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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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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1:13: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人是做国际招标的,初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有以下关于国际招标操作实践中的疑问,恳请各位老师、同仁给予指教、探讨:

条款: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疑问1:何为“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指国内招标的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吗?那么是否国际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可以收取费用?
疑问2: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已经发布了吗?如已经发布,在哪里可以找到标准文本?

条款: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疑问3:国际招标中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售期不得少于20日,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理应高于商务部的部门规章,这是否意味着国际招标中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售期可以按《条例》的规定来,即不少于5日即可?

条款: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规定为“招标机构对投标截止期5日前收到的招标文件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疑问4:以哪个规定为准呢?

条款:
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规定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疑问5:以哪个规定为准呢?

条款: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商务部13号令“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疑问6:以哪个规定为准呢?

条款:
第四十四条 ……“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商务部395号文规定的大意是“国外贷款项目投标人少于2个的,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

疑问7:个人认为商务部的规定更合乎情理也更有效率,延期开标也能节约不少时间,投标时间截止后又重新招标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时间重复还浪费。执行哪个规定呢?

条款: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疑问8:既不作为中标条件,也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标底的“参考作用”如何体现呢?如果投标报价超过标底的300%,这个浮动范围够大了,也不能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吗?

以上问题,盼予指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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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2:16:04 |只看该作者
“境内”在这里应该是指的境内的媒体。
其他关于日期的疑问,对商务部的规定一直就疑惑着,同样也希望得到解答。
静候其他大侠的解惑。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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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2:37: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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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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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1 12:41:48 |只看该作者
关于日期个人认为在两法规之间,两大取大值,如一个不少于(大于)5日,一个不少于(大于)20日,就取不少于20日,没有问题。
倒是“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不知标底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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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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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8:34: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的问题中最核心的就是:13号令和条例的法律效力问题,这个可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关于效力层次的规定进行理解。
另外:据说商务部也正在修改13号令的相关条文,对于与条例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相信会体现到修改后的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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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0:30:25 |只看该作者

对《几点疑问》的答复


Laochan按语:老朽已不想对《条例》作任何评价。该说的,老朽早已说过了。最了解中国招标现状的,是中国招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条例》实施的前景和中国招标的未来,唯有时间才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老朽更没有资格、也无权对《条例》作任何解释。但鉴于本论坛坛友brittany贴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几点疑问》,并希望各位同仁探讨。老朽特回复该贴,以示赞赏、支持及探讨!
  
以下为坛友brittany的原文及老朽的回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
几点疑问


本人是做国际招标的,初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有以下关于国际招标操作实践中的疑问,恳请各位老师、同仁给予指教、探讨:

条款: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疑问1:何为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指国内招标的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吗?那么是否国际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可以收取费用?
疑问2: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已经发布了吗?如已经发布,在哪里可以找到标准文本?

Laochan
1.     一般的国际招标均在境内发布有关公告,按《条例》规定,应不收费。所谓“境内”,系指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及保税区的中国。
需要在境外发布公告的主要是世行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所谓“境外”,包括国外和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保税区。
2.    《条例》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其规定的本意,可能是指九部委的2007年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最近刚颁布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3.    问题是,国际招标中,相当一部分产品也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世行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也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商务部从1999年起就使用其编制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该范本并非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共同编制。难道《条例》如今不认可?!

条款: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疑问3:国际招标中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售期不得少于20日,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理应高于商务部的部门规章,这是否意味着国际招标中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售期可以按《条例》的规定来,即不少于5日即可?

Laochan
1.     不矛盾。“不得少于20日”也满足“不少于5日”的要求。《条例》并没有限制最长的发售期。

条款:
第二十二条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规定为招标机构对投标截止期5日前收到的招标文件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疑问4:以哪个规定为准呢?
Laochan
1. 赞同《条例》为10天。国际招标也应按10天执行。
2. 当初,商务部提出5天时,老朽就曾提出过反对意见。

条款:
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规定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
疑问5:以哪个规定为准呢?

Laochan
.《条例》的规定欠妥。当以现金和汇票作保证金时,可能问题不大。当用银行保函或信用证时,可能会有问题。
例如,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或最后几天)提出拒签合同,此时,已没有时间通过中国银行与开证行联系及办理有关手续,要求开证行无条件支付该保证金,因为保函或信用证已失效。
2.国际招标文件应维持原规定。

条款: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商务部13号令第四十一条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疑问6:以哪个规定为准呢?

Laochan
.. 可以按原规定7天。如果商务部改为3天,就为3天,支持3天。

条款: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商务部395号文规定的大意是国外贷款项目投标人少于2个的,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
疑问7:个人认为商务部的规定更合乎情理也更有效率,延期开标也能节约不少时间,投标时间截止后又重新招标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时间重复还浪费。执行哪个规定呢?

Laochan
.《条例》此规定与《招标投标法》规定一样。
.《招标投标法》已执行10多年了,商务部不也都这样规定。国际招标有其特殊性。例如,自动络筒机,全世界就三家,有一家不来的话,重招100次,也还是2家。

条款: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疑问8:既不作为中标条件,也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标底的参考作用如何体现呢?如果投标报价超过标底的300%,这个浮动范围够大了,也不能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吗?

Laochan
1. 你如果喜欢标底,就把标底稍加变动,变成最高限价。
2. 至于《条例》中标底的“参考作用”是什么?恐怕得问温家宝,是他签署的颁布令。


以上问题,盼予指导,探讨。

Laochan:上述回复,仅供同仁们参考!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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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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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12 09:51:19 |只看该作者
根据条例,商务部的相关法规应该会有相应改变的!
话说“十年磨一剑”,磨成整个样子,着实让人心酸……[s: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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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12 15:02:48 |只看该作者
感谢Laochan前辈的详细回复,特致敬意[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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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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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2-23 14:51:30 |只看该作者
老大交待整理条例和机电招标规定的矛盾之处,再次拜读了楼主和Laochan前辈的高见,收益非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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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12-2-27 11:11:09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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