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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询价采购 提高规范化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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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4 09:1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询价采购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较之招标方式,询价采购的具体操作环节尚显粗糙,不够严谨,但由于程序相对简化、操作比较方便、采购周期较短,这种方式被广泛运用于采购实务中,在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询价采购操作中主要存在问题

  1、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供应商,一般很少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从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询价信息,很多询价项目信息不公开,不但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而且当地的供应商也会遭遇“信息失灵”,不少询价项目的金额还挺大,但是信息却处于“保密”状态,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实施“暗箱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一些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只能靠边站,“望询兴叹”,采购人意见纷纷却很无奈。

  2、询价采购出现超范围适用,法律规定适用通用、价格变化小、市场货源充足的采购项目,实际工作中则是以采购项目的概算大小来决定是否采用询价方式。询价并不是通用的“灵丹妙药”,有着确切的适用条件,实际工作中一些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询价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错误地认为只要招标搞不了的,就采用询价方式,普通存在滥用、错用、乱用询价方式问题,代理机构隔三差五搞询价,忙得“不亦乐乎”,被琐碎的事务缠身,采购效率和规模效应低下,还有些人借询价规避招标。

  3、询价过于倾向报价,忽视对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和服务质量的考察。法律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是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不少人片面地认为既然是询价嘛,那么谁价格低谁“中标”,供应商在恶性的“价格战”中获利无几,忽视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指定品牌询价现象比较突出。

  4、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主观性和随意性大。被询价对象应由询价小组确定,但是往往被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劳”,在确定询价对象时会凭个人好恶取舍,主观性较大。法律还规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怕麻烦不愿意邀请过多的供应商,只执行法律规定的“下限”,某代理机构的询价资料中被询价的供应商一律为三家,还有些询价项目,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二家,甚至仅有一家。询价一般不设询价保证金。

  5、询价采购的文件过于单薄,往往就是一张报价表,基本的合同条款也会被省略。法律规定询价采购应制作询价通知书,在一些询价采购活动中,询价方一般不会制作询价通知书,多采取电话通知方式,即使制作询价通知书,内容也不够完整,且规范性较差,价格构成、评标成交标准、保证金、合同条款等关键性的内容表述不全,影响了询价的公正性,不少询价采购结束后采购双方不签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引发了不必要的纠纷。

  6、询价小组组成存在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介入小组,专家数量和比例不足法定要求。法律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的主体应是询价小组,但有些代理机构却直接操作,既不通知采购人代表参加,也不商请有关专家,还有些代理机构虽然依法组成了询价小组,但是小组的专业化水准很低,更多的是专家人数根本无法达到三分之二,试想让“外行”来从事询价,确实让人不放心。

  7、采购活动的后续工作比较薄弱。不搞询价采购活动记录,不现场公布询价结果,询价方式随意性大。一些地方尝试采用电话询价、传真报价、网上竞价等方式搞询价采购,尽管这些有便利之处,但不宜过多地使用,法律规定在询价过程中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用非现场方式搞询价存在舞弊漏洞,采购方有机会随意更改任何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或者给有关供应商“通风报信”。

  二、规范询价采购行为的主要措施

  《政府采购法》对询价采购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际工作中具体问题的解决,建议出台类似于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询价采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询价采购有法可依,有法好依。

  1、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根据采购项目设定合理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尽可能多地让供应商参与到询价采购活动中来。询价信息要公开透明、及时有效。询价采购的信息也应在省级、中央级媒体上发布,最起码应当在地级市的党报、采购网、电视台发布,扩大询价信息的知晓率,信息发布要保证时效性,让供应商有足够的响应时间,询价结果也应及时公布。

  2、询价采购要注意适用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法定适用情形。确定使用询价采购方式要坚持“符合性”原则。有些地方在适用采购方式时除了招标就是询价,以致于把询价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全然忽视了询价采购具体的适用条件,这种苗头务必要制止。

  3、询价不能光以价论英雄,采用综合评审,重视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成交供应商确定要坚持符合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不能单纯地只论价格,要走出“低价位”误区,过低的价格是以牺牲可靠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为条件的,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都应理性地对待价格问题。

  4、详实编写询价采购方件,充分体现完整性和规范性。询价时应制作规范的询价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对价格构成、评标成交标准、保证金、合同条款等关键性的内容要表述清楚,避免产生歧义,以利供应商掌握。

  5、依法组成询价小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询价小组组成要确保专业化。人员总数务必要达到三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人数应保证占三分之二,询价小组中专家应从本级或上一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另外为弥补专家人数不足,采购人应选派本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询价。询价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被询价对象的数量不能仅满足三家的要求,力求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到询价活动中来,以增加询价竞争的激烈程度。

  6、搞好询价采购活动记录,做好后续事宜。询价宜采用现场方式。电话询价、传真报价这些方式只能作为特殊方式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正常情况下应坚持用现场询价方式,财政、公证部门对金额较大的询价项目应做好现场监督工作,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询价结束后应及时地签订采购合同。

  7、杜绝指定品牌询价现象,在询价采购活动中要充分体现品牌之间的竞争和厂商之间的对抗,真正让采购人得到实惠,尝到政府采购的“甜头”。另外,为约束供应商的报价行为,可参考招标的做法,设定询价保证金,金额宜在采购概算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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