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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争性谈判的一些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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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6:19: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就是谈判过程中相关资料的补充修正问题,例如谈判过程中,发现有个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某项资质之类)过期了或缺失,实际上该供应商是具有该资质的,只是在报价文件中差错缺漏了,是否允许该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补充,我们这里的是广东,操作的依据是《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该文件中有如下规定:

(四)开展谈判

    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3、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作出有关承诺;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
    3、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4、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有些人认为,规程中只规定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可以谈判,资质等问题不能谈判,资质等问题应该在谈判前进行报价文件审查并拒绝供应商补充修正谈判文件,如果不符合的坚决拒绝,因为补正修改涉及实质性变动了,如果给这供应商修正了,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也有人说竞争性谈判就是要灵活些,那些供应商本来没那些资质资料当然应该拒绝,但如果他本来具有那些资质资料,只是差错缺漏了,修改补正是允许的,既然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实质性问题都可以谈,为啥,资质资料就不能修改补正呢。

还有的就是说最好在标书明确那些是可以补正修改,那些是不可以补正修改,那就完事了。

类似的问题,实在让人困惑,还请各位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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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提出政府采购谈判时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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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10-1-24 16:30:41 |只看该作者
似乎没人碰到过这样的难题?
是不是都觉得只要明确要求那些可以补正,那些不能补正就可以啦?
如果谈判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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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27 08:56:40 |只看该作者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
按此规定,你可以在谈判文件预先予以明确,如在谈判文件中制定一个符合性检查表,对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主要是资质)进行核查,并明确规定资质缺陷的应对措施:废标?澄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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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职业采购人

招标师徽章

地板
发表于 2010-2-1 20:28:2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资质不是不能补,谈判过程中可以补,不能事后补。过期意味着可能没有延期,不能确定其是否现在还有资质。
偶是招标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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