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jiayw 于 2017-8-11 09:39 编辑
随着依法行政步伐加快,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完善,信息公告、专家抽取、评审办法等等,逐渐全覆盖,但是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依据,是不是没有跟上步伐呢?
代理服务费收取的依据还是2002年颁布的 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1、颁布时间比较早,距今已经过去15个年头,虽然后来修订过,但是确实时过境迁,该进行大的修订了
2、收取依据是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那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再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不是不合时宜呢?
3、办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是不是和当前实际工作中的业务有不搭的感觉
4、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如公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非招标管理办法等等,财政部都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唯独这一项没有,是不是有 哪里都好,唯独这里不好的感觉呢?不能更加完美吗?
5、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此条修改,是特殊时期特殊的政策,是适应当时的环境的。
新时期尤其是依法行政更加自觉和严格的当下,应该像专家服务费一样,由采购人来支付。
一是代理服务费也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这正在形成一种共识,由采购人来支付,预算会更准确
二是由采购人支付,在当下审计、巡视等等依法行政环境下,不会出现赖账、拖延支付等问题,代理机构尽可放心,并且这些支付进度,都会纳入政府采购检查、考核中
三是由采购人支付,能更好促进代理机构发展,能够更多的为国家节约开支。
四是由采购人支付,更符合政府采购远景构想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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