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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部分与会代表意见摘登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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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2:1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7《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部分与会代表意见摘登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7年11月7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部分与会代表意见摘登   
   日期:2007-11-06
   地点:北京
   提要: 日前,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委托,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召开了三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法规司负责《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同志主持会议。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各方市场主体,以及招标投标协会的六十余位代表参加了座谈。立法调研座谈会得到了世界银行IDF赠款支持,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也派人到会指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jpg (79 KB, 下载次数: 24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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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1-8 12:21:25 |只看该作者
图文直播

  
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项目经理张铁军:



1) 建议由发改委统一招标资质,单列特殊资质。

2) 建议除准入制度外,立一个其他机制(如审核委员会或主管部门专家推荐),保证满足相关能力条件的人员进入招标行业。

3) 招标文件中规定:当总价与单价不一致时,单价修正总价。在修正后的总价大于原总价时,以何为准希望法律明确。

4) 应体现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平衡(责任追究)。
5) 电子招标应慎重,不能操之过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二滩水电站开发公司副总祁宁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二滩水电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祁宁春:

1) 建议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审批部门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罚部门。

2) 建议明确多次招标失败后如何处理,明确串通投标的定义。

3) 成本价很难确定。

4) 邀请招标的审批部门不明确,令单位无所适从。

5) 集团公的项目包给子公司而不走招标程序算不算违法?应当明确。


中国水电水利建设集团市场经营部主任王礼:

1)应消除地区行业障碍,保证业主资金到位,消除最低价带来的恶性竞争。

2) 清理和统一资质。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雪冰:

1) BT和BOT项目找不到法律依据。

2) 为了规避招标的强制拆包行为。

3) 建议对经济标的评分办法进行细化,降低评审的主观空间。

4) 中标后,中标单位标要弃标,弃标的时候合同样本条款里的罚则是否适用。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中心副经理李世明发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中心副经理李世明:

1) 资格预审浪费人力、物力和资源。应该在招投标实施条例中在法律层面增加提高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的条件要求的内容。

2) 如何把电子标书的所有内容(比如图纸)弄到电脑上去?

3)实际中有些规定太荒谬,如何处理。(如要求准备所有项目人员的养老和生育证明)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投资处高工苏红宇:

1)有资质有能力的大单位可否考虑自行招标。


2)二次招标之后是否可以不招标而采用其他的方式。建议鼓励业主搞合格厂商名录,建立黑名单。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中心副经理李世明发言.jpg (54 KB, 下载次数: 208)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中心副经理李世明发言.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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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11-8 12:23:19 |只看该作者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法规制度处处长王振明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法规制度处处长王振明: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明确,包括主体和业务范围,同时要留些口,讲究成本和效率。建议制定三个条例,工程设备条例分开,便于分行业管理。

2) 提倡招标人建立内控机制,建立投标人的申请回避制度。

3) 提倡资格预审,保证邀请招标投标方的能力,避免邀请招标流于形式。

4) 建议通过项目跟踪制度来考虑从业人员。

5) 关于电子招标。一是招标前的资格审查,保证投标人的真实和具备投标履约的能力,二要重视现场勘察,保证投标商充分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三要建立电子签名的实名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法规制度处处长王振明.jpg (68 KB, 下载次数: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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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11-8 12:24:02 |只看该作者
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程玲:

1) 公告如何能让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能够及时、低成本的获得;专家责任的明确。

2) 阴阳合同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阳合同其实是排挤了比他更优秀的投标人。能不能增加一个监督程序,整个项目完了之后做一个汇总报告,包括责任人是谁,有什么样的责任。


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合同一处副处长李闽发言

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合同一处副处长李闽:

1) 可以用贷款来监督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

2) 作为银行能不能参与到重大项目的招投标中进行监督。

中储粮管理总公司资产部投资处代表:

很多小项目非得委托代理机构,而且必须是当地政府指定的代理机构,不合理。

  
中国软件集团代表:

1) 应对非主体的分包事宜有细致规定。建议国务院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审查。

2) 应当扩大招标范围。

3) 希望能够废除邀请招标。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第5条和第10条冲突。

4) 在评标专家里应当有法律专家参加,至少1人。

5) 建议把招标投标法实施范围扩大到境外本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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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2:27:36 |只看该作者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事务顾问霍仁观发言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事务顾问霍仁观:

1)招法第3条第三款,建议将目前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进行汇总,在《条例》中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

2)第18条第二款,建议在《条例》中列举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具体情形。第28条第一款,建议针对二次招标出现仍然不够3家投标人的情形,是进行第三次招标,还是可以不需要进行招标而以其他方式选择交易方,希望在《条例》中加以明确。

4)第33条,建议在《条例》中对投标人低于报价投标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关的规定。针对第37条第三款,建议在《条例》中界定一般招标项目和特殊招标项目。第37条第四款,建议在《条例》中列举一些有利害关系的情形。第39条,建议在《条例》中列举哪些情形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北京国金管理公司代表:

1)低于成本价竞标的问题靠法律很难衡量,建议大力推行“履约保函”制度。

2)放宽对大型企业的强制招标规定,严格对“政绩工程”的监管。

3)应该推广邀请招标,对于大型企业应该鼓励进行邀请招标并且进行过程备案、结果备案。

4)在某些行业减少业主的干预,比如说理行业。不同的行业作相应调整。

5)我们建议强制招标的项目不宜业主参与。

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彭巍:

1)在《招标投标法》中有一个关于“关联企业”的问题,要明确。

2)我个人认为,我们跟国际没办法接轨,只能去适应。

3)关于从业人员的事情,如果是招标的话,咨询师就够了,太多也没必要。建议可以考虑建立一些企业资信的数据库,可能会好一些。


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招标部门经理王超:

1)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些地方是否可以统一。

2)条例中应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应对招标人按照后一候选人投标报价或者重新招标,中标价格的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3)专家选聘时不设甲方代表,防止甲方的干扰。

4) 调整服务性招投标代理费用标准.设计和勘查的取费很低,代理机构难以承担工作。

5) 关于不接受中标结果,保证金的规定远远不能弥补对不接受结果造成的损失,条例中能否有相关约定,

6)邀请招标的问题,建议由招标当事人各方,包括协会专家等分别推荐,如实记录邀请过程。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代表:

1)要保证建设单位的资金落实到位。

2)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不少于20天,答疑不少于15天,大小型项目具体情况不一样应分别规定。

3)投标保证金不超过80万,但在地方或部队要求高,按建设工程报价比例交保证金。

4)建议房地产项目减少招投标的要求,有备案制度即可。

5)建议将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风险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而不只是投标方承担。

6)建议小项目简化评审程序,大的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再细化评审。

7)选择专家不要以职称为门槛,要以真正能力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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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2:28:34 |只看该作者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朱建元发言



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朱建元:

建议加大整个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加大邀请招标的信息披露,同时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包括招标,投标,公告等程序。为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建议社保等社会力量联合起来,保障效果会更好.

关于电子招标的问题应加大研究和规范的力度。

建议几个部门联合起来联合制一个关于招投标的指南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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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2:29:12 |只看该作者
中央财经大学信息学院教授赵天寿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信息学院教授赵天寿:

1)存在不太健康的现象,围标,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跟踪,哄抬标价,出卖专家名单和挑选专家名单等。

2) 招标文件的设计上,技术和商务条款里面的陷阱非常深。

3) 评分办法也有文章.

4) 有些公司违规作业没得到有效地遏制。

5) 价格计分是个问题,用哪种记分办法,这就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6) 评审过程由业主主导。

7)单一来源采购。采取措施防止中国受国外企业的欺负。

8)专家库的抽取。我建议甄别专家,而且对业绩进行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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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2:29:57 |只看该作者
北京中联环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邓祥发:

1) 低价中标不一定好.成本价不好确定。

2) 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修改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要书面通知投标人,现在很多暗标,把投标文件递交之后再补充几个条款,这就不符合暗标的要求。

3) 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招投标的范围是否都在招标投标法的范围之内,有待于进一步明细。能不能考虑到“科学“和”择优“加到招投标原则里进去。建议设立第三方监督部门,由没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人担任。
4) 分包问题。劳务分包是不是分包,不好掌握。

5) 专家库的建立和抽取,专家对口是个问题,专家身体问题等影响评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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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2:37:49 |只看该作者
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孙萌发言



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业务部副经理孙萌:

1) 建议一个综合的法规统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2) 建议把单项工程里总标价的额度取消。

3) 施行统一监管,根据投资总额的不同实行分级不同监管。

4) 招标师的认证不要流于形式,对书本要求过高,避免与现实拉的太远,可以通过定期培训保证水平。

5) 评标的监督的问题,我们的做法是评标是有纪检的检查,有法律顾问参加.

6) 电子招标的问题,我们实行双轨制,以纸质版为准,电子版只作为参考来处理,在技术上应该不是问题。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代表:

1) 建议在实施条例中能够明确履行审批手续的具体要求、具体部门以及未能审批的法律后果;

2) 建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是否可以具备不同专业领域的资质能力;建议在实施条例中能针对一个投标人代理多个厂家的产品、多个投标人代理同一个产品进行投标,以及一个集团公司下属不同子公司之间分别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项等作出规定。

3) 关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况处理的,有待于细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况仅仅规定了招标方依照本法是进行重新招标,过于笼统。

4) 关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可以细化,建议在实施条例中细化上述期限的规定的要求,比如对不同的项目情况进行不同期限的标准;

5) 招投标法对标底的规定非常笼统,建议在条例里予以明确;

6) 关于投标文件的澄清问题,建议在实施条例中能否确认当面澄清的合法性,并对操作方式进行合理的规范;

7) 法律规定没有公布的评标方法不能在评标中使用,但现实中很难将所有的评标方法事前全部公布;

8) 招投标法里需要补充的方面有招标项目下分若干包的相关规则、关于废标的概念、关于投标人质疑投诉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等。

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孙萌发言.jpg (53 KB, 下载次数: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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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12:38:39 |只看该作者
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咨询部高级项目经理梅建勇:

1)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招标范围中建议加入固定资产的增值;

1)  不同意邀请招标加资格预审;

2) 招投标法未对招标人和中标人确定合同履行和签署做明确规定,建议对合同签署履行的重大事项做进一步明确规定;

3) 招投标法对于邀请招标的费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条例征求意见稿里具体规定,里面有一条是项目审核部门进行核准,应该进一步明确项目核准部门,考虑招标效率 兼顾规范性;

4) 关于评标方面,建议标底设置一个上限,向下接近一个成本价。这样比较好操作;

5) 工程总承包商的分包资质还需要具体确认。

6) 电子招标建议分范围实施,在一定的地方做强制的规定,分情况来用。招标人根据情况自己是否采用。另外电子招投标安全性和法律效力有待加强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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