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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报道涉及辽宁某县委书记 遭当地公安进京抓捕【转贴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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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2:18: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记者报道涉及辽宁某县委书记 遭当地公安进京抓捕

CCTV.com  2008年01月07日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照片: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图为该报道的杂志页面和网络转载页面。本报记者宋广辉摄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

    该报道的主要内容是,赵俊萍在西丰县拥有两家加油站和一个自选商场,2006年,赵拥有的沈丰加油站被列入拆迁范围。西丰县拆迁办委托县房产局房产评估事务所对沈丰加油站评估,评估值为364万元,但开发商不同意。县拆迁办组织第二次评估,价值为22万元。对此,赵俊萍不同意,她多次找到拆迁办协商,但终未达成协议。

    2006年5月,沈丰加油站被强制拆除。赵俊萍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此事。2007年2月28日,县委书记张志国表态:不能给赵俊萍补偿;赵俊萍的两个加油站(另一个加油站与拆迁无关)都不准开业;要把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和县里对着干没有好下场,要用公安力量对赵俊萍采取措施。

    2007年3月3日,西丰县公安局称接到“举报”,反映赵俊萍的自选商场涉嫌偷税,对赵俊萍立案侦查,并在县电视台播发通缉令,通缉赵俊萍。

    正在沈阳治病的赵俊萍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发给西丰的部分领导干部:“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大市场案中案,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

    短信发出的当天,西丰县公安局“根据县领导指示”以涉嫌诽谤罪将参与发短信的赵俊萍二姐等人抓捕。

保存时间:2008-1-7 21:01:46
http://news.cctv.com/china/20080107/100479.shtml

西丰事件.jpg (30 KB, 下载次数: 113)

西丰事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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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2:19:42 |只看该作者
女商人短信讽刺书记被判刑 记者报道遭警方拘传
   

CCTV.com  2008年01月07日 03:35  来源:新京报  
  


  昨晚,《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朱文娜在她的住所内向记者展示了自己所采写的报道。

  新京报讯 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

  3天后,西丰县公官局警察,携带公安局立案文书和拘传文书,到北京《法人》杂志编辑部,要求拘传记者朱文娜。昨晚,县公安局一领导证实,已对朱文娜涉嫌诽谤立案。

张志国昨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西丰警察来京拘传记者一事毫不知情,但称报道确实有损西丰形象,并诽谤了他个人。

  朱的代理律师认为,刑法规定诽谤罪为自诉罪。如张志国不自诉,当地公安部门不应立案,也不能到北京拘传记者朱文娜。

  朱文娜遇到了麻烦。

  “西丰县警方来抓你了,是报社通知的。抓你的警察就在报社里面,你千万别回报社,赶紧找地方躲一躲。”1月4日下午5点,她接到家人电话。

  朱文娜是《法人》杂志的记者,她赶紧给单位领导打了个电话核实,得到回复是:确有此事,西丰县警方一共来了四个警察,带着朱文娜涉嫌诽谤罪的立案文书和拘传手续,同来的还有一名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的同志。领导同时告诉她,先避一避,不能让他们抓走。


http://news.cctv.com/society/20080107/100099.shtml

昨晚,《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朱文娜在她的住所内向记者展示了自己所采写的报道.jpg (20 KB, 下载次数: 101)

昨晚,《法人》杂志编辑部主任朱文娜在她的住所内向记者展示了自己所采写的报道.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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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2:21:44 |只看该作者
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是正确的依法办事

新华网 作者:熊猫与龙 于 2008-01-07 13:29:20.0 发表 

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是正确的依法办事

原创:熊猫与龙

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

我的观点是: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是正确的依法办事。

为什么这样讲呢?能够要再三强调一点,不要把朱文娜记者的报道和赵俊萍的短信等同起来。这是两件事。

从三个层次来分析。

1、 公安机关进北京抓人是很正常的事。不能够认为居住在北京的人就高人一等,小县城的公安就管不到北京的人。记者也是普通的公民,不能够认为记者享有特权,犯了法也可以被宽恕,不能够认为法律对记者就不生效,不能够这样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记者犯了法也是可以被抓的。也就是说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本身是件很普通很平常的事,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拘传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记者的报道是不是就一定正确呢?看看杂志的声明吧:《法人》杂志2008年第一期刊登了《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一些网络对该文进行了转载;依据西丰方面最新提供的一些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涉及到的一些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地复核,并将核实结果予以公布。在此期间,敬告各网络媒体请勿转载此文。

由该声明可知,现在不能够认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就一定是正确的。

当杂志的报道有问题时,被报道的对象可不可以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清白呢?当然可以。不光是民事方面,还可以通过诽谤罪这个刑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被某些不实报道造谣诽谤中伤的对象,是不是只能够是公民个人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某个行业、某个地区可不可以成为假新闻的被害对象呢?当然可以。比如:纸馅包子事件。(这个事件当时的女主播就是后来大闹体育频道的胡紫薇)

3、诽谤罪是不是只能够被自诉?也就是说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的程序是不是正当的问题。熊猫认为,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是严格依法定的程序的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也就是说诽谤罪并不是一定只能够自诉。如果出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是可以走公诉程序的。

一些网友错误地认为诽谤罪不论什么情况都只能够自诉,这是对法律的误解。

一些网友不分青红皂白地认为:《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的报道一定只是针对领导个人。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一篇报道,内容是很多的,不可能只有一个内容。不能够认为有内容提到了领导个人,所以整篇报道就只是批评领导一个人。

讨论这个问题千万不可以忽略报道本身。现在看看么《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的报道吧,看看《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这篇文章吧。

大家自己找这篇文章来看。

看了这篇文章,大家一定都明白了。该文章其实并没有针对县委书记张志国。《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这篇文章中并没有说县委书记张志国如何腐败,没有下结论说张志国下令抓了赵俊萍,也没有说赵俊萍有什么证据证明张志国以非法的理由和手段来欺负她。只是说赵俊萍发短信后被判刑的事,而且是借赵案的律师之口说在赵俊萍诽谤一案中,张志国没有出面,没有控告。律师只是说当地的司法机关在赵俊萍诽谤案件中的程序有问题,并没有说张志国有什么不好,所批评的也不是张志国书记,而是当地的司法机关。

网友们一定要注意:赵俊萍发短信诽谤了张志国,并不等于朱记者写的文章《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中诽谤了张志国。这完全是两件事。

所涉及到的另外一个情况,也就是“西丰县在兴建土特产品交易中心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法现象”,也不是针对张志国的,并没有说张志国在这个项目中有什么不好的行为。

朱记者根本就没有任何诽谤张志国书记的言论,那么张志国书记又怎么可能提起自诉呢?

一些记者使用了“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面新闻遭警方拘传”作为标题,但这种说法显然与《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不符合,只是一个吸引人眼球的标题而已。

张志国书记原本就不可能以诽谤罪起诉朱记者,所以一些网友指责公安机关将自诉案件当成公诉案件来处理违反程序,还自欺欺人地推测是张志国书记幕后指使,就是无道理无事实依据的指责了。

熊猫认为:《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的报道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符合公诉的条件,是可以公诉的,公安机关拘传朱文娜就是合理合法的。

为什么说《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的报道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呢?

看看记者的调查吧:周静宇对本报记者表示,记者朱文娜采写的报道通篇失实,严重影响了西丰的形象,《法人》杂志应当立刻采取行动补救,“我们不采取相应措施,是对全县人民不负责任!”

综上,熊猫认为: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是正确的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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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2:22:55 |只看该作者
法人杂志声明 请勿转载《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

 《法人》杂志2008年第一期刊登了《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一些网络对该文进行了转载;依据西丰方面最新提供的一些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涉及到的一些内容进行认真、细致地复核,并将核实结果予以公布。在此期间,敬告各网络媒体请勿转载此文。
法人杂志社
2008年元月4日

               
来源:法制网  来源日期:2008-1-7   本站发布时间:2008-1-7


保存时间:2008-1-7 21:16:10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2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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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8 12:24:00 |只看该作者
【原创】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是谁在滥用公权力?


据1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看了这个新闻报道后,我感觉西丰县公安局可能要成为史上最牛的公安局了。一个县级公安局,竟然因一篇负面报道就进京抓记者,而且是《法制日报》的记者,胆子确实很大了。难道他们眼中已经没有了法律,没有了新闻监督权观念了吗?既使媒体报道失实,那也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怎么就上升到刑事犯罪来打击?

   记者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在“受害人”县委书记没有报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查处,难道记者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吗?

   我以为,西丰县并不会因为这篇报道,而使社会秩序大乱,国家利益而受严重影响,要说受影响的可能是县委书记在老百姓中的形象和官运吧?

   诽谤犯罪,按照《刑法》246条规定,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朱记者的行为,是不是涉嫌诽谤犯罪呢?这要看她的报道是不是故意捏造并散布了虚构的事实;还要看故意捏造的事实是不是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果有诽谤事实,还要看情节是否严重。

   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不是记者捏造和虚构出来的,是一件真实的案件,只是涉及到了县委书记。如果记者所写的报道,在某些细节上有出入,这属于新闻报道失实,只是构成民事侵权,而不是刑事犯罪行为。

   《法人》杂志是由〈法制日报〉主办,该份杂志发量并不大,县级单位基本上难以看到,既使报道有问题,影响也不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这样看来,当地公安主动介入,以涉嫌诽谤犯罪为由对记者立案调查,完全是在滥用公权力,如果不对这种滥用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后果很可怕。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要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何涉及到了县委书记,头脑中就没有了法律意识?难道是因为县委书记权力比法大?

   有人问我,谁来监督这种诽谤案?谁来监督滥用刑事权力的公安机关?我说按法律规定是同级检察机关。但我想在现行的体制下,由于该案与县委书记有关,同级检察也无济于事的。

   由记者被指控涉嫌诽谤犯罪一事,使我想起了重庆“彭水诗案”。一个是京城的记者,一个是地方普通公务员,在公权力面前,他们都显得是那么的渺小。由于涉及到了官职并不高,但职权却很大的县委书记,在公安的主动介入下,彭水诗案的秦中飞被抓,朱记者也许会面临同样的遭遇。这样的“诽谤”案,打击的不仅是个人,还有我们的法制。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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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12:27:49 |只看该作者
公安进京抓记者续:记协介入 当事记者不敢回家   


新华网 作者:往脑门抹芥末 于 2008-01-08 08:18:44.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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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随意立案要负责任 记者朱文娜向中国记协提出维权请求

1月4日,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公安局派人到法制日报社主管的《法人》杂志拘传记者朱文娜。此前,该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该记者立案调查。

1月1日,《法人》杂志刊登了朱文娜采写的一篇报道,该报道
涉及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详见本报1月7日1版《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

本报报道刊发后,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对此事表示关注。1月7日下午,记协相关部门约见《法制日报》有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朱文娜本人已向记协权益部门提出维权请求。

“不需要回答你这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同时规定,该罪“告诉的才处理”,即只有当某人认为自己被他人诽谤,而且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才能受理。

那么,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拘传又有何法律依据呢?1月7日下午,记者就此事辗转联系到西丰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刘云鹏。

记者问:“有一件事想向您了解情况。不知道您今天是不是上网或看报纸,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法人》杂志记者立案调查了。”

刘云鹏:“我们年终总结,很少关注这些事。如果还有什么其他方面问题,可以问其他人。”

记者:“知道您很忙……”

刘云鹏:“我跟你讲,我们现在年终三级检查,很忙。我不太清楚,也不需要回答你这些问题!”

电话随即挂断。


照片:2008年1月1日,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人》杂志发表《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图为该报道的杂志页面和网络转载页面。记者宋广辉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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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12:28:19 |只看该作者
爆炸消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表态了!  

新华网  作者:大约在秋季 于 2008-01-08 15:07:03.0 发表 

爆炸消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表态了!

  西丰县的《声明》认为,政府只组织过一次评估,认为应该给赵俊萍赔偿22万。朱文中所言364万,是赵俊萍自己委托中介机构———陆丰会计事务所进行的,没有可比性。

  “帮赵俊萍进行评估的所有人都已经被我们抓起来了,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张志国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谈到最具争议的“赵俊萍短信诽谤案”,《声明》认为,赵俊萍的“诽谤”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达到公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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