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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有个标前碰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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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1 09:06: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该拒收的投标文件没拒收

  不久前,在一次空调设备采购的招标中,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此次招标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但在开标的过程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却发现在这个7家供应商参与的项目中,竟出现了8份投标文件。仔细检查发现,R公司投了两份投标文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只能提供一个投标方案,R公司既然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就应为无效投标。

  R公司的项目经理哀求说:“估计是我们制作投标文件的同事没注意到这一点,所以做了两套方案过来。既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只能递交一个投标方案,那我们就撤回一个。你们也给我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以后我们再投标时,绝对不再犯这样的错误了。”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本想拒绝R公司项目经理的请求,但在现场协助他的一位同事却对他耳语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他们的投标我们本该拒绝的,但小李可能不知道招标文件中有这个规定,所以收了他们的投标文件。现在判决他们的投标无效会不会引来他们的投诉呀?”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犹豫了一会儿之后,最终决定允许R公司撤回其中的一个投标方案,继续参与竞争。眼前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权衡过后还是遭投诉

  但在采购结果公布后,落标供应商G公司却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投标截止后,还能撤回投标文件吗?

  对于这样的质疑,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受理质疑的工作人员感到无可奈何。因为他们根本找不到“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还能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相关依据。相反,招标文件中还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再就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由于既不愿意承认错误,又不能不做质疑答复,代理机构向G公司做出了这样的解释:“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只能递交一份投标文件,但R公司递交了两份,所以我们退了一份。”

  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G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G公司在投诉中称,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只能递交一份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但在这个案例中,R公司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了两份投标文件。代理机构非但没有拒绝,还在开标后允许其撤回一份投标文件,这对其他投标人来说是极度不公的。因为开标后,R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做更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撤回竞争力较弱的一份投标文件。

  充分沟通才能避免尴尬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操作,既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次招标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再就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那么,对于R公司的投标,代理机构的处理措施就只能是拒绝其投标,而不是在开标后允许投标人撤回其中的一个投标方案。因此,此次采购的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在湖南省某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看来,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的失误,主要还是开标前欠缺沟通协调造成的。如果开标之前,代理机构负责收取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了解此次招标文件中有“本次招标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之规定,那么在接收投标文件的环节就已经拒绝了R公司的投标,这样一来R公司就有机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确定到底递交哪份投标文件,然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这个环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操作,之后无论如何决策都是可能引来投诉的。直接判R公司的投标无效,R公司可能会因为无缘参与竞争而提起投诉;而如果允许R公司撤回一个方案后参与,其他投标人又会不满。因此,业界专家提醒,在开标之前,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非常有必要组织该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开一个小会,沟通一下各相关人员所负责的环节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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