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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随感之一  从上网第一人 联想到 招标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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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23 15:42: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随感之一  从上网第一人 联想到 招标第一人

拙作《缅怀新中国知识分子的杰出代表钱天白》已经发表完成。意犹未尽。主要是,从“上网第一人”,联系到“招标第一人”。

虽然,会有人以为,我做招标投标就是了,管他什么历史经过,管他什么第一人

但是,我以为,对于行业的骨干队伍,对于“招标师”等来说,应该知道历史,应该时常记起那些我们的“先行者”。

具体说到招标,不能不提到的两个人。

一个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余招标”——余杭。(注:另两位是“吴市场”吴敬琏;“厉股份”厉以宁。)

余杭教授,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初,率领武汉大学的师生,成功的运用招标方式,为武汉洗衣机厂的进口设备的配件解决问题。此事被原国家计委的领导知道推荐后,导致国务院(1985) 13号令颁发,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八大招标公司成立。余杭教授曾经出书《招标投标通论》,19907月第一版,1993年再版)。并作为《招标投标法》的起草人之一,做出重要贡献。

余杭,男,汉族,19326月生,江西景德镇人,大学学历,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1952年考入湖南大学,1956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学院,现为武汉大学商学院教授,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主要著作有:《社会主义招标与投标》、《招标投标通论》。

    2006年,当余杭教授年纪74岁的时候,仍然关注中国的招标投标现状和问题,写出了长达8700字的长篇文章《体制创新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必由之路》笔者转载时改名为【余杭教授发表长文 深刻剖析中国招标存在问题】

作为“余招标”,有着无容置疑的、崇高的威望。

然而,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也说明,存在着某种问题和争议。

武汉地铁广告招标事件,是一起大不小的事件。权威媒体的节目《谁中标,谁中弹》,竟然有了两个版本。两者都请到中国《招标投标法》起草人之一余杭教授做点评嘉宾。

一个版本说,余杭教授分析了具体案例的不足之处;

另一版本则首先介绍,余杭教授明确说,这种广告招标,实际上是“拍卖”。

官方网站,则缺乏任何该节目的信息;这种奇怪的现象颇引人深思。

不管怎样,余杭教授一针见血的指出的问题的所在。体现一个真正知识分子的崇高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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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23 15:44:17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个人,就是人称“招标第一人”的唐广庆老师。

   唐广庆,男,19335月出生,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曾任水利电力部水电建设局副总工程师。于1983年至1986年在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工程管理局任副总工程师承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和合同管理的工作,并向全国基建系统推广鲁布革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经验。参与了福建水口水电站、湖南江垭水电站和大源渡航运枢纽工程等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咨询工作。曾在阿尔及利亚布库尔丹水利枢纽总承包工程中任总工程师、总经理。曾在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参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并任常务咨询专家。

现任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专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

在论坛上,多次耐心的解答网友的问题。并出版了有关图书:

  《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1000问》的书已经出版

   本人编者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1000问》,已经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建筑分社出版。北京各大书店均有售,各省市大书店近期也会有售。这是我从2004年介入该论坛后,至今已经与网友讨论1500多个问题,从中选出1000个问题。本书涉及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以及发包人(招标人)、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也涉及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地位和如何进行监理工作等问题。
                                唐广庆于2010.3.8.


但是,作为“招标第一人”的知名专家,面对中国招标现实,也常常感到人弱力微。他多次呼吁“报名”不是法定程序。可是,有多少被听进去了

不久前,唐老师在协会的论坛上发言,提出了对”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深入思考。我特地转发到我们论坛,也“逼迫”唐老师注册(再次诚恳的致欠),从而和大家交流,达成基本的共识。

我曾经说过:【专家的称呼 ,表明人们对他们的尊重,是一种荣誉;但是,专家的称呼,更代表了一种责任。专家,首先应该成为我们政府各个部门的好参谋和智囊,为各级领导出谋划策,就像电视剧《贞观长歌》里面说的,大唐初期的房谋杜断”(指的是房玄龄和杜如晦)专家,更应该是一个有良知的知识分子,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言人。也许,专家的发言,不总是人们爱听的称赞和表扬,也有尖锐的批评;他们不是光给领导献上芳香的鲜花,还常常送去带刺的玫瑰。对广大群众,他们的讲课或者发表的文章,也不都是送去名贵深醇的茅台和醉人的金六福或者大众化的可口可乐;而可能献上的是治病强身但有点苦涩的中草药汤剂。……

  专家们,不是发表了一部著作或者一篇论文,就“功成名就”,就可以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他们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地提出和研究解决采购招标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如今,两位老师,两位“招标第一人”,给我们做出了典范 !值得我学习!也值得大家学习 !   

让我们更加热爱“招标第一人”!

衷心祝愿唐广庆老师 “福如东海,寿比南山”!
     

让我们的事业更加兴旺,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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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3 17:14:3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楼主是一名热爱招标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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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3 17:40:32 |只看该作者
招标第一人,可以说是业界的第一个开拓者和实践者,值得尊敬!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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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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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3 21:51:36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一位值得尊重的专家![s:125]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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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00:49:10 |只看该作者
第一人?这个不要随便封哦。

很多专家理论是研究的不错的,文章也写的很好,但是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现在的知识更新太快了。

参加过一次级别蛮高的研讨会,讲课的专家自信满满,讲自己是国家级的招标和采购专家,而且两方面都精通,国家研究法律什么的都请他参加等等。
这么一来,大家就真把他当做能医各种疑难杂症的神医了,各种积累的难题提出来,专家的回答前后矛盾,左右言他起来。

在此并非是贬低专家。这位专家讲的课还是可以的,但是目前我国的法理并不完备,一开始,我们用的都是苏联老毛子那套东西,现在又溶入了美国以及欧洲的很多做法,祖宗的东西也在拣,这里面很多东西没和好。

招标和采购这一套呢,一开始就是整个抄袭世行的那一套,国内一实行,一直问题多多,算是"霸蛮"实行了十来年了,整个科学的评标办法,还只是澳门博彩公司的水平,比的是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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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6-24 08:40: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唐广庆老师,刚才浏览了下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论坛,唐先生在那里答复了很多问题。

很显然,唐先生理论水平很高,但是实际操作还是偏少。比如海纳百川提出过一个复议的问题,唐先生答复要用新评标委员会复议,这个一定要慎重,本人在该网发了一个回复,复议问题,用新委员会,如果评审结果不一样,原中标人又投诉,是不是再换一批?这个在实际工作中有教训的,某个投诉案件,具体不提了,官司打到了中纪委,应该是很有名的事件了,原因就出在换新评标委员会复议上。

换新评标委员会不是不行,你要先确定原评标委员会存在重大问题,不然一批换一批,换到什么时候?

正确做法是,用原评标委员会,如果个别评委有问题,更换个别评委,这样出来的复议结果才不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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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09:40:39 |只看该作者
csszbb 网友:

我写此文,因为考虑到 :余杭教授和唐广庆老师,都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即介入招标,到今天已经有近30年的历史了 !

实践对他们作出了反复考验,应该是“名副其实”。

至于夸夸其谈,名复不其实的专家,也是有的。至于你说的具体人,我们就不好说了。

另外,专家不是万能的。

尊重专家,和迷信专家,不是一样的。有问题,不够明白、清楚,反复问;实际上,是科学的态度。

敢于和专家讨论问题,甚至争论,也是追求真理的表现。

不清楚你所说的问题。我觉得:同一批评标委员,复议甚至推翻原先的结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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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11:38:48 |只看该作者
本人所说问题并不针对人,只是实际案例。
关于这个说法,采用原评标委员会的问题,还是新委员会的问题,如果新评标委员会可以推翻原评委意见,那么,所有的项目,没中标的都可以提出复议,然后推翻。
采用新评标委员会有何法律依据?
理论想起来是那么一回事,要考虑实际操作以及社会影响。
采用原评标委员会修正可能发生的错误,有何不妥?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是这批评委评出来的,复议发现没问题,保留意见;发现有重大失误,就不能改正?这样不合理,怎么做才合理?邀请一些知名专家评定?还是领导拍板?还有不要复议,有投诉就重新招标?新评标委员会评定的就一定是对的,又有投诉怎么办?
这个问题本来就存在一个逻辑错误,有投诉,需要复议,就先认定原评标委员会存在重大问题,否决原评标委员会的意见,重新换一批评委,这个事情还没有搞清楚,你们就把整个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否定了,这么做,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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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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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14:12:46 |只看该作者
感谢总版主科普,向招标先行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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