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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节”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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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2 08:4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规具体条款的拟定应围绕立法目的和原则,这一点应是大家的共识。但在评标过程中,最终的判定却往往取决于细节。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细节?由于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想要对每一种情况都予以细化,那绝对是不可能的!
  如果各方都能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都能坚持以立法目的和原则为基准,那么对每一种情况都能做出足以说服公众的判定。只是当事人都有各自的立场,都有各自不同利益企向,因而可能极力索取砝码,以打破现有的平衡而寻求新的平衡,力求在新的平衡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我认为这也只是一种零和博弈,无论谁获取了所谓的胜利,都只是打破了一种本应有的均势,并没有产生新的利益。
  我坚信:如果有关细节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和原则,那么这应该是一个合理的规定;如果有关的细节规定与立法目的和原则相左,那么这可能是一个有意或无意的陷井。但实际工作中究竟通过怎样的标准才能评判出是合理的规定,还是一个无意甚至有意的陷井?我想这样的评判标准和过程本就是复杂的,很难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况且,如果有人“心怀鬼胎”,甚至精心设计,那么所谓的真象即便经过硝烟弥漫的论战后,也很难被最终揭开面纱。
  细节究竟应该被怎样理解,细节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究竟应该被怎样设定?作为专家学者来说,他们更希望从各个方面去分析、研究和讨论,以促进最终从立法层面上给予完善。但作为我们这样的具体操作者,我们只能寄望于不断细化的、可操作的法规的出台!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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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9:07: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认真思索过,写的不错。
走哪都是以坚持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定细节。但就像楼主所说,精心设计了陷阱,或挖坑让你跳你也很难受。
《条例》出台后可操作性就提高很多,但不可能细到每步都有规定,所以,还是得我们这些具体操作者心里都装着原则才行。其实不是一讲原则就是空话,而是装着原则可以少犯错误。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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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3-2 10:02:06 |只看该作者
是啊,
细节决定成败,
不过争对招投标我不认同在法律上给与过多的细节约束,专家学者们更应该从宏观的角度去引导和指明方向,将边框画好,让大家在有约束又相对有自由空间的环境中去竞争,而细节更应该体现在这种竞争里面,招标代理的注重细节,投标人的注重细节,通过这些细节让自己在竞争中获得成功,
毕竟我不太认同将招投标过度政治化和法律化,
招投标更多的应该是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更大范围的企业自由竞争,通过市场经济下的相对自由的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带着脚铐跳舞可以,但是全身上下都铐上,先左脚后右脚的往前迈就成了重刑犯了,
当然现实还是残酷的,
某些人你看着他带着铐,可人家那脚上的铐根本就量身定做的,对他丝毫没有影响,
如果有这种情况,怎么说,其实你制定再多的规则也很难限制他,
毕竟给他做铐子是业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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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3-3 17:01:32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hetan719于2010-03-02 08:45发表的 关于“细节”的思考 :
  法规具体条款的拟定应围绕立法目的和原则,这一点应是大家的共识。但在评标过程中,最终的判定却往往取决于细节。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细节?由于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想要对每一种情况都予以细化,那绝对是不可能的!
  如果各方都能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都能坚持以立法目的和原则为基准,那么对每一种情况都能做出足以说服公众的判定。只是当事人都有各自的立场,都有各自不同利益企向,因而可能极力索取砝码,以打破现有的平衡而寻求新的平衡,力求在新的平衡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我认为这也只是一种零和博弈,无论谁获取了所谓的胜利,都只是打破了一种本应有的均势,并没有产生新的利益。
  我坚信:如果有关细节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和原则,那么这应该是一个合理的规定;如果有关的细节规定与立法目的和原则相左,那么这可能是一个有意或无意的陷井。但实际工作中究竟通过怎样的标准才能评判出是合理的规定,还是一个无意甚至有意的陷井?我想这样的评判标准和过程本就是复杂的,很难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况且,如果有人“心怀鬼胎”,甚至精心设计,那么所谓的真象即便经过硝烟弥漫的论战后,也很难被最终揭开面纱。
  细节究竟应该被怎样理解,细节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究竟应该被怎样设定?作为专家学者来说,他们更希望从各个方面去分析、研究和讨论,以促进最终从立法层面上给予完善。但作为我们这样的具体操作者,我们只能寄望于不断细化的、可操作的法规的出台!

是的,细节决定成败。但是反过来说过细的反而是人为因素很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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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7:21:39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很多隐蔽的、过多的“废标”条款,投标单位的经办人因此而“中标”,而投标单位竟而把责任归因于“细节决定成败”是多有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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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1:25:18 |只看该作者
综合大家的讨论,从正、反多方面思考,理解更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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