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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口的同志对《条例》中的交易中心和职业资格的抵触情绪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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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4:06: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师资培训班上的发言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秘书长  安连发

各位与会代表:
    本次培训班我们将听取住建部稽查司董红梅副司长、“分会”顾问、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的专题授课,这对我们下一步认真贯彻《条例》,同时开展本地区的培训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也提供了引领、借鉴和参考。尤其需要提出的是,各地对此次培训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重视,山西省招标办组织全省四十余位代表到会,新疆、甘肃、宁夏、海南、深圳等地的代表也远到未来,这说明大家对《条例》实施后的重视、关心、及迫切心情。因为,准确地理解把握《条例》的实质以及各条款的法律含义,是我们做好份内工作的关键依据和保证。下面,我想就几个具体问题先谈几点想法。
    一、 三点认识和理解
    第一点:《条例》明确了招投标管理职责有助于加强行业监管。即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现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摆正了宏观与微观的管理关系,避免政出多门,以保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点:《条例》明确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全面推进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必要性,从而解决了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没有把有形建筑市场列入法律条款的欠缺以及由此而给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等造成的负面影响。
    鉴于这个问题比较敏感,我还想补充一下个人的理解。《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可是,在一些部门负责同志的解释中强调《条例》将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统称其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我以为这是不严谨的。法律法规体现的是国家利益、国家权力以及国家意志,是金科玉律,不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既然是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那就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采购、服务等。但是,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所有的政府审批、采购(包括不同行业)全部融为一体,这应该是一个政府审批服务的窗口,而不是单纯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而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是政府委派的领导者任法人。工程交易中心是工程承发包交易服务,公共资源中心是政府审批服务,二者是有区别的。至于与政府监管部门脱钩,强调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点早在上世纪全国已建立的有形市场早就实现了“四分离”而且始终把服务做为第一要务。2003年建设部颁布了“有形建筑市场规范运行示范文本”。最近,南方十城市,还将制定统一的服务规范等等。据了解,广州实现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大市场;江苏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信用平台;山东新出台了“招投标管理办法”正着力打造全省统一的交易市场。北京实现了(包括铁路、民航等)专业项目全部进场的明标。
    第三点:《条例》明确了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的方针,有利于我们加速电子招投标的进程。十几年来,“分会”致力于倡导推进电子招投标工作,去年以来,在天津组织开展了专题研究,并制定了“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业诚信公约”。最近住建部市场监管司已初步委托由“分会”牵头,进一步开展电子招投标的课题研究,现在“分会”已着手此项工作,近期还将组织部分省市专业人员组成课题组,力争圆满完成这一重任。与此同时,“分会”还从低碳经济、节约能源的角度,组织人员对电子招投标展开调研,并形成绿色报告,以论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
    二、 关于贯彻《条例》的几点意见
    前不久,由发改委部门起草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意见》,司里安排由“分会”征求部分省市的修改意见,汇总后反馈给有关部门。鉴于这个贯彻实施意见还没有定稿,这次没有印发给大家,下面把有关贯彻《条例》实施意见的几点想法向大家做一通报。
    (一)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建议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以及各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落实,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作用,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二是行业协会组织要立足服务,组织开展会员单位培训评标专家的培训工作应按照各专业分工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各行业协会组织进行。三是要注重组织常年有招投标任务的招标人、投标人的培训。(如房地产商、建筑企业、供应商、大中专院校、医院等)理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影响甚至主导市场程序,“严禁以‘招商引资’、‘政府重点项目’、‘抢建项目’、‘特许项目’为由规避招标或将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招标。以上现象非常普,应作为重点规范之列。
    (二)关于规章、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招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制度,及时清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 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文中未表示由发展改革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应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清理。
    (三)建议加强招标职业资格管理。
    制定招标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资格条件、资格管理、教育培训等。《条例》中规定招标代理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此条件规定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招标职业资格认定及考核属非执业类资格认定,不宜作为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标准。
    (四)建议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
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行业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汇总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管理和抽取监督,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原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建立。理由和依据为:评标专家抽取是招投标交易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专家抽取进行监督是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评标专家资格、日常管理及抽取监督应按现行分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五)推动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合信用评价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招投标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诚信者受奖,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机制。
理由和依据为:招投标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信用标准的制定和信用信息的收集,以及评价管理和信用信息的利用应当贯穿于建筑市场管理全过程中。目前,各地都在完善相关信用评价机制,应当从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入手,完善诚信者受奖、失信者受罚的良好机制。
    (六)创新管理模式。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市场建议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依托现有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形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
    理由和依据为:一是目前全国各省市基本都已建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现了招投标项目进场集中交易。二是按照中办发[2009]27号文件规定,要“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三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依托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平台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七)坚持“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在贯彻《条例》过程中,尽快促使招投标活动既适应产业行业建设管理的内存规律,又与各级行政监管体系相衔接,一是按国务院确定原则定位。二是把握好招标投标交易监管与产业行业,与行政监管整体系统的关系。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招标制”,建立“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和招标机制。
    总之坚持改革创新。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在《条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把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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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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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27 14:18:59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瓦,下午一上班就发真么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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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4:27:14 |只看该作者
就我所知,有些交易中心目前还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怎么能说早已完成了四分离?如果说是与招标办分离,也达不到条例中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啊。其次,不得已营利为目的,看看有的交易场所收每年收的费用,多到花不完。至于交易场所以服务为第一要务,嘿嘿,说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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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4:28:10 |只看该作者
现在行政法规出台了,建设口的意见再大,那也是胳膊拧不过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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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4:44:29 |只看该作者
任重道远呀!每个部门都自立为王,自立山头,怎么搞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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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5:31:14 |只看该作者
肯定是涉及其利益了,交易中心是个坐地收钱的地方,不以盈利为目的,那就取消收费吧(交易中心的人肯定不高兴了),政府本来就应为人民服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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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6:23:12 |只看该作者
这为人民服务口号早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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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9:14:39 |只看该作者
(三)建议加强招标职业资格管理。
    制定招标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资格条件、资格管理、教育培训等。《条例》中规定招标代理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此条件规定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招标职业资格认定及考核属非执业类资格认定,不宜作为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标准。
         对于汉瓦老师转载的资料以上内容,咨询汉瓦老师,这是住建部最终意见吗?若是的话看来招标师定位就太尴尬了,住建部不认可,注册也就没戏了,大家就空欢喜一场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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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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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20:12:48 |只看该作者
此人的意见仅代表利益重新划分已经引起了住建部相关人士的不满,并不代表他说的就管用。我要问你安连发,招标师“不宜作为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标准”,你倒是定个标准我看看!?难道还沿用那甲级资质“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之规定??!!天大的笑话!!照你你这么说,我早就可以去做律师和医生了,还需要专业人员干嘛???因此,大家不要听此人瞎掰,目前要加快推进将“水平”考试转变为“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否则,容易被这样的别有用心之人抓住把柄。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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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21:00:17 |只看该作者
招标师们被这姓安的泼一大头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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