工作中常碰到实际报价时不足三家,个人以为第一次碰到可以再询一次,第二次仍不足三家的情况是否可以考虑继续询价或转单一什么的,总不能总因为不足三家就不采购吧?
    法上也只是说“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通知其报价”,并不是规定“必须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我记得我刚到采购中心工作时碰到报价不足三家时都是再次询价,期间我会查询有关能供货的供应商通知其有这么一个项目,欢迎其参加报价,如果再询仍不足就出具前后整体情况说明{包括自己查询、邀请情况和报价情况),让采购人到采购管理处批复自行采购去。

    现在在采购中心工作已近八年,没有疲掉倒越来越愤青。个人以为询价时如果总碰到不足三家的情况,是否是工作人员采购方式使用不当?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产品,其供应商正常情况下不应该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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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8:09: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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