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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无故拒收供应商质疑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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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4:45: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对其所需的图书馆书架、阅览室桌椅及防盗门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根据招标公告,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必须提交完税证明、社会保障金缴费凭证等三项资格证明文件参加资格审查。Y公司代理人递交完报名材料后的次日前往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资格审查结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说,资格审查还没结束,具体情况要在第二天(也就是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当天)才能出来。Y公司代理人不服,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如果在报名截止时间后才公布结果,对潜在供应商是不公平的。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说,审查结果无须向Y公司代理人通报,只告诉他们公司。
  
  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当天上午,Y公司代理人到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遭到了拒绝,其理由是该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Y公司代理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告知书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出具书面告知书。之后,Y公司代理人到当地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当地财政部门建议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提出质疑,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再投诉。于是,在两天之后,Y公司代理人给采购代理机构送去了质疑函,但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却以公司老总不在为由拒收Y公司的质疑函,这个拒收过程则被Y公司代理人进行了录像,并作为投诉时的证据。
  
  在拒收Y公司质疑函的同时,采购活动依然继续进行。在Y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后,该项目的评审结果已经确定。Y公司的投诉事项主要有两点:一是在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超标准收费,乘机勒索潜在投标人;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对提出的质疑采取不接收的不良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查明,这个预算不到200万元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的价格是每份300元,而根据该省财政厅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规定,单项合同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每份收取100元。不过,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却是,其收费是符合规定的。根据当地物价部门的规定,该项目可以收取300元的标书编制成本费。对此,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文件是针对工程招标(含工程里的货物采购)设定的标书编制费,而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鉴于采购代理机构多收的标书成本费是对文件规定理解有误,不是故意而为,所以只要求其如数退还相关供应商标书费即可;在Y公司提出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的同时继续进行采购,造成了可能有资格报名参加投标的Y公司失去了参加投标的权利,因此本次招标有失公平,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责令按程序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潜在供应商的质疑函不合法,给予警告。
  
  专家点评
  
  透过上述案例,首先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每一部法律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既然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标书编制费是针对工程招标(含工程里的货物采购)的,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就不是必须遵守该规定(当然,在政府采购没有规定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可以参考这一规定进行收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在此前提下,该省财政厅又对招标文件售价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该省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文件收费就应该严格执行此规定,而不能寻求别的依据。
  
  其次是采购代理机构在遇到供应商质疑时,不能拒收供应商的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依法受理其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要以为拒收供应商质疑函没人知道,现在的供应商不仅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而且也知道如何保全相关证据。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的过程中遭遇质疑怎么办?《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在没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参照此规定,先暂停一下采购活动,尽快依法给予供应商答复后再进行采购,以免给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造成不公,进而导致采购活动失败。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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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24 14:58:49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案例实际生活中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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