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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甲为公司A法人,又为B公司小股东,参加同一投标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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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2:47: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题

甲为公司A法人,又为B公司小股东,参加同一投标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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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1 12:55:00 |只看该作者
2011年6月,某部委一标识设计印刷项目在北京开标,中标人为X公司。同为投标人的D公司对项目进行反复研究,发现了一个令其费解的现象--X公司是该部委同一项目连续4年招标采购的中标人。为什么X公司能够力压众多竞争者接连获得政府采购大单呢?真的是因为该公司实力超群吗?
  
  在进一步深挖相关线索之后,又一个让D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信息逐渐浮出水面--X公司是该部委的关联企业。D公司得出这一结论并不随意,也毫无主观臆断的成分,因为一个又一个证据随着调查的深入被逐一摆在眼前。
  
  证据确凿系关联企业




  
  起初,D公司是从X公司工商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上看出端倪的。孙某在身为X公司法人代表的同时,还兼任标识设计印刷项目采购单位即某部委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党总支书记、中心支部书记。 199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成立该部委机关服务中心,具有事业法人资格。1998年,该部委印发“司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将机关服务中心定为副司级单位。2000年,该部委再次下发文件,将服务中心调整为正司级机构。
  
  在该部委官方网站有关机关服务中心的简介中,X公司被标注为机关服务中心的投资控股企业,且点击机关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图即可直接进入X公司网站主页。在机关服务中心公开发布的“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安排”中,X公司的工作内容均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各种公开资料中,D公司发现能够得到X公司承办该部委活动的各种信息,孙某还经常以X公司法人代表身份出席活动并讲话,且以“X公司接受某部委直接领导”的表述进行公司简介。
  
  曾被审计出类似问题
  
  其实,前几年审计署对该部委的下属单位进行抽查审计时,机关服务中心就是被审计对象之一。结果表明,当时的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同时以该部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参与了该部委标识设计印刷项目,投标企业在参与该项目投标的过程中利用篡改后的相关资料通过了评审并最终成为中标单位。而且巧合的是,这里所说的投标企业与X公司企业注册号相同,实为同一公司。
  
  还有一个现象让D公司难以理解。在2011年6月进行的这次招投标活动中,5位评审专家组成了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占据了其中的两个席位。这两位采购人代表肯定知道X公司与该部门有关联,但他们为何没有提出疑义或者主张X公司回避呢?
  
  争议焦点未有法律规定
  
  在整个事件中,D公司认为X公司系采购人关联企业,本应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利害关系回避原则。可是X公司非但没有这样操作,还大方参与投标并被接受,让D公司有一种“陪太子读书”的感觉。D公司随即向操作该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希望能够改变该采购项目中标结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这起质疑十分重视,专门组织了专家会议集中讨论。据了解,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没有禁止采购人关联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二是认为审计署相关审计结果属实,财政部门已对X公司进行了经济处罚,但没有作出其他进一步处罚。
  
  面对这样的质疑答复结果,D公司巨大的困惑仍然没有解开--采购人关联企业以供应商身份参与采购项目投标应该被允许吗?如果允许,岂不是相当于“左手转右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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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6-11 12:58:29 |只看该作者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作者:杨志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布日期:2011-05-24    查看次数:759次
问:最近我们一个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受到质疑,说投标供应商中有2家公司是关联企业,我们去工商部门调查后发现,这2家公司尽管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个人,但是夫妻关系,股东也完全一样。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来投标?
(杨志坚)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所以,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则即使是关联企业也是可以一起来投标的,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就你所咨询的问题,我认为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关联企业,因为关联企业在我国是税收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特别在《政府采购法》中根本没有涉及,因此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尽管有些代理机构限制关联企业同时投标,但是很难准确地界定投标人之间是否是关联企业,所以除非采用了列举或严谨的表述,一般是很难适用的。
具体到你所说的案例,2家公司仅仅是因为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是不足以认为他们是关联企业的。假如一个公司是做陶瓷的,一个是做服装的,2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也没有一个公司控股另一个公司等情形,这些肯定不会构成税法上的关联企业的。另外,股东不一定就是员工,他们夫妻二人各管各的公司,再假设一下,两人感情不好,甚至有可能闹离婚,说不定在本次投标中还是真正的竞争对手。所以,从目前的证据来看,2家公司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没有构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情形,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质疑应该不能成立。
不过也许也有人要说这样的公司总让人感觉有串标或围标的嫌疑。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想,疑罪从无,我们不能仅仅是怀疑就认为人家有问题。不过,建议你们认真查看一下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同之处,比如人员构成上有相同的名字,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有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因为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是代理机构的职责。
最后,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所谓的关联企业投标明确限制。此外,关于供应商提起质疑,最好写明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来源,因为质疑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监管部门是行政部门,本身具有调查权,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可以不用举证的。(杨志坚系佛山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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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4:09:41 |只看该作者
有定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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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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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14:46:3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未对投资参股关系的企业参现投标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标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明确了投标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同时投标。

个人觉得应明确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不得同时投标,因其可能影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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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6#
发表于 2012-6-11 14:56: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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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6-12 11:13:43 |只看该作者
ipnug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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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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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6-12 11:27:37 |只看该作者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 .. (2012-06-11 14:46)
这个只是条例中的规定,如果具体到政府采购领域就不一定管用了,请参考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家条例都“从”了,楼上的也就“从”了吧![s: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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