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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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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调查与分析——有多少招投标活动是流于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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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01:41:32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这句话是一个很有水平的“模糊语言”,一般来说是不会错的。

说这话的人,心中可能有具体的数字;但是,听着能不能得出具体的百分比数字呢?从3%-80%,都可以在“相当多”的范围之内。也可以不用说“相当相当多”……
一、“相当多”的范围是3%—80%有出处吗?
二、小于3%及大于80%,该如何称呼?
三、这里的“相当相当多”是相对于前面的“相当多”而言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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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1:14:23 |只看该作者
我的发言,没有出处或者依据;有关领导的讲话,也不一定有依据;

个人有各人的理解————所以,我说,那句话(指“相当多”),是很有中国特色的语言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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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06:07:07 |只看该作者
(续24楼)


分析三 是谁导致一场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一)是招标人导致一场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众所周知,是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是招标的主体,是整个招投标活动的主心骨和灵魂。
在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中,也许,都不乏有企图让招标流于形式的人。但是,唯有招标人有能力让招标流于形式。

(二)招标人为什么要让招标走过场?
《招标投标法》为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招标人下列权利:
1.《招标投标法》第40条赋予了招标人定标权。
2.《招标投标法》第12条赋予了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3.《招标投标法》第37条赋予了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4.《招标投标法》第37条赋予了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但是,中国招标的现状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上述合法权利被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剥夺殆尽。
1.《招标投标法》第40条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被《12号令》的“明排列顺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所取代;被《条例》的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所取代;被抓阄摇号所取代。
2.《招标投标法》第12条赋予招标人的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被抓阄摇号所取代。
3.《招标投标法》第37条赋予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被随机抽取所取代,甚至,“抽取”的权利都被剥夺。
4.《招标投标法》第37条赋予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被“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所取代。
   
在招标人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殆尽的背景下,招标人的下列担心绝不是多余的:
1.  随机抽取、临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可靠吗?
2.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道德和专业水平可靠吗?
3.  评委匆匆而来,匆匆而去,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能认认真真评审吗?
4.  评委能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吗?他们真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细则评的吗?
5.  评标委员会对我的项目负什么责任呢?他们能负责吗?
6.  上了央视新闻节目的合肥电梯招标项目评委窝案还会发生吗?
7.  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那个候选人真是最优的吗?
8.   《条例》将评标委员会匆匆“排名第一”的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还要我对该项目全过程负责吗?如果出了什么问题,是否由《条例》负责呢?
……?
……?
让招标人担心的问题实在太多了!
总之,招标人担心,选择不到一个满意的中标人。
   
招标人希望选择到一个满意的中标人,是在情理之中,无可非议的。
显然,在招标人的合法权利被剥夺殆尽的情况下,招标人是难以选择到满意的中标人的,但依然要对招标项目全过程负责。在责权利如此不对称的情况下,一部分招标人采取让招标走过场的方式,以选择到满意的中标人,以便能对招标项目全过程负责。招标人之所以这样做,是无奈之举,是逼上梁山。
可以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是招标人的一种维权行为,是招标人的私权利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公权力博弈取胜的结果。

     
笔者注:

一、老朽第一次公开、明确提出,是招标人在导演一场场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但这,仅仅是表面现象,并非是导致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老朽将作进一步的分析。
二、欢迎坛友们评头品足,发表高见。无论是赞同还是反对,都是对老朽的鼓励和支持。特别是反对意见,将促使老朽更加深入地思考,并给老朽带来新的灵感。
   
(未完,待续)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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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3:33:22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从本质上是服务机构,就如同饭店里端盘子的服务员,要让客人(业主)满意。同时还要让招标局(中心)找不出问题,所以必须认认真真走过场。无奈,夹缝中求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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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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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6:46:19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续24楼)


分析三 是谁?在导演一场场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 (2013-02-03 06:07)
  招标人是“招标活动当事人”中“有动机和能力导演一场场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者之一,是唯一一个,还是最有动机和能力的?
  招标人因意中人不太可能或“完全不可能”当选时,招标人便要穷其伎量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这是不满现实揭竿而起的绿林好汉思维,还是吃不到就扒翻的阴暗心理?在我的心目中,广大的招标人们没有这么卑劣,至少我愿意像老师评价学生那样评价招标人们--大多数是好的!假设招标人们真的这么不争气的话,对他们进行规范、约束则更显必要,而这样的规范和约束并不是对其正当权益的剥夺!
  如果将以不惜以卑劣手段导致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来进行所谓的维权的话,这样的人似乎不值得钱老为其呐喊。但我想,钱老应该不会如此,那钱老的深意是何?看来还得静待钱老的下文!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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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23:43:53 |只看该作者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招标人是“招标活动当事人”中“有动机和能力导演一场场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者之一,是唯一一个,还是最有动机和能力的?
  招标人因意中人不太可能或“完全不可能”当选时,招标人便要穷其伎量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这是不满现实揭竿而起的绿林好汉思维,还是吃不到就扒翻的阴暗心理?在我的心目中,广大的招标人们没有这么卑劣,至少我愿意像老师评价学生那样评价招标人们--大多数是好的!假设招标人们真的这么不争气的话,对他们进行规范、约束则更显必要,而这样的规范和约束并不是对其正当权益的剥夺!
  如果将以不惜以卑劣手段导致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来进行所谓的维权的话,这样的人似乎不值得钱老为其呐喊。但我想,钱老应该不会如此,那钱老的深意是何?看来还得静待钱老的下文!


一、谢谢你再次关注老朽的帖子!

二、也许,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和监管部门等)中,都有可能存在有动机(该动机与招标人的动机是不同的)的少量个体,但通常没有能力。

三、在招标人的合法权利被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剥夺殆尽的情况下,招标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努力使自己满意的中标人成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绝非是你所说的“卑劣”行为。

四、这是招标人的无奈之举。因为,招标人要对招标项目全过程负责。定标权等权利被剥夺,全过程负责的链中断了。

五、你问老朽的“深意是何?”。老朽并无“深意”,只有浅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应该剥夺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将下列本该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归还给招标人:
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2.自行选择招标代理的权利;
3.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
4.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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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2:32:19 |只看该作者
对于LAOCHAN说的,我只有表示你是一个好的代理,但不是一个有着社会公心的公民。你完全代表了有权有势的一方。因为,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制定的,要怎样选出中标人,已经有了标准,如果违反这个标准,就是假的公平。
而且,你说的招标人是真的招标人吗? 为什么,一个会议,一个决定就可以确定招标人从一个单位变成另一个单位?他们成为招标人的条件是什么?
原铁道部是充分行使了你所说的招标人的权利,结果是什么,大家心知肚明。
所以,只要资金不是所谓招标人的,而是政府(国有)的,就别给我谈什么招标人的权利,用别人的钱行使自己的权,很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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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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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2:48:26 |只看该作者
五、你问老朽的“深意是何?”。老朽并无“深意”,只有浅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应该剥夺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将下列本该属于招标人的权利归还给招标人:
1.确定中标人的权利;
2.自行选择招标代理的权利;
3.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和
4.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这个第二条,很多地方都在抽签,确实是剥夺了招标人的权力。但其他三条,本人认为完全都在招标人手中。可能有的地方规定招标人代表不能参与评标,但我相信这只是少数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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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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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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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9:59:59 |只看该作者
  关于定标权的问题,论坛上已经讨论了很多遍了。学生有个疑惑一直未解:
  在钱老师看来:《招标投标法》第40条赋予了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名单中自由选择的权利,是不是这样?
  可否烦请老师给个明确答复?

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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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22:58:20 |只看该作者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
对于LAOCHAN说的,我只有表示你是一个好的代理,但不是一个有着社会公心的公民。你完全代表了有权有势的一方。因为,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制定的,要怎样选出中标人,已经有了标准,如果违反这个标准,就是假的公平。
而且,你说的招标人是真的招标人吗? 为什么,一个会议,一个决定就可以确定招标人从一个单位变成另一个单位?他们成为招标人的条件是什么?
原铁道部是充分行使了你所说的招标人的权利,结果是什么,大家心知肚明。
所以,只要资金不是所谓招标人的,而是政府(国有)的,就别给我谈什么招标人的权利,用别人的钱行使自己的权,很爽吧!!

一、谢谢你关心老朽的帖子,并积极参与讨论!
二、谢谢你的“表示”!但老朽恐怕不一定是个“好的代理”。因为,“好”的标准千差万别。
三、何为“有权有势”?通常,“有权有势”系指手中掌握公权力的部门或个人。例如,制定和颁布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部门或个人。
四、至于招标人是否属于“有权有势”及招标人的权利等问题,遵照你的要求,不再与你谈了。
五、春节快到了,祝你春节愉快!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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