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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岂能遭“分解剥离”?【转贴+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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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4 17:00: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岂能遭“分解剥离”?

   【转载者注:这是笔者第一次看到,在有关的媒体上,公开批评“剥离”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所谓“大中心”。笔者本人赞同文章作者的看法。对此问题,希望大家更加深入的分析。色彩是笔者在学习时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Gzztitc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8 - 07- 29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这表明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但一些地方在探索招标投标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却将本应属于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分解、剥离”,导致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错位和缺失,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
  
    当前,不少地方热衷于组建招标投标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顺理成章地受辖于“大中心”,与之相关联的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有的被部分“分解”进“大中心”、有的甚至完全从财政部门“剥离”进“大中心”

“分解”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现象。某地招标投标中心已运行大半年时间,但在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到底该由谁行使的问题上一直摇摆不定,扯皮不断,其主要根源如下:该地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划分办法,成立正局级建制的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明确其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为协管部门,职能划分如下:“招管办”负责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报表统计、合同备案、现场监督、投诉处理等;财政部门负责采购预算管理、资金结算、采购目录制定等。在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行使上,财政部门从主角变成了配角。

“剥离”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现象。某地拟成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该中心的职能定位为集各种招标投标操作与管理职能于一体,就政府采购而言,意图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从财政部门全盘“剥离”出去,甚至考虑将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批复职能和采购资金的结算也打算“拿走”,完全让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脱离干系,成为“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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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8-4 17:01:47 |只看该作者
导致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被“分解、剥离”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政令不畅,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不执行国家法律规定,按照官员的想法另搞一套,甚至出现类似“《政府采购法》在我的地盘上失效”的诳语;二是权力之争,招投标中心这样的机构组建后,有些同志热衷于“争地盘”,骗取当地主要领导的支持,以行政手段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吸纳进来;三是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听之任之”,存在“甩包袱”心理,认为政府采购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既然有人愿意要,不如“顺水推舟”。政府采购管理职能被“分解、剥离”容易形成多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在组建招投标中心后,管理的难度加大了,由于招投标中心都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监管职能,结果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心要管,财政部门也在管,互相在争抢管理权,扯皮现象较严重,不利于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无论招投标具体操作模式如何,千变万变,不能改变《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能,财政部门必须以当仁不让、责无旁贷的姿态切实担负起政府采购管理职能

首先,国家或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调研,针对各地组建招标投标中心这一现象,要拿出加强采购管理的对策,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支持下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保全”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履行职责,加大采购法律、政策的宣传。明确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协助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审批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监督;根据授权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管理,确定代理机构选择使用办法,考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组织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处理。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财政部门在对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检查人员应在3人以上,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有权对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在实施检查过程中,财政部门可以向参与该项目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所有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问题,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检查的对象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检查的重点是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不能局限于个别事项,必须进行综合检查,检查考核的结果要定期公布。

再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的监察。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同时也是审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可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也可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被调查对象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时,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依法接受监督。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对于防止和惩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有着重要而特殊的意义,政府采购领域,采购金额较大,各种利益的诱惑很多,少数公职人员经不起考验,出现了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行政监察,保障采购活动的廉洁和高效,促进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监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要把握好职责范围,不可介入到采购活动的监管。

第四,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由于社会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具有很强的广泛性,不受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控告和检举,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法定权利,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依法行使这一权利。控告和检举的对象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监督管理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任何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控告和检举时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控告人和检举人。

第五、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包括集采机构、中介机构、招投标中心及其类似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必须明确、合理地制定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使决策和执行两套程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决策程序中不能包含执行程序,更不能以执行程序代替决策程序。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和验收,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不能经办采购,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对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轮岗交流。

保存时间:2008-7-31
原标题:详细内容----中国政府采购网
来自:http://www.ccgp.gov.cn/purchief/detail.jsp?condition=11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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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09:21:00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书生气太强,现实是,所谓的执行与监管分离,就是监管说了算,到了基层,没有人管你所谓的执行与监督分离,所谓的权力制衡,他们的理解就是,既然我们是监管,那就是我们的权力,那就统管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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