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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细则制作不严谨让供应商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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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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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08:31: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核心提示 评标细则是招标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评标细则中的每一项都可能影响到最终的采购结果。因此,在制定评标细则的时候,每一项都有必要反复推敲,尤其是与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相关的评审内容,尤其值得注意。

  到今年3月,本该投入使用的信息管理平台却迟迟没交货,某单位的采购人代表有些急了:“我们不是说了这个管理平台的开发周期不能超过3个月吗,你们怎么还没完成呀?”
  
  中标供应商T公司的项目经理却不慌不忙地说:“近期我们公司接的单子比较多,忙不过来。你们再等等吧,我们会抽时间尽快帮你们搞定的。” 言语间丝毫没有内疚之意。这让采购人代表非常光火:“你们不按期完成,我们到时候也会不按期开验收单的。”
  
  让采购人代表意外的是,T公司的项目经理却不受其威胁:“我们在招标文件中就没有承诺能在3个月之内开发完毕啊,我们并没有违约。”气愤之余,采购人代表把怒火撒向了代理机构:“你们招的都是什么供应商啊,搞了这么家公司来气我,项目延期交付不说,还理直气壮的。以后有什么项目都不敢委托给你们了。”
  
  采购人代表的埋怨让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颇感委屈:“我们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招标,供应商履约出了问题就根据采购合同追究他们的责任啊。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合同的验收是你们的事情,我们怎么好插手?”
  
  由于这次采购在履约环节出了问题,三方当事人又没法坐下来进行友好协商。于是采购人代表把这个事情反映到了当地财政部门。而当地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却认定主要责任在代理机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三方当事人均有过错
  
  据了解,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于去年10月组织这个系统建设项目的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只是简单提了一下系统建设需求,该项目需要在今年3月份投入运行。对于这个有时间限制的项目,代理机构并没有把时间要求列为实质性条款。不过,在评标细则中倒是有所考虑。根据该项目的评标细则,投标人如能在1个月之内交付系统平台的,得10分;1~2个月内完成的,得7分;交付期超过两个月的,得3分。超过3个月的,得零分。
  
  当地财政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在此次采购中,供应商T公司并没有承诺交货时间,而评标委员会就该项给T公司打的是0分。但是由于该公司在产品硬件、投标报价以及技术参数等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最终还是以综合得分最高而排名第一。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在这次采购中,三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首先,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过程中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其次,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和签订采购合同时存在失误;另外,T公司在中标时没有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保证该平台得以在3月之前投入使用。
  
  标书制作不严谨是诱因
  
  对于上述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业界专家普遍认为,代理机构的责任最大。“对于必须在3个月之内交付的采购标的,代理机构不应只是把交货时间列为评审因素。还应把它列入实质性条款,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能在3个月之内开发完毕并交给采购人投入使用的投标将被拒绝(或将被判做无效投标)。”湖南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提醒,采购人有特殊要求或者时间限制的项目,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该给予足够重视,并在招标文件中进行强调,在评标时也应该强调对这些内容的评审。
  
  在批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的同时,业界人士对案例中的采购人以及T公司也提出了批评性意见。“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签合同的也是采购人,采购人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难道不看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对于有时间限制的项目,采购人怎能对T公司没时间承诺问题视而不见呢?而对于T公司来说,该项目既然在提系统需求时已经提过要在今年3月份投入运行,自己不能在这个时间前交付,就不应该去投标。诡辩或许能取得一时的胜利,但是诚信才是供应商的生存之本。”一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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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3-11 11:03:48 |只看该作者
交货期、工期都应该定得合理,即大多数投标人都可以达到或通过一些措施手段能够达到的。如果定得不合理就有歧视性嫌疑了。
看了文中,感觉标书制定的还是合理的。交货期相差10分的情况下,该公司凭借技术、服务、价格的优势,能够在这不利的情况下中标,确实不容易。这里面的关键还是采购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沟通不够,应该说明要求,希望该公司能够尽量满足业主时间要求,退一步说,能够采购到性能价格都好的产品还是值得的,等一些时候也是值得的。一般项目能够多大影响呢?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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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1 12:06:12 |只看该作者
貌似不是评标细则的问题吧。
交货期可以作为实质性条款,也可以作为评审性条款。
招标文件是经采购人确认的,也没有问题。
关键还是签订合同时,怎么会连交货期这么重要的条款都没有呢,
责任应该在采购人自己。
还有,如此供应商,感觉除了价格优势实在明显外,谈何服务优势
无欲则刚,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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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09:20:09 |只看该作者
交货期、工期一般都是采购人根据需要而定的啦,没有过分注重么合理不合理的。关键就是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制作和审核没有把好关,因评分细则存在的问题而因出来了四方问题,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投标人的责权利的追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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