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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汪才华: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有关信息发布和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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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2:51: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
□ 文/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汪才华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520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519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582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0259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条款顺序,笔者拟分期解读条例相关条款给招标投标当事人带来的相关变化、指出条例与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同之处,希望能引起同行的共鸣和立法者的重视。
上四期已分析了12条内容,本期分析2条内容,具体如下:
1、第十五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笔者认为:本条第三款主要是对发布媒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四款主要是对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范本作出的规定,二款均明确了国家发改委对二个事项的监管职责,这一职责来源于200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在前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一条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于指定媒体来说,原国家计委发布了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业内一般称为“三报一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时报》发布。该办法还明确除发布国际招标公告外,指定媒体不得收费,而事实上,“三报一网”一直在收费,其中“三报”直接向信息发布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一网”向信息招收人(投标人)变相收取。笔者调查了解到,《中国日报》17.4×15cm(1/6版面,以2000字的招标公告为例,以下同)的招标公告报价为2.16万元,翻译成英文另行收费600元;《中国经济导报》21×11.5cm(1/6版面)的招标公告报价(以成本费名义)为8400元,上网不另行收费;《中国建设报》21.5×15cm(1/6版面)的招标公告报价为1万元,每增加4×10cm版面增加2000元;《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以发展会员方式向接收人收取招标信息管理平台产品销售和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普通会员4000元/年,7000元/两年,标准会员-8000/年,14000/两年;vip会员-16000/年,28000/两年。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化运营的“三报一网”免费发布媒介是不现实的,地方发布的媒介亦是如此,除非财政买单,否则,本款的规定也只能是自圆其说。
对于本条的第四款来说,2007年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九部委局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各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各部委陆续编制了其专业工程招标和资格预审范本,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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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29 12:52:22 |只看该作者
新版招标范本一览表
序号
颁布部委
版本年份
招标或资格预审范本具体名称
1
交通运输部
2008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
2
2009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3
2009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4
2011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5
2011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6
商务部
2008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
7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0
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8
2010
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
10
2010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1
水利部
2010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12
2010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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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29 12:53:05 |只看该作者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九部委局发布了《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笔者认为,按照条例的规定,上述这些标准文件将成为指导各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编制的强制性文件,对于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减化工作流程和减少人为干扰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条例发布前的标准文件特别是各部委编制的专业范本存在许多与条例冲突的地方,急需要进行修正,如交通运输部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第3.4条中规定: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合同段进行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
而条例第三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这上下二项就投标人对同一标段进行投标的限制性规定明确是存在冲突的,2009年交通部的范本明确规定同一母公司下的子公司(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下的一级子公司除外)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条例并没有限制这种行为。
   
再比如: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在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文件获取项下标注:每套资格预审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含图纸部分),图纸每套售价最高不超过3000元,参考资料也应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而这项规定明显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的规定是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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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29 12:54:18 |只看该作者
2、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笔者认为:本条的规定有二个亮点,一是文件发售期由原5个工作日改为5日,二是明确提出了文件的收费仅限补偿印刷和邮寄的成本。
   
对于发售期限来说,《招标投标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部门规章作出了补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几乎一致地作出如下的
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鉴于实际操作中工程项目在奠基之初往往就被赋予了献礼工程、政绩工程的光环,招标人一般希望招标工作完成越早越好,二十日往往就作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而按照部门规章硬性的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发售期限的规定,意味着招标文件如果跨节假日发售文件时,
招标文件都还没发售完,就已经过了《招标投标法》硬性规定的不少于十五前
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文件的期限,必要的澄清与补遗环节要不被取消,要不被招标人人为压缩时间,条例本条将文件发售期由五个工作日修改为五日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质性影响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才需要提前十五前
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弹性规定(笔者将会将续篇中详述)对于解决
澄清或者修改
的期限和发售期限矛盾问题具有一定的意义。
另外,文件发售期由原5个工作日改为5日,意味着招标人可以在节假日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我们还可以这样理解:节假日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可计入发售期限,那么,这里可能会一个带来一个问题,黄金周(十一、春节)放假前一天甚至该天下午接近下班时,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完全在节假日内进行,或者在三连休节假日前二天、四连休节假日前一天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并同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再加上节假日的时间,正好符合五日的要求,而这种做法将可能使许多潜在投标人错过查收公告的时间,再加上一些招标人还要求投标人提供经公证的法定代表授权书等苛刻条件,最终导致许多“非特定投标人”失去报名机会,增加了“特定投标人”串标、围标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条例将文件发售期由五个工作日直接修改为五日是值得商榷的。

对于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问题,事实上在原部门规章中已作出过类似的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table][table=100%,white]《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上述三部《招标投标法》配套的联合部门规章的共识,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成本是相对宽广的概念,其可能包括的范围有:招标总策划、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的人力资源成本,装订、印刷成本等,甚至可以包括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专家咨询、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文件评审等费用,因此,一些招标人利用其强制地位自行制定高昂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标准已司空见惯,但这做法隐性地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的立法原义。基于此,一些部委和地方就制定了更加具体的收费标准(,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赣建招〔20047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当合理,严禁以营利为目的,每套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500万元以下工程不超过400元,2000万元以下工程不超过600元,2000万元以上工程不超过800元。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每套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国家和省对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按照前述笔者举例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规定:公路工程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每份最多可收1000元,招标文件可收5000元。
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甚至还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不仅规定了最高价,还规定了最低价)。
上述这些对招标文件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看似“限价”规定,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招标人“合法”收费的依据,以一个分为20个标段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为例,如果每个标段吸引30家资格预审申请人,每个标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15家,资格预审文件每份1000元,招标文件每份3000元为例,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将达60万元,招标文件收费将达90万元。
按照本条招标文件收费仅限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的规定,那么我们粗略地计算出一份500页A4幅面招标文件印刷、邮寄的成本大约100元左右(复印费:500页x0.1元/页=50元,装订费2本x10元/本=20元,邮寄费:30元)、一份1000页的招标文件印刷成本不超过150元、一份100页的资格预审文件印刷成本费大约20元,与前述动辄上千元每份的招标文件相比落差巨大,但可以想象,在部门规章和地方规定对招标文件具体收费的规定没有调整之前,在利益驱使和招标人强势的大环境下,这种收费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期限还会存在,事实上据笔者了解条例实施以来这种现象依然没有什么改变。因此,相关地方和部委调整这些具体的招标文件收费“限价”规定是当务之急,而价格部门依法查处这一行业“潜规则”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文件收费制度依然是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1] 汪才华.招标采购信息发布问题法律之探讨 [J].中国招标.2011年,第49期:9-13.
注:本文已发表在《中国招标》周刊,如需引用,请注明该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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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2:59:41 |只看该作者
请楼主将字号改大一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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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3:25:04 |只看该作者
对于媒体(报刊)收费的问题,人家也有不收费滴,但是得提前预约的才行,而且没有什么版面,一般在夹缝里,还得至少提前一个月到半年时间不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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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3:26:14 |只看该作者
公路招标文件发售价格能规定到顶1000元已经很是便宜了,过去几万元的都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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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3:36: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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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请楼主将字号改大一点,谢谢 (2012-06-29 12:59)
不好意思,字体我无法进行调整,可能还得请版主或编辑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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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6:50:27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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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17:07: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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