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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例》16、24条,我的理解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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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09:44: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如果潜在投标人在发售期的最后一天购买招标文件,他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多15天。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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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0:12:32 |只看该作者
一眼看过去文字表达好像是,实际操作,这肯定不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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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0:14:14 |只看该作者
不过这个疑问还是挺有意思的,挺值得思考的,论坛有点冷清哦,希望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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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16 10:22:39 |只看该作者
【背景】
  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确定的招标采购各项工作需求时间如
下:
  (1)编制并确定招标方案和计划——3个工作日;
  (2)协商并签订招标代理协议——3个工作日;
  (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3个工作日;
  (4)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5个工作日;
  (5)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
  (6)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组织资格评审——2个工作日;
  (7)招标人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签订委托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
  (8)编制招标文件——接到图纸后5个工作日;
  (9)编制工程标底——10个工作日;
  (10)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发售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  (11)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召开标前答疑会——1个工作日;
  (12)抽取评标专家——1个工作日;
  (13)开标评标——2个工作日;
  (14)招标人确认评标结果——2个工作日;
  (15)中标公示——5个工作日;
  (16)发出中标通知书——1个工作日;
  (17)签订合同一一4个工作日;
  (18)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20个工作日。
  [问题]
  1.对于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出售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书面澄
清文件发出的时限分别是什么?
  2.试画出本项目招标工作流程的关键路径,并计算招标全过程所需的总时间。

第一题
  1.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应少于20日,招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至少15日前发出。
  2.根据本例中招标各环节的时间和先后顺序,可分析出关键路径如下:
  (2)→(3) →(4) →(5) →(6) →(18) →(13) →(14) →(15) →(16) →(17)
  此外:
  ①招标方案和计划的编制(1)可与委托协议的签订(2)同步进行;
  ②提供图纸(7)和编制招标文件(8)可与资格预审过程同步进行;
  ③编制标底(9)可在开标评标(13)前1个工作日完成;
  ④编制投标文件(18)自出售招标文件(10)开始之日起计算;
  ⑤现场勘察答疑会(11)可在编制投标文件(18)的过程中同步进行(注意答疑会需在开标前15日前完成);
  ⑥抽取评标专家(12)可在开评标(13)前1个工作日完成;
  根据上述分析,招标全过程所需的总时间为:52个工作日。
俺是从《案例》教材上得出这个结论的,应该这么理解,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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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2:45:44 |只看该作者
呵呵,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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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2:46:05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bz黄河于2012-03-16 09:44发表的 我的理解对否? :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如果潜在投标人在发售期的最后一天购买招标文件,他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多15天。对否?

法律并没有规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并不是说编制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是二十天。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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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4:55:27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bidboy) 的帖子

我的理解的意思是:招标文件的发售期5日应当包含在“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二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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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6:07:59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bidboy) 的帖子

法律法规的意思肯定:留给潜在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能少于20天(《实施条例》关于时间的,全用阿拉伯数字了,我们也改用阿拉伯数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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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6:14:33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实施条例》没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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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6:19:23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边常用的字眼“备标时间”。楼主这个问题挺好的!挺值得大家谈论和思考的。若只有15天“备标时间”的话,即按照原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后20天,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开标前15天以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就无法做到了,要顺延了。
      也就是说,只要招标文件规定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后20天,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肯定都是无效的,是肯定做不到的,肯定要修改的。就算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备标时间”最少20天。

   看来,实际工作中,不能取“极端"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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