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笔者认为:本条的规定有二个亮点,一是文件发售期由原5个工作日改为5日,二是明确提出了文件的收费仅限补偿印刷和邮寄的成本。对于发售期限来说,《招标投标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部门规章作出了补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几乎一致地作出如下的 | 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鉴于实际操作中工程项目在奠基之初往往就被赋予了献礼工程、政绩工程的光环,招标人一般希望招标工作完成越早越好,二十日往往就作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而按照部门规章硬性的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发售期限的规定,意味着招标文件如果跨节假日发售文件时, | 招标文件都还没发售完,就已经过了《招标投标法》硬性规定的不少于十五前招标文件的期限,必要的澄清与补遗环节要不被取消,要不被招标人人为压缩时间,条例本条将文件发售期由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五日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质性影响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才需要提前十五前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弹性规定(笔者将会将续篇中详述)对于解决的期限和发售期限矛盾问题具有一定的意义。
另外,文件发售期由原5个工作日改为5日,意味着招标人可以在节假日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我们还可以这样理解:节假日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可计入发售期限,那么,这里可能会一个带来一个问题,黄金周(十一、春节)放假前一天甚至该天下午接近下班时,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完全在节假日内进行,或者在三连休节假日前二天、四连休节假日前一天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再加上节假日的时间,正好符合五日的要求,而这种做法将可能使许多潜在投标人错过查收公告的时间,再加上一些招标人还要求投标人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授权书等苛刻条件,最终导致许多“非特定投标人”失去报名机会,增加了“特定投标人”串标、围标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条例将文件发售期由五个工作日直接修改为五日是值得商榷的。 |
对于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问题,事实上在原部门规章中已作出过类似的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table][table=100%,white]《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上述三部《招标投标法》配套的联合部门规章的共识,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成本是相对宽广的概念,其可能包括的范围有:招标总策划、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的人力资源成本,装订、印刷成本等,甚至可以包括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专家咨询、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文件评审等费用,因此,一些招标人利用其强制地位自行制定高昂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标准已司空见惯,但这做法隐性地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的立法原义。基于此,一些部委和地方就制定了更加具体的收费标准(,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赣建招〔2004〕7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当合理,严禁以营利为目的,每套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500万元以下工程不超过400元,2000万元以下工程不超过600元,2000万元以上工程不超过800元。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每套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国家和省对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按照前述笔者举例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规定:公路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每份最多可收1000元,招标文件可收5000元。 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甚至还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不仅规定了最高价,还规定了最低价)。 上述这些对招标文件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看似“限价”规定,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招标人“合法”收费的依据,以一个分为20个标段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为例,如果每个标段吸引30家资格预审申请人,每个标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15家,资格预审文件每份1000元,招标文件每份3000元为例,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将达60万元,招标文件收费将达90万元。 按照本条招标文件收费仅限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的规定,那么我们粗略地计算出一份500页A4幅面招标文件印刷、邮寄的成本大约100元左右(复印费:500页x0.1元/页=50元,装订费2本x10元/本=20元,邮寄费:30元)、一份1000页的招标文件印刷成本不超过150元、一份100页的资格预审文件印刷成本费大约20元,与前述动辄上千元每份的招标文件相比落差巨大,但可以想象,在部门规章和地方规定对招标文件具体收费的规定没有调整之前,在利益驱使和招标人强势的大环境下,这种收费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期限还会存在,事实上据笔者了解条例实施以来这种现象依然没有什么改变。因此,相关地方和部委调整这些具体的招标文件收费“限价”规定是当务之急,而价格部门依法查处这一行业“潜规则”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文件收费制度依然是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注:本文已发表在《中国招标》周刊,如需引用,请注明该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