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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后又放弃中标资格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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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6:35: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安晚报》刊登:恶意竞标罚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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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0-01-27  阅读次数:277】【我要打印】【关闭】  

   “有效最低价中标”的招投标方式为合肥市大建设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少数单位因存在串标、围标或恶意竞标行为也尝到了苦头。日前,合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又通报了一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在此次被曝光的14家单位中,7家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进入合肥招投标中心交易,5家单位在半年之内不得进入合肥招投标中心交易。

   据介绍,合肥市招投标市场的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也有少数单位存在不良行为,主要集中在扰乱市场、严重违约、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比如,在合肥市望湖公园养护管理项目竞标过程中,合肥市绿都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后又放弃中标资格,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结果,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并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半年之内不得进入合肥招投标中心交易。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发生了一起致两人死亡的安全事故,也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之内不得进入合肥招投标中心交易。(摘自2010.1.25《新安晚报》伍静)


思考:1)说明评标委员会没有能力核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是有效最低价,这么简单的公园养护项目,是最简单的服务项目,专家都没能力都没有能力核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是有效最低价,对于复杂的工程、设备、材料项目,评标委员会更没能力核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是有效有效最低价。因此判定专家没有能力评“有效最低价中标”项目。推论:可能中心的所有项目或大部分项目都是这么操作的。
2)4000多人的专家库本身的质量值得怀疑,不具备评“有效最低价中标”项目。
3)如果那个中标单位是低于成本价中标,但迫于政府压力,即使亏本也把工程或服务完成了,就可以不认定它是恶意竞标。强盗逻辑!!!
4)是否恶意竞标,评标委员会没有能力核定,只能事后发现,只有中标后又放弃中标资格,才能反过来判定它是恶意竞标!可笑!!!
5)法律上,投标人有低价投标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应该有责任核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是有效最低价,评标委员会该承担责任,应该有义务认定它低于成本价。板子不该只打到中标人头上。
6)为了追求低价,实际付出的时间、精力成本没人去承担责任。如果遇到重大民生工程,后果就很严重了!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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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8 13:04:15 |只看该作者
评标中的深层问题和实质问题有待深入思考。也是目前项目评标中的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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