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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公司状告昆明西山区工商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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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30: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云南网

  一家招标公司的副总经理送1万元的红包,后果相当严重,不仅他本人因犯行贿罪被判刑,公司也被昆明市西山区工商局罚款1万元、没收55万元违法所得。招标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将西山区工商局告上法庭,昨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由来 招标公司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晚报记者了解到,昆明晨晟招标有限公司(下称“晨晟公司”)自2006年8月起,便委派公司副总经理段某(2010年后任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在呈贡新区招标代理项目的经营管理工作,协调与项目招标方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都公司”)的关系。

  2008年春节期间,段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了新都公司法人毕某1万元。此后,晨晟公司取得了两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权,获利55万元。事后,段某因犯行贿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今年3月,西山区工商局对此案展开调查,认为段某的行为属于晨晟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于今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晨晟公司罚款1万元,并没收非法所得55万元。晨晟公司不服,将西山区工商局起诉到西山法院,要求被告撤销这一处罚决定。

  昨日,西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行为之争 是个人行贿还是职务行为

  段某送给毕某1万元是个人行贿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成为昨日庭审的一大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朱建伟认为,昆明中院认定段某的行为构成个人行贿罪,对他判三缓五。判决书中,没有处罚晨晟公司。因此,段某的行贿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西山区工商局处罚晨晟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应当撤销。

  被告西山区工商局辩称:段某当时是晨晟公司的副总经理,是为牟取个人和公司的利益实施的贿赂,公司理应被处罚。段某贿赂毕某1万元后,取得了两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权,已属不正当竞争。

  朱建伟认为,晨晟公司获得的新都公司两个招标代理权,是通过公开招标得来的,与段某的行贿没有关系。在5家参加竞标的单位中,原告以报价最低、综合评审排名第一的优势夺标。新都公司招标评审过程,也完全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无任何违规之处。况且原告与新都公司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正常的业务关系,前后做了十几单业务。新都公司一直对原告有很好的评价,有新都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对原告的《评价意见》为证。所以,原告没有,也不需要用行贿的方式来获取业务。即使段某为与新都公司搞好关系的想法是真实的,与晨晟公司的中标结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管辖之争 西山区工商局有无管辖权

  庭上,原告方还提出,原告的地址在盘龙区,新都公司的住所地以及项目业务发生地在呈贡,与西山区没有任何关系。根据《行政处罚法》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被告无论以什么理由都不能取得本案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被告答辩:西山区工商局是根据昆明市工商局的指定,对原告在代理新都公司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的立案调查,符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时效之争 处罚时是否已超过两年

  原告方认为,段某行贿的时间是2008年春节,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前发给原告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认定段某行贿的时间是“2008年春节(2009年1、2月份)”,其用意就是将段某行贿的时间和其认定的违法竞争得来的招标业务联系起来。当原告在听证会上对此提出异议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又删去了“(2009年1、2月份)”。而被告对原告立案调查的时间是今年3月,超过了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两年的处罚时效,依法不能再行处罚。

  被告答辩:被告对原告进行立案调查时间是今年3月,而在对段某的调查讯问时,其所述的行贿时间已经十分清楚是2009年2月。他们在处罚决定书中按民间习惯写成了2008年春节期间,有些欠妥,但不能因此否定贿赂时间为2009年2月。因此原告提出的超时问题和超时处罚时效是不能成立的。

  对此,原告则认为,即使段某的行贿时间是在2009年2月,也超过了两年的处罚时效,不应再处罚晨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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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48:59 |只看该作者
昆明晨晟招标有限公司凶多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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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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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2-12 14:16:25 |只看该作者
1万元就判3年,那中国有1亿人贪污都超过这个标准,岂不是要做个无期???判的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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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18:09:22 |只看该作者
【段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了新都公司法人毕某1万元】

不知道下文如何?

退一步分析,接受段某送礼的毕某,是不是“行贿和受贿”问题,有没有也同样被起诉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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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22:18:43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司不易啊!那家也少不了吧。感觉还是个人联络感情,不然怎不把十几单都给罚没了。但是好像不属于工商局管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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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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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6:32:26 |只看该作者
做服务型企业的老总真是难啊,有了成绩是企业的,得了好处是员工的,出了问题是自己的……
一切都是中国特色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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