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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给联合体投标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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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6:0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是指引现实发展的“灯塔”,但据笔者观察,目前的现实中越来越多的招标公告标明“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笔者认为,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做法有失偏颇。这样做既违背了《政府采购法》明确支持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规定,又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政府采购是大企业游戏”的局面。
  
  对此,某采购人代表这样表述拒绝联合体投标的理由:“项目技术要求高、质量要求也高,为了确保采购质量,降低差错出现概率,我们对投标商的资质很看重。”另一位采购人代表也表示:“联合体中标后,对于采购人来讲,在具体履约职责上难以操作。非联合体中标,无论今后发生什么问题,采购人只需找一个负责单位,而联合体之间很容易发生这样那样的纠纷,给采购人监督中标商履约造成了困难,因此采购人单位普遍倾向于中标非联合体。”
  
  诚然,就当今发展的现状看,我国中小企业无论在履约能力还是诚信建设上均有待进一步提高,这是发展过程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作为需要发挥政策功能的政府采购事业,不能只看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不完善的一面,而应该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民族企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事实上,只有与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合作过,我们才能切身感受到他们的用心。一位曾经因某一项目是联合体中标而与联合体各方合作过的采购人代表告诉笔者,很多时候,联合体作为政府采购中力量弱小方,他们中标之后往往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根本不亚于大企业。“很多时候,中国人不愿意探索和尝试的意识束缚了采购的行为,也束缚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位采购人代表说。
  
  的确,不要让旧有观念禁锢思维,才能为新生力量提供成长的机会,也才能为未来的新气象种下希望的种子。中小企业的发展虽然不仅仅依靠“联合体”投标就能长大,但只要有机会为其长大提供养分,我们就应该尽到职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晏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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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2-23 08:14:25 |只看该作者
鼓励中小企业从招标操作来说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招标是竞争比较激烈,因此大企业比较容易在竞争中获胜,即便中小企业联合也很难。我觉得可以将一些大些的项目拆小或直接将一部分项目针对中小企业发表或采用谈判方式。只在中小企业间竞争,这样就充分利用了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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