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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灰色交易在进行【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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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0 11:0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灰色交易在进行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7-07-25  来源:《检察风云》作者 陈坚

    重大政府采购腐败大案频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仅去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批准逮捕各类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5117人,提起公诉4212人,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010件,涉案金额8.8亿余元。据统计,其中政府采购腐败案约占23%.近年曝光的重大典型腐败案有:
  2005年3月,原中国建行行长张恩照东窗事发,据调查,张在采购建行业务系统,购买存储设备等采购行为中,通过中介邹建华的斡旋,基本上以暗箱操作、一把手决定的方式进行。IBM、NCR、思科还有日立等四大跨国IT公司都卷入此案。

  200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受贿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刑拘。国家审计署披露的《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称,2003年,卫生部和北京市所属10家医院向患者多收费1127万元;从2001年以来,这10家医院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厂商等支付的各类折扣、回扣等约3亿元之多。郝和平就是主要涉案人之一。

  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因涉嫌贪污受贿1500余万元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温梦杰一共向供货商索取了1073万元的“劳务费”。有一次,温梦杰亲自与供货商协商“劳务费”问题,成功地与某进货商谈下低价进货,可是农行却没有因此获利,温梦杰随后利用其侄女与妻子的公司转手,农行还是以高价买下这批货,其中400余万元的差价被温梦杰划走。

  2006年1月,深圳市首例政府采购领域的贪污腐败案件浮出水面。经查实,汪国栋在担任盐田区政府物料供应中心主任期间,深圳市容错新电脑有限公司的股东邓渊为了能在盐田区电脑设备、网络建设的政府采购中顺利中标,在2001年与该公司业务员黄新辉邀请汪国栋到酒楼吃饭,双方商定,由汪国栋帮助容错公司在盐田区政府采购中中标,容错公司中标后将所签订合同金额的5%作为好处费送给汪国栋。汪受贿共计8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6年6月,山西长治教材采购腐败案曝光并引起国人的注意。长治教育系统在采购教材教辅环节中存在的职务犯罪,因涉案学校之广、人员之多、金额之大,成为采购腐败案中的焦点:仅从2000年开始,长治市新华书店为全市80所中学支付的教材回扣款即高达240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06年9月,原广东省疾病预防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罗耀星因受贿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1118.5万元的事实,罗本人在庭上供认不讳。

  在关注重大典型腐败案的同时,社会还把目光转向2006年12月,首例由政府采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经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该案被告财政部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其败诉。原告北京现代沃尔贸易公司诉称,2004年10月,发改委、卫生部委托代理机构,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沃尔公司发现,中标者为投标价格最高的一家公司,不符合采购法规定的“价廉物美”立法宗旨,遂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

  软肋:集中采购缺失集中监督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时任国家主席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以第68号主席令正式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货物类的公务用车、计算机、办公用品、医疗设备等标准商品;工程类的房屋修缮、市政工程等;服务类的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工程设计等。

  政府采购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采购方式主要是竞争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是以合同的形式实现的,一旦双方达成协议,政府有关部门与供应商就应当按照《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目前还有待于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阐明代理关系的性质,并明确采购需求主体的相关民事权利,增强履行合同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

  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方式为两种: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实行采购需求主体与采购权的分离,其实施程序有着烦琐而复杂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可见所谓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需求主体的委托,代理采购需求主体对其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的范围应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与服务。在集中采购的情况下,采购人不是采购需求主体,而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呼声」在政府采购运行活动中,有两种代理采购机构在发挥作用,一种是一般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采购需求主体得自行分散采购时,其有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其采购。另一种就是由特殊主体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这种依法产生的强制性代理机构是采购的主要中介形式,无形中使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一种权势地位:由它来直接代理各政府机关单位同外界供应商洽谈采购,此权势不容否定,也不容置疑。权力不受限制,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监督是将来防止政府采购腐败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徐苏林)

  一名政府采购员堕落的启示
  刘凯明,原京城某高校条件装备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名采购员。今年4月,三十而立的刘凯明领到了法院判决,他将苦度七年铁窗生涯。

  开始出轨:参标商成了酒逢知己

  刘凯明所任职的大学就是他就读的学校。毕业后能够轻松留校,应当说无论从学习、个人能力方面,刘凯明都是老师、同学眼中的好学生,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后,刘凯明很快又有了美满的婚姻生活。然而,或许是挣得太少没办法满足妻子、家庭的需要,这段婚姻并没有维持太长时间。

  没有孩子,没有积蓄,一无所有的刘凯明又要从零开始。当无羁无绊的单身生活再次来临时,刘凯明就真的唱着那首最流行的《单身情歌》开始了他的灯红酒绿。洗浴中心、高档酒店是刘凯明经常光顾的场所,和一帮朋友消磨无聊的时光,刘凯明常常是被请的一方。

  作为一名大学里的普通行政人员,刘凯明的收入确实很少,当口袋里的银子花光后,寂寞的感觉挡不住地袭来,手头拮据的刘凯明开始坐立不安。这时,刘凯明的手机响起急促的声音,原来是经常同刘凯明打交道的一个经销商代表张明智约他吃饭,刘凯明本能上想拒绝。他所在的高校仪器设备都是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其中很重要的一步工作是招投标,刘凯明作为评标组一员,即使为了避嫌也应当远离这些参标商,但此时正寂寞的刘凯明鬼使神差的竟答应了张明智,他想就吃个饭聊聊天,权当打发时光了呗。

  一阵觥筹交错后,一向会做事的张明智递给刘凯明一根烟,开始了推心置腹的“交心”,彼此诉说着生活的苦与不平,两人都有相遇知音的感觉,张明智“倾诉”着工作中的难处,特别是这次招投标是真没底,刘凯明渐渐放松了警惕,接着,张明智便直入主题,希望刘凯明能给予帮助,并暗示不会白帮忙。或许是酒精的作用,或许是酒逢知己的原因,此时的刘凯明已完全将纪律、法律抛到了九霄云外,一口答应了张明智的要求。

  灰色地带:非法透标加操控评标
  刘凯明到底能有哪些职权,甚至能在政府采购中左右事态呢?原来,政府采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协议采购、一种是项目采购,协议采购是指市财政局公布采购目录,规定了一些仪器设备必须从这些单位购买,这些单位都是政府采购中心自己招标确定的,价格是固定的,采购单位没有权力谈价格,但是可以从这些单位中挑选;另一种是项目采购,就是采购单位自己制定项目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立项后提供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挑选一家后由该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工作,社会上的各个公司都可以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进行评标,刘凯明就是专家评审委员中的一员。在第一种情况下,刘凯明有权力初步确定单位,在第二种情况下,看上去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单位应当是公平公正地,但实际上参标的单位都是学校希望选定的,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也就形同虚设,他们主要会听取学校方面的意见,而刘凯明恰恰就是学校方面的代表。特别是作为评审委员会的一员,刘凯明对标底等严格保密的数据都是了如指掌。

  张明智就是看上了这一点,才对刘凯明抛出了贿赂的糖弹。刘凯明一方面非法透标给张明智,一方面操控评标过程,张明智如愿成为某高校最大的销售商之一,在刘凯明工作期间,张明智所在的公司共计向某高校销售了365万余元的产品。政府采购这个本应对付腐败毒瘤的机制,却被刘凯明玩弄于股掌之上!

  按照张明智公司的“老规矩”,每笔业务结束,张明智都会往刘凯明的中国银行的账户中汇入“赞助款”,2002年至2004年,刘凯明共计收受张明智所在的香港总公司给予的贿赂款4600美金。

  拿着这些钱,刘凯明又能够和那些朋友进出高档消费场所,尽情“享受”生活,当手头再拮据时,刘凯明已不再被动地等着送钱。在同另外一家大经销商的销售员吃饭时,刘凯明主动提出要买办公用品,并且一开口就是5000美金,对方立马心领神会一口答应,毕竟在这个世界上,能用金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难事,况且经销商眼中的刘凯明就是个财神爷,能傍上这样的财神还愁发不了财吗?

  很快,该经销商在招标活动中顺利中标,并赢得了471万元的生意,而刘凯明的银行账户中立即被注入由香港汇出的5000美金……

  蹊跷汇款:揭开案件的关键线索

  当刘凯明在犯罪的深渊中愈陷愈深时,一封举报信来到了学校纪委领导的办公桌上,信封中一张汇款单悄然滑落出来,是从香港某公司汇入刘凯明中国银行账户中的1000美元,名目为培训费,而这个公司就是张明智所在香港的总公司。

  在一个周五的早上,吃过早饭的刘凯明像往常一样,泡一杯香茶,悠闲地捧着报纸坐在办公桌边想着这个周末要怎样度过。上午十点,学校纪委通知他到办公室谈话,纪委的办公室主任老王问他:“你在办理学校的业务中有没有什么违法的事情?”

  “没有。”刘凯明一口否认。

  看他的语气如此决绝,纪委同志没有揭穿他的谎言,这里毕竟是他的母校,学校希望给他一个机会,纪委王主任说:“你先回去想想,下周我们再谈。”

  刘凯明回去了,表面上的平静并没能掩饰他内心的慌乱,这个周末刘凯明已经无心玩耍,回家后他立即找出中国银行的存折将存款全部取出并作了销户处理,天真的刘凯明以为这样就可以隐瞒他的全部犯罪事实。

  周一早上,刘凯明一上班就找到纪委,并上交了1000美元,他向纪委交代,这是张明智所在的公司给学校的培训费,以现金方式交给了自己,他还没来得及交给学校。事实上,这笔1000美元是刘凯明收受的第一笔贿赂款,当时刘凯明还有些迟疑,张明智所在的公司就以培训费的名义汇入了刘凯明的账户。现在,也只有这笔款子刘凯明还能找个说法,他希望这笔钱的交出可以将更大的犯罪事实掩盖。

  面对这样一个根本无意悔改的职工,学校心痛地将他送入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反贪局对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案件十分重视,马上组织侦查员前往中国银行调取刘凯明的银行账户。当刘凯明的银行对账单展现在侦查员面前时,大家惊讶于这个账户竟然就是刘凯明收受贿赂款的专门账户,几乎所有的汇入款均来自于香港,全部为美元。

  反贪局接着传唤了张明智接触的几个经销商代表,如果说刘凯明是一只蛀虫,那这些经销商便是在刘凯明身上的寄生虫,他们不愿意刘凯明出事,没有人愿意交代给刘凯明贿赂款的事情,张明智始终坚持1000美元是给刘凯明学校的培训费,但针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培训费不应当汇入个人账户的问题则无法回答。接着,侦查人员拿出了香港方面汇入刘凯明账户的其他几笔美元的电汇传票,名目为赞助费。面对这样的事实,张明智低下了头。随后,侦查员逐个突破了给刘凯明送钱的经销商。

  在铁证面前,被传唤的刘凯明企图狡辩的心彻底死了。

  证据清楚地表明,张明智等人给予刘凯明的每一笔贿赂款都是和他们交易的业务密切相关的,都是按照比例汇入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回扣款。

  时至今日,刘凯明是万万不会想到张明智等人给自己的这些美金竟然会在对方的账目上一一列举的如此详细,并最终成为对他定罪的铁证。那些主动和他套近乎、交朋友的人没有一个会从自己的腰包里掏钱,更不会在意产生什么犯罪证据。

  难咽难吐: 9000美金竟是苦果
  笔者第一次见到刘凯明,眼中流露着绝望。

  刘凯明剃了光头,说这样省得洗头了。他不太爱说话,很少像一些犯罪嫌疑人问这问那,类似大概要判几年的话,他只是要烟,一次提讯一个小时左右他就可以把一盒烟抽完,每支烟都吸得只剩下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烟蒂。

  刘凯明受贿案件结束得很快,他受贿9000余美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顺利移送起诉。

  送刑事拘留证的那天,我见到了刘凯明再婚后的妻子。刘凯明被抓的当晚,她已经在外出差一个月,获讯后匆忙赶了回来。她刚刚25岁,户口在外地,刘凯明就是她在北京唯一的依靠,他们领了结婚证四个多月,还没办喜事。也许是年龄和阅历的原因,她显得不知所措,小心翼翼地问:“里面什么样子,能吃饱吗,会不会挨打?”

  我安慰她说:“不会的,我们给他买了被子,给他存了100元,够花了。”签了拘留通知书,她似乎还有话要说,但始终没有说出口。我告诉她尽可能把刘凯明收受的贿赂款退回来,对他的量刑有帮助。

  一周后,刘凯明的妻子给我打电话说钱凑齐了。我们约定了时间,我带她去银行存赃款。

  在银行门外等待的时候,她问我:“最近您看到他了么?”

  “嗯,挺好的。”我问,“家里怎么样?”

  她眼圈开始红起来,抽噎着说:“刘凯明的父亲身体不好,我照顾着呢,我没钱,这些赃款就是父亲给的。我身体最近不好,我怀孕了……”她的脸上满是委屈。

  是啊,如果刘凯明的罪定下来了,孩子恐怕一出生就见不到爸爸。我想这个消息就是她上一次想和我说的,可是对于刘凯明涉嫌受贿的金额是无论如何也没办法取保候审的,唯一的出路就是积极配合。

  我小心翼翼地问她:“几个月了?刘凯明知道这件事情吗?”

  “两个多月了,他不知道这件事情。”

  我不知道再说什么,办完存款,对她说,“回去吧,好好照顾自己,有事情给我打电话。”

  她犹豫了一下说:“请您不要把这个消息告诉刘凯明,我怕他担心我,我希望他能好好交代自己的事情。”

  我一时无语,看着她羸弱的背影,我不禁想起了“自食其果”这个词。再次见到刘凯明,我告诉他他妻子已经将赃款退还,刘凯明只是说她没有那么多钱,就再没有多问。我想,也许正是这种内向的性格使刘凯明很少和家人交流,导致他在犯罪的道路上也愈陷愈深。

  刘凯明受贿案发生于政府采购领域,这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案件发生后,检察院对其所在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指出了采购环节存在的漏洞、管理方面缺乏的监督。所幸的是刘凯明案件的发生,能够让更多相关单位去关注类似政府采购这些领域,加强管理监督,避免发生更加严重的犯罪波及每个小家庭,应当说也是一件幸事。

  对于那些给予刘凯明回扣款的经销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个罪名?在实践当中的认定较难,亟待法律的完善。作为办案人员,对这些经销商也进行了严厉批评,对他们进行了法律教育,要求其在合法范围内经商,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坚决杜绝回扣等类似问题的发生。

  真的希望刘凯明这样的案件不要再次发生!

  招标背后到底藏啥“猫腻”

  刘凯明案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案中最常见的情形。只不过涉案人员的级别有高低,金额有大小,影响有轻重罢了。其基本过程和行为性质皆是大同小异。说起不同也只不过是在技术操作层面。既然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竞争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是以合同的形式实现的,那么该领域商业贿赂等灰色交易便围绕着竞标展开。

  业内爆料:四大灰幕手法

  政府采购领域的灰色交易,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违规招标。去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随后双方签订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该案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普通公务用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高价签订合同。如某市级医院招标采购一批进口设备。由于该医院过去在未实行政府采购前与一家医疗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招标仍希望这家医疗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等开标时,该医院要求该公司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订合同时再将货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报价最低从而成为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前,该医院允许将原来的投标报价提高10%,作为追加售后服务内容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结果提高后的合同价远远高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反正合同内容不公开,且有提高报价的客观理由。可谓一个“双方共赢”的灰色交易的经典实例。

  三、倾向性评标。如某1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招标,采购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7家实力相当的本、外地企业前往投标。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以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及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于是,成立了一个5人评标委员会,其中3人是采购人代表,其余两人分别为技术、经济专家。根据有关规定,专家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建成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对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应当是7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该项目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占3人,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

  四、陪标行为。如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因为它以合乎法律程序的方式出现,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警惕阳光采购的暗角与死角

  采购中商业贿赂的产生固然是由于某些管理者、执法者自身的素质低下直接造成的。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的私利进行种种算计。但也不可否认,从《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以来,政府采购还仍是一个需不断完善的新生事物,阳光直射下,还凸现许多不够成熟和完善的地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客观的制度性因素。

  从近几年来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存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出现漏洞,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内控不足,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多停留在浅层表面,对采购过程中包括“技术壁垒”在内等深层次问题缺乏有效制约,举报线索不够顺畅等问题。

  监督和管理职权不分,是最为突出的暗角。虽然《采购法》有规定,但各地政府采购机构称谓还是五花八门,主要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物料供应中心”等等。有的地方政府采购机构作为财政部门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有的设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下面,有的是完全独立的自收自支单位。政府采购机构“管”“办”合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严重了影响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缺乏监督,是一个共性和常见的重要死角。政府采购部门自行购买商品时,价格高还有所顾忌,不敢贸然采买。现在经过招标,程序合法化了,一般又没有监督,可以大搞暗箱操作。高价格招标恰恰是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招标竞争虽然激烈,但预留回扣毫不含糊,不正之风被“规范化”,回扣被“程序化”。

  同时,在采购过程中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参与,采购的各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等等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灰色交易的发生。比如在传统的政府采购操作模式下,采购中心与最终用户之间、投标商与采购中心之间以及投标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缺乏有效、畅通的沟通渠道,特别是在投标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直接沟通难以实现。

  本来,政府采购制度被寄予厚望来解决以前普遍存在、但却一直无法有效遏止的公共支出中决策或经办人员收受回扣的现象。政府采购被称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阳光采购”。然而,由于存在着上述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得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频发而给党和人民带来了严重危害:

  首先,最直接的后果是增大了政府采购成本,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供应商除支出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相关费用外,要额外支付一笔贿赂费用,实质上“羊毛最终出在羊身上”,最终转嫁给了采购人,无形增大了采购成本,背离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的政府采购初衷。

  其次,排斥了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客观公正性,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企业产品质量技术的提高,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因为腐败行为皆是与市场经济相背离的,它破坏了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容易形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甚至隐匿了大量的国家应得税利。从大视角来看,扰乱了投资环境。商业贿赂行为的泛滥,使供应商热衷于找关系,走后门,寻求政治庇护,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政府采购市场内的交易活动。

  再次,腐蚀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败坏了政府采购信誉。损害了政府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导致政府采购领域的幕后交易、以权谋私和“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有损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

  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只有各种预防措施联合进行才能真正标本兼治,还政府采购工作一个朗朗青天!

  「呼声」采购腐败最终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冲击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尤其是在药品的采购中,支付给医院采购主管人员的高额回扣无疑提高了医疗费用的成本,并转嫁到患者身上,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大冲击。国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花大力气研究对策,控制和减少采购领域中的暗角与死角,确保阳光工程的良性运行。(海剑 郑艳文)

  政府采购的尴尬与出路

  长期研究政府采购问题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马登科,近日就读者关心的话题,接受了本刊专访。

  检察风云: 理论界是如何评价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的?

  马登科: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自1998年起,在我国推行。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检察风云: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马登科:是未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这主要表现为:一是未能转化政府职能,实现供需分离。现在仍有各级政府热衷于投资创办的各种公司和服务实体,而这些单位、部门的服务对象也主要是政府机构,这就使政府部门的消费不是通过市场来提供的,而是变相由政府内部提供的,购买各种服务没有真正面向市场。二是采购方式不合市场经济规律,未能实现经济效益最优化的目标。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是以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为基础。虽然我国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5种方式,但真正用起来的也就公开招标一种方式,其他方式很少采用。小规模、少品种的政府采购,制度成熟的国家一般采用讯价方式进行。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会增加采购的时间和物资成本。加之评标的程序很不完善,往往夹杂一些地方性和行政性的因素,其结果是增加政府采购的支出。三是供应商未能充分竞争。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起步不久,企业尚未掌握政府采购规则,供应商的竞争机制尚未充分市场化。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垄断利润,限制代理商或分支机构参与竞争。更有部分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益。其他的问题还有:缺乏规划、计划、预算一体化体系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政府采购法治不健全。

  检察风云: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哪些应对?

  马登科:应对之一,扩大和拓展政府采购规模的范围。凡是履行公共职能机构(不包括从事商业活动的机构)的购买性支出,都应该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备、政府工程、会议、医药、医疗器械等均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还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政府采购综合管理系统,建立电子商务,包括电子招标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等,为推进政府采购提供快捷、可靠、覆盖面广的信息交流渠道。应对之二,建立市场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作为采购和需求的主体应当与供应客体相脱离,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并应当增加政府采购实施中的采购方式。除公开招标采购外,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四种采购方式都可以使用。随着政府采购理论的新发展,还可设计和借鉴一些新的采购方法。如欧盟国家范围内所采用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法,以及美国政府采购中使用的伙伴采购等。这都值得我们借鉴。应对之三,建立政府采购的规划、计划、预算制度,解决目前采购计划编制的随意性较大、采购目标短期化的问题。从长远看,财政资金的节约不应是政府采购的唯一目的,而应将政府采购作为一项调整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工具来加以运用,起到平抑财政收支的作用。

  检察风云:在完善立法方面您有何建议?

  马登科:政府采购要加快法治建设步伐。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的范围、采购实体、各实体招标的门槛价、招投标程序、仲裁程序、履约管理、法律责任等政策性与技术性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和指导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学法、懂法、严格执法,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另外,还应当积极筹划和应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对外开放。随着经济全球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限制对外国产品的采购的保护主义做法,遭到了贸易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背景下,一些工业化国家于1980年制定了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制度走向了国际化市场。现在,建立与国际惯例衔接的政府采购制度,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是我国的当务之急。(陈坚)来源:《检察风云》

保存时间:2007-7-25 15: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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