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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函项目名称错误必须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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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7:13: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生一个招投标实例,一个村级亮化项目招标中,预中标单位在投标函中将工程名称的通组道路写成主干道路,某某村写成某某经济合作社,第一次评标过程中,评委没有发现,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来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应该废标,经第二次评审后,把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废掉了,并产生了新的中标候选人,但没有公示。后来招标人却与第一次和第二次的第二名(均为同一个单位)签订了合同,没有与第二次评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该项目是财政补助项目。
请问:1、以上案例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和做法错误的地方
2、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如何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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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7:21:39 |只看该作者
第二次评审,把第一次第一中标候选人废标应是对的,因投标函中的工程名称写错了。招标人错在第二次评审后没公示并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因是政府投资项目应与第二次第一名中标侯选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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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7:42:34 |只看该作者
好像没有法律规定名称有一点小问题就否决投标吧?个人认为,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一步规定,不应该以此废标。
这个项目应该属于国家扶贫资金,没有特殊情况,只能确定第一排序人中标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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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7:52:24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进来看都发表下意见啊,明天要去解决问题的。难啊,现在就已经两个不一样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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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8:09:08 |只看该作者
第二次评审无效,应把合同授予第一次的预中标人,并对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按条例进行处罚。原因很简单,按招投标法对于非实质性的问题或明显笔误应在评标时予以澄清。至于第二次的就不用说了~已经是无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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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9-4 10:10:47 |只看该作者
把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废掉了,并产生了新的中标候选人,但没有公示。后来招标人却与第一次和第二次的第二名(均为同一个单位)签订了合同,没有与第二次评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感到奇怪  我标书示中写明 不再计算基准价,就由第二名为第一名公示。第一名和第二名均为同一单位  看不懂,废了怎么成为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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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9-4 10:34:35 |只看该作者
1、第一次评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复审中被废除投标资格是正确,既然投标函的项目写的不是本项目名称,就不是对本次招标的响应,投标无效。
2、复审后应该按程序重新发布公告公示,这里没有重新公示,不符合程序的要求,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其改正。
3、本项目是财政补助资金,属于使用国家资金,招标人必须从复审报告提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这里是招标人与第二候选人签了合同,违反了规定,可以按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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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4 12:55:48 |只看该作者

回 418426043 的帖子

418426043:好像没有法律规定名称有一点小问题就否决投标吧?个人认为,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一步规定,不应该以此废标。
这个项目应该属于国家扶贫资金,没有特殊情况,只能确定第一排序人中标 (2012-09-03 17:42) 
二次评审后与重新确定的排序中第二名签订合同,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关键点在于对标书“工程名称”填错是不是属于明显文字错误的认定,看楼主的描述我觉得应该是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可以通过在二次评审时澄清解决,只要里面内容和响应条件没有错,不应该以此轻易废标,招标的重点不应该放在这种不影响实质的小事情上……个人见解……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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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9-4 13:21:28 |只看该作者
话分两面说,你站哪边就往哪边说。可以废标,也可以澄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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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9-4 13:52:10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情况是,招标人在第二次评标结束后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第一名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中标的,第二名依次递补。直接采用了这条。并且和这家单位签订了合同,第一次中标的那家单位认为自己的错误是非实质性问题,可以通过询标解决而招标人采取了直接废标不合法进行了投诉和举报。
招标人面临的问题太多了,合同取消要违约,中标错误要改正。但是又不知道是否该谁中标?
因为目前大家的意见也是两个,可废可不废?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必须废……两个单位都很强势,谁都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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