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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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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协会刊物发表 钱忠宝文章论定标权的归属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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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9 21:13:11 |只看该作者
新壸装得还是老酒,只是这老酒没有更加醇香!呐喊、呼吁,指向的是依法规范的定标权,还是为所欲为的定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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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0:32:10 |只看该作者
《招标采购管理》删去了有关调查的内容,并改名为《论定标权的归属》,剩下7,000余字。

这个定标权本来就归属招标人,我国法律法规层面也从未违背这个原则。

实际操作上以及低层级的法规确实有剥夺招标人的合法权利的问题(变相的非法权利用的却比比皆是,几乎哪个项目不内定?专家有腐败,招标机构有腐败,财政有腐败,最大的腐败明显还是在招标人)

但,定标权无论如何定,不是没有规则的定。难道这个定标权回归后招标人后就可以不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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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3-11-1 11:17:08 |只看该作者
也可以看看这个帖子4楼、5楼的发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9613&page=e#a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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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09:53:13 |只看该作者
今天,又仔细通读了一遍钱老的这篇文章,个人深有感触,每读一遍有一遍的收获和理解。其实任何一篇文章,不同的人读起来有不同的理解,但不置可否的是,读的遍数越多,就越能深刻理解作者想表达的意思。最忌讳的是,不要一读到和自己的观点有冲突或者相背的内容的时候,就一下子没了读下去的兴趣,然后全部否定了作者的观点


“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使招标人“垂帘定标”变为合法的直接定标,就可以使流于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逐步减少。并且,如果定标出了问题,招标人就不能推卸责任,就必须对定标负责任。
”个人理解,这是钱老在文章中最想表达的意思,并非是鼓励和支持招标人随意定标,也不是为招投标活动创造更大的寻租空间,而是为招投标活动定义一个明确的被监管目标,从而更有效的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本人最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当前政府部门
是否
对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责任链太长了?一直要求监督管理和操作办理要相分离,却一直改不了介入式的监管模式。有的地方成立统一的监管平台后,监管部门甚至对招标文件的内容都要审核。看似层层把关的流程很严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招标人提出违法违规诉求的自由,但实际上由于监管人员能力有限,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能指出并要求招标人修改的,事后一旦招标文件有了问题,责任也就转移到了监管部门,然后监管部门又解释说这是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于是互相推脱,最后共同分担责任,处理结果也是五五分成,各打五十大板,但
如果监管部门不介入,
那么这一百大板都会打到招标人身上,效果肯定要比五十板好。
回到本文的问题上,如果定标的的环节,就是由招标人自己说了算,没办法把责任推到评标委员会或者监管部门,招标人需要承担百分百责任,那么,他在定标的时候,还敢不敢随意定标呢?


所以,现在招投标活动中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
明确
责任,该谁承担就由谁来承担,不要形成过长的责任链,长长的责任链只能形成更长的“腐败统一战线联盟
。责任链越短,责任链以外的监管者(包括社会民众)的阵线才会越强大,腐败现象才会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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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14:10:06 |只看该作者

回 szzfcg 的帖子

szzfcg:
《招标采购管理》删去了有关调查的内容,并改名为《论定标权的归属》,剩下7,000余字。

这个定标权本来就归属招标人,我国法律法规层面也从未违背这个原则。

实际操作上以及低层级的法规确实有剥夺招标人的合法权利的问题(变相的非法权利用的却比比皆是,几乎哪个项目不内定?专家有腐败,招标机构有腐败,财政有腐败,最大的腐败明显还是在招标人)
.......
您怎么知道的?
的确,原稿14,000余字,调查部分被删除。
不过,老朽依然由衷地感谢《招标采购管理》刊载此文。
老朽原稿最后一段内容如下,贴出来以飨各位:

后 语

笔者从事招标已有20多年,并有幸主持2,000多个招标项目的评标,亲眼目睹和感受到中国招标的变异和蜕变。由于《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等合法权利被剥夺殆尽,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有业内人士感叹,如今真招标也是需要勇气的!那么,真招标需要怎样的勇气呢?笔者以为,真招标必须具备“依法违规”操作的勇气。因为,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是“依规违法”操作所致。目前,绝大多数的招标从业人员还不具备“依法违规”操作的勇气,所以,只能“依规违法”操作,只能眼巴巴地看着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笔者注:这里所说的“法”系指《招标投标法》;这里所说的“规”系指有关招投标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笔者相信,总有一天,中国招标会回归《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会拥有本属于自己的定标权。这一天正向我们走来,让我们满怀信心和希望去迎接这一天的到来吧!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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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20:37:14 |只看该作者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第一案:绵阳师范党委书记苏智先寻租轨迹 (转贴)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9613&page=e#a

中所述内容中,其实几处违法事实和招标人能否自主定标关系不大,苏的受贿也多是通过泄露评标专家名单,拨付工程款等环节形成的。

如果非要作为对钱老所提倡的将定标权还给招标人的观点的否定案例的话,个人感觉这个案例恰好证明了将定标权给招标人后,是不能随意使用的,这应该和钱老的观点是一致的,否则早晚会出问题。而且只要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就会发现过程很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晰,既没有“陪绑者”,也没有“挡箭牌”,定罪时应该从重处理,以儆效尤。


换个角度来看,如果这个党委书记不能自己来操作定标,而是以招标人的身份通过钱老所说的“垂帘定标”,拉上一大堆的“挡箭牌”,或许这个案子到现在也找不到责任人到底是谁?或者责任被层层分担,无形中减轻这位党委书记的罪责。(本假设建立在只有招投标活动,而无追加变更、工程款拨付等违法事实存在的基础上



另:苏智先在绵阳师范学院任职10年期间,“年年都被人向上级部门检举告发,涉及苏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招生、采购、基建、干部任用等几乎全方位,但就是无人管无人查。”


从此段来看,并非是这个书记能否自主定标的问题,而是这个地方的监管部门失职,严重点说是渎职,为什么很多明显的违规事实(比如
其弟担任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
),却不去调查?本案中的“上级部门
首先应该要被问责,其次是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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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23:20:16 |只看该作者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今天,又仔细通读了一遍钱老的这篇文章,个人深有感触,每读一遍有一遍的收获和理解。其实任何一篇文章,不同的人读起来有不同的理解,但不置可否的是,读的遍数越多,就越能深刻理解作者想表达的意思。最忌讳的是,不要一读到和自己的观点有冲突或者相背的内容的时候,就一下子没 .. (2013-12-14 09:53) 
   浪费时间了,还读仔细通读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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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3-12-16 12:08:48 |只看该作者
    对于创作的辛苦,我想每个人首先要表达敬意。毕竟一万多字,光写完得多少时间,何况创作是考日积月累呢。

    其次对于创作的质量,每个人观点不同,阅历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难免有偏差。所以,我们在坚持自己观点的时候,不要只看到别人的疏漏。

    我的观点:

    1、问题不辨不明,论坛就是要百花齐放,大家只针对各自的观点引经据典即可。

    2、对于定标权回归与否的问题,我只坚持一个原则:招投标领域的任何改革,如果只是将腐败的领域转移或者为了更清晰的认定腐败对象,就不如不改的好。

    3、对于一个没有定标权,腐败问题还这么严重的招标人,把给他定标权,能解决问题吗?

    声明,我对于楼主和您,两位都非常敬重,更佩服你们的学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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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3-12-16 13:51:59 |只看该作者
在本论坛中,一般我拜读的多,发表看法的少,但是钱老师的文章一旦发表到论坛中,总是带来很多的争论。所谓“百花齐放”,有争论才能出真知,然而,在本人看来,很多人的不同意见总是能让人感觉出带着情绪而发,是否真如37楼而言,太年轻?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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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7:28:3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浪费时间了,还读仔细通读呢!
呵呵,本来我不想再说什么了,这本来这就是见仁见智的事儿,但有些话儿还是觉得不吐不快。


个人认为,对招标项目有责任心的招标人,经过市场调查以后肯定会有意向的产品。但在前期市场调查过程中,招标人内部应有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能够最大限度防止权钱交易。只要做到这些,然后制定的招标文件符合法律规定,意向的产品物有所值,各环节都经得起调查核实,由招标人在推出的中标候选人自主确定又能如何?可能有网友觉得我这种思维模式太理想化了,作为具有七情六欲的“个体人”,对花别人的钱时根本不可能这么大公无私。


确实是这样。但换个角度想,招投标活动目前浮出水面的几个案件,可以不客气的讲,仅仅是九牛一毛,冰山一角,众多的问题因为牵扯的责任链太长而被掩盖着。并且国人做什么事儿,总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即使是一件违法违规的事儿,只要是经过集体“会办”或者主要领导首肯,即使后期出了问题,也不会被处理过重。


所以,一些违法违规者,如果贪心过重,认为只要手中有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那就错了大了。呵,实际上不怕权力大,就怕行使的权力不公开透明。比如这个定标权就是招标人自己,需要承担非分百责任,这时整个的焦点都集中在招标人这里,全民监督的状态下,还是那句话,哪个招标人还敢随意拍板?举个例子讲,一个招标项目推出3个中标候选人A、B、C,排名序列也是从前向后,但招标人的意向中标候选人为B,假如招标人有这个定标权,主要领导因为一些“猫腻”的问题,放弃了A选择B,那么招标人将直接成为焦点,在和B的合作过程中,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被监视着,稍微一个环节不注意就可能就会上升成“腐败问题”,这样的合作,
如鲠在
喉,得不偿失。但反之,假如没有潜规则,招标人选择了B又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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