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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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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09:0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日,笔者浏览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一条信息出乎意外:某政府部门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货物,从发布公告到开标只有3天时间。惊讶之余,询问是否弄错?为何查无更正通知?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查询后回答:“我们只能保证与原件一致”。“发售招标文件仅3天就开标,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你们也只发不管吗?”“我们无权监督管理,你可以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索性换媒体再查,原来这种“有病”的招标公告随手可得。笔者拟对此现象作文讨教。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财政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这项制度无疑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有了明确的依据,对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种种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性

  1、“权威”媒体不权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授权,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先后几家报刊和电子网络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权威媒体。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家发改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制定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也先后指定了几家报刊和电子网络为全国公共工程招标信息发布的权威媒体。两部法律分别授权两个部门来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两个部门分别规定信息发布媒体,这还不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信息发布媒体。这样的现状,产生冲突在所难免。从采购的主体和资金性质上来说,不论政府采购的是工程、货物或服务,都属政府采购的内容,《政府采购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既然同属政府采购,那么招标公告或其他有关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不必是唯一的但必须是统一的,供应商在某个媒体上就能查询到任何一项政府采购的招标信息,管理部门也只需盯住一个渠道就能全面监管。问题是现在谁有本事在一个媒体上查到呢?都是“权威”又都不是“权威”。这不仅令供应商头痛,获取信息的成本不断增大;也令监督管理部门头痛,监管难度不断提高。

  2、招标公告“缺斤少两”。招标公告应当公告什么内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章对此都规定明确。实际执行如何呢?一是招标公告关键内容缺失。内容不全甚至关键内容缺失的招标公告却堂而皇之地发布。如某省某局印制大量证件的招标公告中,无采购数量,无联系方法,无开标时间等;某省某广场工程招标公告中只有报名时间,无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无标书售价。二是投标时间明显不足。为了促进公平竞争,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必要时间,《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章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明显违法、时间不足的招标公告却不在少数。细细比较一下不难发现,许多工作规范的政府采购中心、信誉良好的招标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是符合规范要求的;而有些中介机构、一些工作有待规范的政府采购中心、一些没有招标能力的采购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却问题多多,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也明显少于20天的“底限”,有10天半个月的,更有仅仅3天的。三是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如某广场工程公开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必须获得过2个以上“XX杯”。对于这种当地举办的评比,外地投标人只有望“杯” 兴叹了。

  招标公告存在种种问题,使潜在供应商失去了投标机会,使竞争者的数量变得最少,无形中提高了“意中人”中标的概率,实质上已经暗藏腐败。即使后面的程序再规范也难免“做秀”的嫌疑。长此以往,政府采购制度难免受到严重危害。

  3、不合理的“占道”收费。在政府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中,竞有这样的网站:你想看招标公告吗?交钱吧!先交费注册会员,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不交钱?你就看过期的吧!大有“留下买路钱”的架势。

  对此问题,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第2.8段规定:作为具体采购通告的资格预审邀请或投标邀请应至少刊登在借款国国内发行的一份报纸上或刊登在官方公报上,或可以免费进入的电子门户网站上;该类邀请还应在线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发展门户网站上。我国有关部门对此虽然尚无明文规定,但无论从公益性还是从公平角度来说,媒体这种收费方法都值得商讨。一是妨碍了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及时监督。各级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上网查阅信息,难免因交费注册会员而放弃访问和监督。久而久之,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特性将受到严重损伤。二是对供应商有失公平。一般人对于招标公告不看也就作罢,而供应商为了寻找商机不看不行,不论能不能找到机会,先交钱吧。而这种信息是公共的,是政府应该进行“公告”的;为什么看一般的商业广告均不收费,甚至一些广告在打开网页时会强行飘浮在页面上,而单单政府采购的招标公告要设置收费关卡呢?三是有垄断政府信息资源的嫌疑。政府招标公告对于供应商来说是稀有资源,对于政府指定的发布媒体来说,因为缺乏竞争而具有垄断性。如果据守政府资源收费而不顾信息是否及时广泛发布,岂不是违背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三公”原则。四是有违国际惯例。  

  二、原因分析

  为什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存在种种问题?除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交叉或冲突外,以下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1、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意义认识不足。政府采购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于约束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对于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意义已无可争辩。但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是靠每一个具体的采购程序进行控制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起点,就是信息公告。规范的信息公告,是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和基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或投标时间不足等,必然使部分供应商无从准备或无法准备而不得不输在“起跑线”。由于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监管不力,似乎还没有发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发布的招标公告违规而受处罚或处理的。也因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处罚,它的示范效应被放大。

  2、法律意识不足责任感不强。违反规定的招标公告在政府指定的媒体畅通无阻,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有关部门的大局意识、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如何,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一是有关部门的大局意识。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是否站在全局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不是盯着部门利益。只要从大局着眼,部门之间主动协调配合,一些矛盾和冲突并不是不可解决。二是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存在问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能够在事前起作用的媒体明知招标公告违反规定,却只管“照本宣科 ”,全然不顾自己的社会责任。

  3、主观故意。招标公告存在问题的另一不可回避的原因,是信息提供者故意为之。如招标公告内容不全或投标时间明显不足,目的无非是让部分供应商望而却步,从而限制投标供应商数量,提高“意中人”中标概率。尽管这样做并不一定是信息提供者的初衷,也许是为了利益,也许是迫于压力。但不管这种“故意”出自哪一层次,都是有违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

  三、对症下药         

  要解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混乱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负起监管职责。

  1、实现两部法律、两个部门规章之间的统一和对接。要从根本上建立起严谨、科学、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采购信息公告制度,统一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权威媒体,并规定其中的电子网站必须是免费进入,彻底改变因两部法律两个部门规章的冲突而带来的一系列执行中的问题。

  2、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要建立招标公告督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罚结果要在“带病”信息的同一发布媒体公告,以起到警示作用;上级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考核,包括抽查招标公告的质量,并通报考核结果;要赋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必要的审核义务,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媒体应拒绝发布,媒体也决不能以“没有审核义务”而推卸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要加强对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的考核并引入竞争机制,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媒体。

  3、建立责任追究制。一是责任到人。进一步明确项目承办人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等对信息公告管理的责任。二是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发布了有问题的招标公告,同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追究相关人员及机构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上级监管部门必须对下级监管部门疏于管理予以责任追究。

  4、加强宣传培训。一是定期轮训采购单位的联系人。管理部门需每年定期组织采购单位的联系人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讲座、培训,提高他们依法采购的法律意识及业务能力。二是广泛展开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通过广泛普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告制度,既使采购人知法守法,也营造一种社会监督的基础和氛围。三是开展警示教育。选择一些从招标公告即开始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组织采购人、中介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代表参加专题分析会,请法律专家进行剖析。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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