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478|回复: 1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评标过程中有效标不足3个是否能继续评下去的讨论

[复制链接]

0

主题

9

好友

5837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1:54: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情况假设:一个施工标,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3家,在进行有效性评审的时候2家投标人因故做废标 处理,只剩1家投标人通过有效性评审,评标委员对最后一家投标文件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投票,经过投票并汇总,通过的票数为3,不通过的票数为2,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结论为通过,即最后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有竞争性,可以进入下一轮评审,并经过评审最终确定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后来建设主管部门认为评标委员此做法理由不足,将本次招标做废标处理。

PS:《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定全部投标。

讨论:1、评标过程中有效标不足3个是否能继续评下去?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妥当?
      2、关于七部委12号令二十七条应如何理解?是否可理解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明显缺乏竞争的才  可以废标?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应如何理解和判定?
      3、建设主管部门的做法是否妥当?
不签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4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沙发
发表于 2011-11-22 12:05:1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标不足3个明确要废标。其他项目可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是否需要废标还是继续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9

好友

5837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11-11-22 15:00:57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那结合本案例,是不是就是说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妥当的?因为本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继续评下去,而建设主管部门的做法就不妥当了?
不签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终身成就奖

地板
发表于 2011-11-22 21:52:23 |只看该作者
建设部门认为的“理由不足”是啥依据?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08

积分

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5#
发表于 2011-11-23 08:45:48 |只看该作者
如果釆用标准施工范本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没有什么问题,范本也是几部委发布的部令,并在其后。
       现在经常出现只有一家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很正常。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0

积分

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6#
发表于 2011-11-23 08:52:28 |只看该作者
只剩一家还在讨论有没有竞争性,还用投票的方式表决,是不是脑子进水了。用脚后跟想一想都知道招标的目的是进行多方案和报价的比较,最终选择有利于招标人的投标人。剩一家了怎么比较,要么就选他,要么就重招,还继续评标,这就是在搞形式,没有意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9

好友

5837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7#
发表于 2011-11-23 09:23:28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lwg791001) 的帖子

那关于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应如何理解?有效投标不足3个就直接废标?那明显缺乏竞争又应如何理解? 不足3个是否就等同于明显缺乏竞争?
不签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05

积分

骑士

8#
发表于 2011-11-23 09:54:2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票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05

积分

骑士

9#
发表于 2011-11-23 09:59: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landfox于2011-11-23 08:45发表的 :
如果釆用标准施工范本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没有什么问题,范本也是几部委发布的部令,并在其后。
       现在经常出现只有一家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很正常。
为什么已经之声一家了 还能作为中标候选人呢?不足三家不是要重新组织招标么? 不明白呢[s:1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990

积分

圣骑士

10#
发表于 2011-11-23 10:14:35 |只看该作者
施工标,执行招投标法,可以的,建设部门的做法欠妥,若是政府采购,按采购法,少于三家,即废标,也即是工程上所指的流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13 04:05 , Processed in 0.079332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