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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遭遇质疑可否对项目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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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15:25: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转帖:遭遇质疑可否对项目进行复审</p><p>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万玉涛        2008-04-16</p><p>      受采购人的委托,3月11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智能化系统项目所需的设备及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4月2日,代理机构公示了中标结果,A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参与该项目投标的B公司对A公司为中标人提出了质疑。B公司认为,从技术层面讲,虽然A公司的投标报价略低于自己的报价,但A公司所投的产品的质量远远不如自己所投的产品。而在这个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价格分只占总分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A公司不应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br /><br />  收到质疑后,代理机构私下请了两位专家大体看了下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这两位专家审查投标文件后认为,从技术参数上看,B公司所投产品的确要比A公司投的产品质量要好。这两位专家最后说,如果让他们根据招标文件给这两个公司打分,B公司的综合得分会略高于A公司的得分。“这可怎么办呢?”代理机构犯难了。 <br /><br />  透过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遇到的疑问,其实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遇供应商对评审的质疑时,能否重新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复审?对中标结果进行复审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如果进行复审,是启用上次评审的专家还是重新抽取专家?如果进行复审后的结果与之前的中标结果不一致,应该以哪一次为准?<br /><br />    关键要看质疑内容是否有依据 <br /><br />  “我的理解是,公示中标结果不仅仅是告诉有关各方采购结果出来了,还是了解有关各方对采购结果是否有异议。因此,有关各方都可以就采购结果提出异议。”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如是说。至于是否对采购结果进行复议,这位老总的观点是,如果质疑的内容有充分的证据,代理机构就应该组织专家进行复议,以确定评审结果是否客观。 <br /><br />  一位法律专家则从法律的层面谈了自己的观点:专家也是人,有错就改,这没什么。关于评审中出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订者已早有预见。所以该办法第七十七条就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因此,如果供应商发现了评审结果有问题,当然可以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问题证据充分,代理机构就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议,确定是否存在需要改正的错误。<br /><br />    复议采购结果两者选择皆可 <br /><br />  采访中,有人说,如果需要对评审结果提出复议,最好是重新抽取专家。因为评审结果公布后,评标专家的名单也是要公布的。此时,如果此时再启用原来那批专家对采购结果进行复议,就很难避免中标人和质疑者贿赂专家的情形出现。 <br /><br />  持上述观点的人还认为,如果新抽取的专家认为原评审结果没有问题,他们就应该对供应商的质疑内容进行有效答复;如果复议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可以再组织一批专家进行再次复议,甚至可以在征得相关供应商的同意后,让原评标专家与新抽的专家在监管部门及相关供应商的监督下进行辩论来最终确定结果。 <br /><br />  但不少人却认为,专家的评审总会有差别,如果重新抽取的专家复议结果和原结果不一样就很难决策了。因此,复议专家最好还是启用原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果原评标委员会能通过自己对上次的评审情况进行分析,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反驳,那么,可以维持原来的评审结果;如果供应商质疑采购结果有凭有据,原评标委员会又不能进行有效解答,那么就得重新对项目进行评审。至于“专家名单已经公布,可能会出现贿赂”这个问题,其实是没有必要去担心的。因为第一次评审已经被人提出了有可信证据的质疑,专家们一般还是不敢“轻举妄动”的。在这部分人看来,“对于评标结果复议是比较常见的改正错误的方法,有时候复议的结果还可能有质疑,会有两次或更多的复议。直到没有问题为止。改正评标的错误是评委的责任。”<br /> <br />  对上述两种观点,业内专家的看法是:是启用原评标专家,还是重新抽取专家,其实完全没有争论的必要,都可以。如果启用原评标专家,他们复议后仍坚持原评审结果,就应给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合理解释;如果复议后,他们推翻了自己先前的评审结果也得给原中标人以合理的解释。如果重新抽取专家,他们要推翻原评标结果,也得给出充分的理由;维持原评审结果,也一样得给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合理的解释。所以,如何选择专家复议,可以由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来选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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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4-24 09:20:19 |只看该作者
应该用原评标委员会。除非认定原评标委员会组或人员有问题。
复议的目的是改正原来评标的错误。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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