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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能给采购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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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17:02: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了这样的问题: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某些采购人在定标之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索要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而“给”或“不给”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没规定。那么,此时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让采购人带走投标文件?

    对于这一问题,业界存在争论, “给”或者“不给”似乎各有各的道理。

    “给”有助于采购圆满完成

    “采购人察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其应有的权利,详细了解投标文件内容,有助于采购人更好地和中标供应商沟通,促进采购过程顺利进行。”江苏省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如是说。赞成“给”的采购代理机构看法几乎一致:既然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委托向其提供服务的,那么就应该妥善应对采购人的需求,目的在于促进采购圆满完成,“如果采购人想带走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也不反对,采购代理机构没必要人为设置障碍。”

    江苏省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对采购人要带走投标文件的要求给予了满足。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建英认为,定标之后采购人将接下来面对采购标的的交付,虽然一切事宜将按采购合同进行,但其中条款不免有疏漏之处,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投标文件的相应条款或可弥补。而且对于一些通用条款,采购合同一般不再赘述,那么就要以投标文件为准了。

    “不给”可预防后续问题

    然而,更多的采购代理机构并不赞成定标后就让采购人带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这可能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据了解,这些“麻烦”大致有以下几种:

    采购人“吹毛求疵” 有些采购人要求带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其实是因为对评委推荐的中标人不满意。

    把投标文件带回去,就可以连夜从中“吹毛求疵”,而后要求废掉中标人。这一点是采购代理机构最不愿看到的。

    恶意投诉 采购人将投标文件带走后,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将其中信息泄漏给其他未中标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可能会因未中标而不甘心,出于报复,“仔细”地在投标文件中搜寻中标供应商的“不足”,从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甚至监管部门提起质疑或投诉,使采购工作陷入被动。

    泄密 投标文件中一般都会涉及一些供应商的机密,例如供应商的核心技术、企业人数、企业规模等等。

    而且,很多招标文件都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以往业绩,这样就无可避免地提及供应商的以往客户,例如业绩证明人联系方式一栏中填写的内容,往往就是企业的商业机密。采购人一旦将投标文件泄漏给其他供应商,后果不堪设想。而采购代理机构有对供应商权益进行保护的义务。

    “给”或“不给”要看准时机

    其实,“给”或“不给”都是为了采购能更顺利地进行,做到各方当事人都称心如意。那么,既然从法律上找不到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不如“看准时机办事”。

    为了防止出现上述“麻烦”的发生,专家建议,定标之后不要立即让采购人带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采购人执意带走,可向采购人说明,给是可以的,但是有时间要求:

    签订合同时 供应商制作的投标文件是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应当随合同一起交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保存。当合同正文的规定不尽详细时,投标文件就是履约依据。“一旦签订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就都具有法律效力,责任也有了归属,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节外生枝的事情发生,因此这个时候将投标文件副本交由采购人比较适宜。”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说。

    质疑有效期过后 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二、六十三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发布公告。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所以,在质疑有效期结束之后再让采购人带走投标文件,能够防止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恶意质疑或者投诉。江苏省连云港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的正是这种做法,收效不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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