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条例》第53条和第55条的质疑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摘自《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题外话 如果,你参加某次选举,选票上有3个候选人,并排了序:“1.张三;2.李四;3.王二麻子。”
选票上还有一段话,“应当选排名第一的。否则,选票无效。”
请问:你有何感想?你还有选举权吗?
前 言 如今,招标人自觉自愿的招标已难寻踪影,中国招标已步入“被招标”时代。 中国招标的现状正如政府某部门负责人所言,“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已成为业内自嘲的口头谈。 虽然,造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较多,但是,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法规违背《招标投标法》,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 自2006年起,笔者不断地在行业内呼吁和呐喊,并向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法制办)进言: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笔者曾寄希望于《条例》,希望《条例》能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条例》完全拷贝了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依然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2月21日深圳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该原则突破了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禁锢;该原则回归了《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了招标人。
同样令人欣喜的是,就在《条例》培训课堂上,有招投标业内人士指出,“现在有的地方的做法,值得思考,现在业主定标权几乎没有,评标委员会也没人,评标委员会组成他也插不上手,评标办法又是文件统一的,资格预审你又不允许……他只有最后一招,评标后对第一名不满意的,透露消息给投标人,纵容他们去投诉告状,把不满意的那家拿下来。实在不行,就和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
该人士还指出,“我们往往想在程序上限制招标人,这样的做法有时想想是天真的。”
该人士还形象地说,“15%的招标人确实搞腐败的,是用项目作交易的,10%的招标人也是真正负责任的,廉洁的。这两部分都是少数,大部分的招标人是就想找一家信任的自己满意的队伍,同等条件下,最好是自己了解熟悉的好的队伍。而现在你制定的制度,使得招标人没任何自主权,这样的情况下,少数坏人的坏事干不了了,大部分好人的好事也干不了了。”
笔者在此谨向这位人士致以崇高的敬礼!你的这番话,使笔者看到了中国招标的希望!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