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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前随意答复 当心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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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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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6 21:1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不久,一场供应商质疑让某市文化局的小赵忙得焦头烂额。“比操作一个项目还要累。”回忆起当时的情况,小赵仍然心有余悸,“关键是承受的心理压力非常大。尤其是供应商质疑的内容恰恰是采购人的善意行为。”
  
  原来,正是因为招标之前供应商电话询问项目情况,小赵给予了热心地解答,才引来了采购之后的一系列麻烦。
  
  标前被询问耐心解答
  
  文化局为其所属艺术团体采购舞台音响设备,由于采购内容还涉及安装,他们原本想把整个项目分拆为两包,但是接受项目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以往的采购经验判断,目前的音响设备供应商为扩大市场份额,都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其中就包括音响设备的安装。如果不分包采购,而是把安装部分作为服务条款,可节省一大笔经费。文化局接受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建议,理顺采购需求后,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开始发售。
  
  翌日,文化局负责该项目的小赵接到了一个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打来的电话。由于文化局把该项目全权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公告上并未公布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小赵在疑惑这个供应商如何得到他的电话号码的同时,准备讲明原因结束通话,可是此时供应商的一席话引起了他的注意。
  
  “我们的音响是大品牌,市场销售情况非常好,只是还从未给用户进行免费安装。根据我们的经验判断,安装舞台音响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并不少,可是招标文件并未讲明采购预算中已经包含了这笔费用。如果该项目是期望供应商忽略掉这笔费用不计,那我想大多数供应商即使中标也无利可图。这个项目也只能是笔赔本的买卖。”供应商代表说。
答复引来供应商质疑
  
  其实供应商的疑问早已被文化局和采购代理机构考虑到了,小赵没有想到供应商并未理解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但这个问题并不小,甚至会影响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对于打电话询问的这家供应商,小赵早有耳闻,其产品的市场口碑的确很好。小赵不想让项目失去这样一家潜在供应商,于是他的第一反应是解答。
  
  小赵说:“我们早已为供应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虽然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单独列出安装费用,但是已告知你们可以在产品的投标报价中包含安装成本。这样报出的价格再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听后,供应商满意地挂上了电话。
  
  不久,舞台音响设备项目顺利开标了。经过紧张的评审,最后中标的就是标前给小赵打电话咨询的那家供应商。正当小赵为采购结果感到满意时,麻烦也找上了门--文化局接到了一未中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原来,质疑供应商的工作人员从标前给文化局打电话询问的供应商某工作人员那里得到了消息,认为文化局单独为中标供应商解答询问,有失公平,甚至影响了最后的中标结果。
  
  感到委屈的小赵向质疑供应商解答:“我们只是给供应商答复了一个在招标文件中显而易见的事项,并未涉及到影响采购公平的内容。”可是质疑供应商仍不理解:“解答内容并非显而易见,而且还十分不易被理解。我们就是因为没有弄清楚安装费用应如何计算而失去了中标机会。”
  
  经事后查明,质疑供应商的确为了在设备报价上弥补安装费用的损失,降低了投标产品的质量。这样一来,技术评分比中标供应商少了许多。
  
  随意答复 好心办坏事
  
  由于对文化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质疑供应商随后又向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投诉处理结果是文化局标前就招标内容单独答复供应商,有违采购公平原则,项目采购无效,应重新组织采购。
  
  监管部门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可在招标之前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召开标前答疑会,对所有有关招标内容的疑问统一进行解答。一旦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也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文化局答复供应商询问虽然是出于热心,避免其对招标文件存有错误理解,但显然“好心办了坏事”。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保证公平,即让所有供应商享有同样的权利。看来,采购人的“好心”还要有法律依据才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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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08:45:15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招标答疑会,通常的做法是要求供应商提出书面的疑问,由采购人书面予以答复。
在招标文件中也通常会标明所有的质疑澄清及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口头答复无法查证,也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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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08:56:08 |只看该作者
  文章有教育意义,但正如1楼所说,实际工作不存在“惹祸上身”的问题。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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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1 14:42:07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报价应包含投标设备、安装、服务、售后、运输、税收等。避免同样的事情发生。
采购代理采购群(684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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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1:32:26 |只看该作者
同意3楼意见。
而且,真的不能口头解答问题,有问题请书面,统一解答。

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好的建议,却没有将招标文件编制完整。音响设备一般只含施工精装修后留口后安装、调试,如果含施工留口前安装,应该有详细说明及相应的报价明细表,因为它不是一点点钱。而且设备和安装确实是两个行业,设备一个、安装一个(这个安装指含弱电走线等),人员配备、人工工资和材料使用都得另算。

政府采购的概算应将安装(含弱电走线)考虑在一起。

此类项目习惯上是做工程施工的将弱电部分做完,即按设计要求,留出插口或备用出线(设计要合理、到位),设备厂家来只负责出线插口后的安装及调试。这样就避免了很多麻烦,这个安装就简单很多,设备厂家自己就可以做,然后调试即可完成。

不知招标文件是否将此描述清楚,看来是没界定清楚,造成了误会。

这个小赵和代理机构都应接受教训,不是您自己明白就大家都明白,文件编制的不细致,造成招标范围的误解是很麻烦的事情。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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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3:12:20 |只看该作者
我理解招标文件中是要包括安装费的。
中标的供应商是否包括的安装费,如果没包括,那么评标是有些问题的。
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中都包括安装费,那么说明所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是一致的,代理公司的回答也是和招标文件一致的。质疑的问题也不存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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