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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审查
楼主提到的也是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这个就是我们俗称的“资格后审”。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这就是我们俗称的“预审”。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这里,强调3点:
1、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招标人采用或不采用资格预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采取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3、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另外,在条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采取这种资格预审的审查措施,是合理、合法的。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前提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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