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围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3月1日起,拟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施工、监理企业,须缴存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未缴存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加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额度按企业的最高资质等级缴存,具体缴纳标准为:
施工企业:一级企业(包括一级以上)80万元,二级企业60万元,三级企业40万元。
监理企业:甲级50万元,乙级(包括乙级以下)30万元。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账户,统一代收取和监管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并开具缴费证明材料,招标人不得针对招标项目另行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从企业缴存之日起,一年内不予退还,不得转为履约保证金,一年期满后,企业可凭缴费证明材料办理计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款或延期一年手续。中途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按不计息退款,并一年内不得再缴存。
五、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应通过企业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存,不得从分支机构或第三者缴存。
六、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没收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价的2%,且最高不超过企业缴存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数额,没收的投标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入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依法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企业,应及时补缴相应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后,方可重新参加工程投标。
七、企业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出借缴费证明材料。否则,一经核实,将取消其二年内参加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八、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缴交企业名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公布,供招标人开标时查询。
九、实行年度固定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说明相关事宜。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有明确规定,交易中心此举是否和法律法规有矛盾?请各位大侠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