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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该不该参与评标(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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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18 10:50: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2008-06-11</p><p>    地方实践<br /><br />  《某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针对作为评委会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做出两条规定:一是采购人授权的代表参加评审,应具备《办法》中第6条和第7条所规定的专家资格条件;二是如果采购人有2人以上以评委身份代表参加评标的,其表决只能以1票计分。<br /><br />  从该《办法》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该省对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取了从严把握的态度:一方面,采购人代表要真正成为评标委员会中的一员,首先必须具备该《办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资格条件,也就是普通人要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其实,按照该《办法》选出的采购人代表本身就已经具备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br /><br />  另一方面,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18号令”)有关规定,如专家组为5人,则采购人代表占1人,如专家组为7人,则采购人代表可为1人或2人。但该省的《办法》严格规定,即使专家组为7人,采购人代表有两位,在评标时也只能按1票予以计分。<br /><br />  利弊分析<br /><br />  据了解,许多地区在选择采购人代表时,往往采取的是由采购人自己决定的办法,而对其资格条件并未严格限制,在7人评标小组中,一般也给予采购人两位代表参与评标。这样看来,某省《办法》在符合财政部18号令的前提下,其实是加大了对采购人代表资格条件的要求和人数限制的控制。此举是好是坏,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先分析一下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的利弊:<br /><br />  好处之一:有利于采购人采购到满足工作需要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人对需求最为熟悉,采购需求由各采购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代理机构最终采购回来的货物、服务和工程能否满足采购人的工作需要,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目标,如果最后的结果是不能满足,则采购活动应该说就是失败的。而采购人在提出采购需求之前,一般均会对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性能、基本参数和供应商等情况均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从这个角度讲,采购人作为代表参与评标,将更有利于采购人能够采购到满足工作需要的货物、服务和工程。<br /><br />  好处之二:有利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署和履行。现实采购中,有些强势采购人因为对采购结果并不满意,对中标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不予认可,尽管《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一个月之内签署合同,可就是有一部分采购人寻找种种理由拒签采购合同,要求更改采购结果,这种现象屡见不鲜,时有发生。如果采购人代表不作评委,势必又增加了一个拒签合同的理由。所以,从利于后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角度出度,采购人应该作为评委参与评标。<br /><br />  好处之三:有利于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严格执行。虽然《政府采购法》并未有精确表述,但相关表述体现在第38条和第40条规定之中。而18号令则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因此,吸纳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显然是贯彻法律、法规的要求。<br /><br />  弊端之一:采购人代表易被供应商锁定为“商业贿赂”的目标,导致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受损。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因为从专家抽取到实际评标时间间隔很短,加上严格的评审专家使用管理办法,一般供应商可以向这类专家评委“做工作”的几率很小。但评委中的采购人代表则不同,一是采购人往往在市场调研中就与供应商有过接触,二是采购人代表毕竟就是购买单位的人员,而且往往是项目经办处(科)室的人员,供应商先期“做工作”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推荐自身产品为理由进行“深入接触”。因此,供应商以采购人代表做为突破口要容易得多,一旦成功,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就会严重受损。<br /><br />  弊端之二:采购人代表在评标中容易发表体现自身偏好的言论,影响其他评委评标的独立性、公正性。采购人通过前期的市场调研,往往作过很多的比较分析,对部分甚至是个别供应商的产品情有独钟,或者一味追求“高、精、尖”的产品,其倾向性会在实际评标中有所表现,甚至委婉或直接地提出希望哪家中标。这种情形往往给其他评委造成很大影响,有些不负责任的评委觉得既然采购人喜欢,不如就满足他们的要求。而且他们认为这样做,就可避免“如果采购人心仪的供应商不中标,会暗示其去质疑、去投诉,反过来会影响到自己”的现象发生。真出现上述情况,评委评标的独立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结果的公正性也不能得到保证。<br /><br />  弊端之三:增加了质疑与投诉的数量,加重了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采购人代表参加了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全过程,对所有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情况了如指掌,各家的优势与劣势也心知肚明,一旦其心仪的供应商不能中标,采购人本身希望的目标也就不能达到。但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又必须接受这样的采购结果。无奈之下,素质不高的采购人往往会借助供应商之口,进行质疑与投诉,试图废标。而为了增加质疑与投诉的成功率,甚至有的采购人代表泄露中标供应商的一些商业秘密或劣势缺陷,增加其心仪的供应商胜算的可能性。由此加重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使处理难度加大。<br /><br />  就地评说<br /><br />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利弊兼有,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预防腐败的角度来讲,采购人代表不作为评委参与为宜。但从有利于采购程序执行上讲,应该吸纳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br /><br />  为了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笔者建议从折衷的角度出发,借鉴文章开头某省的做法,在不违反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加大监管力度,以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形式,规定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较为严格的资格要求,并最多只限一人。这样,对促进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将有百利而无一害。<br /></p><p>原文:<a href="http://www&#46;ctba&#46;org&#46;cn/list_show&#46;jsp?record_id=65763">http://www&#46;ctba&#46; ... jsp?record_id=65763</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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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6-18 17:09:47 |只看该作者
比较同意楼主的说法。这是我们评标时很头疼的问题,特别是采购人代表有不公正想法的时候,很麻烦:在评标时,他可以影响或左右其它评委成员,从而影响评标结果。但出了问题之后,他把责任往招标公司身上一推了之!
更有甚者,委托方为了左右评标结果,除了要求委托方代表占评委总数3/1外(合法),还派监标人参加评标,本来派监标人也是合法的,但监标人在评标时应该履行监标人的责任,即:发现评委或招标公司出现有违规现象时加以提醒或制止就行了,可实际上,监标人往往在那里说个不停,严重影响评标(招标公司私下劝说也不管用),其目的就是让评委按照他们既定目标走,目标实现了,他也就闭嘴了,否则他就说个没完。因为他是监标人,评委也不愿惹麻烦,满足你要求就是了!
招标公司也不敢得罪他,只好忍气不说。否则,不仅评标报告难以出来,即使出来了委托方也迟迟不确认,即使确认了上网公示后,会引来没完没了的质疑、投诉,最后倒霉的还是招标公司!
现在的招标真难做啊!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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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21:15:39 |只看该作者
作为综合评分发本身就是人为因素比较大的评标办法,这5个人评A中标,换那5个人评可能B中标。不仅招标人有个人喜好问题,专家也一样有喜好问题。翻过来说,采用综合评分法很多时候评谁中标都是对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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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无奈着,无奈着招标

地板
发表于 2008-6-23 10:29: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问题,我们也碰到不少,监督越位做事,对评标的内容大加评论,不停的发表意见,好像他是评委主任一样,但是招标公司真的不敢得罪,要不就刁难你,真的很难做,招标公司也就成了“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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