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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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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评标方法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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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41#
发表于 2009-1-16 16:54:0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对于招标事业 我还很年轻 请大家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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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42#
发表于 2009-1-17 10:49:14 |只看该作者
进来学习一下,希望能多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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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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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09-1-19 09:02:04 |只看该作者
xuexixue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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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44#
发表于 2009-1-19 09:19:52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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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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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09-1-19 15:10:32 |只看该作者
如何给评标方法命名?






一、        法定的评标方法只有两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上述规定给出了确定中标人的两种思路,即,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可以称为综合评价法,第二种方法可以称为最低评标价法

目前,中国招标的评标方法名称繁多,真是五花八门,见下表所示。但稍作分析,这些“评标方法”均未超出综合评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的范畴。



序号

主管部门
评标方法名称
1
七部委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2
建设部

记名投票法

排序法

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
商务部

综合评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4
财政部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

5
交通部

合理低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双信封评标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

最短收费期限法

计分法

综合评议法

6
水利部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议法

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
综合最低评标价法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两阶段评标法
7
铁道部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8
科技部

综合评价法



二、称“综合评估法”好,还是称“综合评价法”好?
1.“评估”与“评价”的词义是有区别的
评估,系指评定和估计,是对具体事实的评判(或审核)和估计。“评估”一词中的“估”字是“估计”或“揣测”的意思。“评估”一词,特别是那个“估”字,总给人一种不确定性,人为因素的比重较大,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估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均未找到解释。)
评价,系指对人或事物的价值评定,是综合价值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价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解释为“评定价值高低。”)
评标,就是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优劣程度)作出评定,作出排序。如所周知,评标的过程,就是评定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评定其投标的优劣,是综合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投标人投标的评价,找到价值最高的投标,从而确定其为中标人。
因此,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作出评定的方法,只能称为“综合评价法”,而不能称为“综合评估法”。
2.称“综合评估法”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偏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中,用的是“综合评价”,而不是“综合评估”。用“综合评估”一词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偏离,降低了对评标的要求。

三、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好,还是称“最低评标价法”好?
请注意,《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两者的区别是:“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后置将“最低”两字移到了“投标价格”之前,。却不知,正是这样的移动,远远地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本意!理由如下:
1.如所周知,在汉语中,表达词与词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词序。当若干个定语(名词或形容词)去修饰一个名词时,与被修饰的名词靠得越近,关系越密切。
《招标投标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最低(的)
七部委《12号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们不难看到,《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所有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审,再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确定最低者为中标人;七部委《12号令》则规定,仅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可见,两者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2.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就是“评标价最低”。所以,称谓“最低评标价法”不但完全忠实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十分简练。

四、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对两种评标方法的命名最为科学、合理、合法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两种评标方法的理解最为深刻、准确,因而,给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命名最为科学、合理、合法。此外,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还有两点做法可以供其他部委借鉴:
(1)善于向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学习。
(2)能充分听取业内人士的意见。

五、应该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工作
笔者曾在发改委的《<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中对上述有关问题提出过建议:http://laochan.bidblog.cn/archives/2008/4790.html
发改委《<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也曾对笔者的建议作了如下回复:
“您的意见很有道理,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保证各规定间的一致性,我们沿用了12号令提法。”

呜呼!笔者真是无言以对。
我们不是天天在讲“科学发展观”吗?……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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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09-1-19 15:17:37 |只看该作者
网站这次“升级”非常糟糕!
编辑好的帖子不能原样COPY,也不能再编辑!
[s:12] [s:15]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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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47#
发表于 2009-1-19 16:40:57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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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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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7:09:57 |只看该作者
[s:24] 正好在为此困惑哩!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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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49#
发表于 2009-1-20 10:58:09 |只看该作者
看看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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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0#
发表于 2009-1-21 16:34:09 |只看该作者
命名?都 是那些领导部门制定的,叫什么名字也是他们想的。
先看看 这个贴是什么意思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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