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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预防的三个误区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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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11:17: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预防的三个误区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5年1月05日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将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交易形式、特征、要求各有不同,但存在一些共性的多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集中到一个有形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然而,如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没有遵循公共市场交易内在规律和公共市场交易发展的内在要求,或是简单地将各种分散的交易平台“拼接”、“粘贴”在一起,或是以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为名建立一个强势的“准行政组织”,那么,非但不能提高交易效率,甚至还可能带来更高的协调成本,也有可能割裂与原有的分散交易平台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削弱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效能监管。

我们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预防三个误区:

一、同体监督,削弱监管

一些地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行使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交易活动的集中监管职能。这种地方政府发文“划转”监管职能的做法,明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其弊有二:

一是剥夺或削弱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权,与《政府采购法》相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文件赋予“一委一办”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监管权,将直接导致处理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时找不到依据、处置主体与法律授权不对应的问题。

二是多重监管导致越位与缺位现象。有些地方“变通”规定财政部门和“一委一办”均具有监管权,这在实际操作中极有可能引发监管“越位”与“缺位”现象。此外,由“一办”(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协调各执法部门,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发挥协调功能,面临较大的行政风险。

二、定位不清,违规操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是一个“平台”,可以作为市场交易的场所,但场所不能取代一个法定机构的独立性。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有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有的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场交易。

因此,在整个交易平台建设中,要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非营利事业法人”身份相对的独立性、财政预算执行的配套性、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使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职能在其拥有独立性的前提下得以实现。

目前,一些地区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取消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主体地位,有些地方甚至改变了集中采购机构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性质,因此造成职责不清、操作混乱的情形。表现为:在法定程序外设立登记、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阻碍或者排斥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违规强势干预市场主体行为,有的甚至直接从事应由招标代理完成的中介业务;违规乱收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内部“打通仗”,非从业人员进行采购操作导致纰漏出现;有的以行政方式违规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三、简单“嫁接”,扭曲流程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拍卖、产权及股权交易,都有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其流程和程序也各有特点、因法而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资源、推进信息共享过程中,切忌以一个模式和流程,照搬套用在其他的公共资源交易上,如,一些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行以工程招投标流程套用、“重造”已经规范化、制度化、成熟化的政府采购活动流程,导致政府采购流程、环节变形、扭曲,与法律法规不符。对此,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流程管理,按财政部要求统筹规划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抵制和纠正简单“嫁接”违规交易流程、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合法进行的行为。

(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责任编辑:liuhao

保存时间:2015/1/6
原标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预防的三个误区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discussion/20150105/discussion_1006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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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1:30:47 |只看该作者
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最大的特点在于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采购过程中的公开透明不仅有利于促进竞争也有利于预防腐败。因此招标这种采购方式最先应用到政府采购之中,发展至今政府采购普遍要求招标,其不仅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招标方式,更是促进采购公开透明,预防腐败的一种途径。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行政部门的权力往往较大。一些地区的公共资源中心(招投标中心)由纪委牵头组建,其目的不仅在于管办分离,还为了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分散行政部门的权力。但由于定位的不明确出现了多种模式。有将行政职能抽离集中,在下设交易中心的模式,形成新的官办不分,权力反而更大了。有的将各交易中心合并,实现官办分离,但以收费为目的。有的仅是提供平台,将各交易中心物理整合,虽然一定程度加强了监督、实现官办分离,但由于其为了加强监管往往只能从代理入手,给代理造成负担。
        招投标条例出台后明确了中心提供服务的定位,但本人认为仅是提供场所,提供监督设施还是没有多大的必要建立交易中心。只有定位于促进采购的不断公开透明,促进投标主体的质疑投诉才能发挥其作用,才能起到监督作用。同时,对于电子招标平台的发展,交易中心提供交易信息、提供交易主体信息、提供交易平台(免费)也将一定程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非国有投资项目规范、透明。
        交易中心是在目前我国以国有投资为主、行政部门权力较大、难以监督情况下,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监督的一种过渡。按国际上的标准,国有企业也属于政府采购。当投标主体、群众能真正对行政部门、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投诉(这也是发达国家没有交易中心的根本原因),交易中心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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