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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BT项目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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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8 16:54: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各位前辈,BT项目在招标顺利完成,且双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项目为单价合同方式)后,中标单位由于原材料涨价的原因,希望通过追加投资的方式减少原材料涨价带来的成本增加的风险,请问各位前辈有什么法规依据允许中标单位在原材料涨价的情况下进行追加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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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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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9 08:11:44 |只看该作者
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就应该考虑原材料涨跌价的可能因素,并将此风险包含在自己的报价中,如果通过中标后再去协商追加投资,相当于二次报价,对其他投标人是一种不公平,应不予支持!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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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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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5-9 08:42:04 |只看该作者
建设-移交。追加投资是承建单位的事,与其他人无关,所以,需要自己消化。报价时就应该想到,而且明智的投标人应该在报价中含风险系数,而不是签订合同了又耍赖。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追加,除非招标文件中有约定超过多少可以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但是象bt项目一般不规定。
简单的说,就是您要多少钱给我建项目,建完还我。您不能没建完或刚开工就又管我多要钱。您再膈磨俺就找别人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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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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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5-9 08:45:12 |只看该作者
1、不知道招标文件和合同对涨价因素有没有规定或者说是如何规定的?——一般应有规定。
2、工程项目往往受物价因素影响较大。如果楼主所述项目工程金额不大、工期不长,又是“单价固定合同”,中标人应该承担原材料涨价的风险,反之,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业主应该也承担这部分风险。
3、总而言之,你让企业赔钱给你做项目施工,那是不太现实的(好像也不道德!~~个人看法)。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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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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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5-9 08:56: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风无痕于2011-05-09 08:11发表的  :
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就应该考虑原材料涨跌价的可能因素,并将此风险包含在自己的报价中,如果通过中标后再去协商追加投资,相当于二次报价,对其他投标人是一种不公平,应不予支持!
具体的还是以招标文件为准,一般fidic合同中规定工程量超过10%或者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或者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可以调整单价。如果按你所说,单价是不能变的,如果工期超过1年,材料价格上涨了几倍,到时候投标单位不干了,吃亏的还是建设单位。所以还是要给投标单位合理的利润。
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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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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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5-10 09:22:30 |只看该作者
估计又是低价抢标惹的祸。
原材料涨价的风险还是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除非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调整原则(例如:工期长)。如果没有规定,投标前投标人应该提出质疑,即不质疑,又响应了并中标了,再在施工过程中要求追加,其实就是无赖行为,不应支持。

发生这种情况,往好里说这个投标人不成熟,往坏里说就是无赖行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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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8#
发表于 2011-5-10 10:57:04 |只看该作者
投标企业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经包含了风险金,不予支持。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在合同中就应该明确,现在说什么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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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11-5-10 22:29:5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前辈的指导,合同中是这样写的: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发包方、监理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2)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须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单项变更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需监理审核、批准,并在发包人处备案后方可实施。);(3)承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符合本条款(1)、(2)范围的变更及签证预算;(4)实际完成工程量由发包方和监理方确认。变更的工程量中已给出工程量清单的部分按投标单价计算,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执行相关的工程计价表及材料市场价,并按投标报价中优惠幅度下浮(主材设备除外);(5)中标后发包人可按中标总价不变的原则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明显不合理的单价进行调整和完善。”
合同里面的风险范围也明确了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所以本人也建议坚持不能追加的,只是业主一直在追问,所以一直要想个协调的办法,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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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7:26:14 |只看该作者
市场波动材料风险费一般在正负10%以内由乙方承担,正负10%以外由甲方承担。供您参考[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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