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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格预审时的“诚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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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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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8-28 14:32: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如今投标的资格预审阶段,越来越多的业主或招标人采用了诚信保证金这种方式来规避风险,但是我找了一些法律法规,均没有找到类似的规定。如今想参与一个项目投标,要是没有一定的资金做保障的话还真没法继续下去了。而且这个所谓的资审诚信保证金并不能代替资审过了后的投标保证金,也就是说在资审过后参与投标的话还得重新提供投标保证金,这样的话一个项目整在投标阶段的保证金就有可能达到100万元左右,严重占用了投标单位的资金流。

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如下:
(1)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须向招标人提交诚信保证金。
(2)申请人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向招标代理索取诚信保证金收据。
(3)申请人有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诚信保证金。
1)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中标等行为并经查实。
2)发现申请人有转借资质现象并经查实。
3)发现申请人串通投标、围标、抢标或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并经查实。
4)发现投标人接到投标邀请书后未书面通知招标人而放弃投标并经查实。
5)发现申请人违背《诚信承诺函》的承诺并经查实。
一经查实申请人具有以上行为,将立即没收其诚信保证金并取消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者,招标人将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4)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申请后,如放弃投标,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7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传真方式),并写明放弃投标原因。招标人将于开标评标结果核准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诚信保证金,申请人未书面通知招标人而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将没收申请人的诚信保证金。

请大家讨论讨论这种方式是否公平,是否有故意占用投标人资金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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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5 比较清楚的提出招标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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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沙发
发表于 2009-8-28 14:48:54 |只看该作者
毫无疑问这是巧立名目来占有投标人的资金。楼主应该说出这是那里的做法,哪家业主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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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9-8-28 15:05:20 |只看该作者
现在山西的好几个高速公路项目都是这么做的,陕西也经常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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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09-8-28 16:37:39 |只看该作者
诚信保证金 有一个深层含义是施工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就可以动用这部分资金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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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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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20:04: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沁沁123于2009-08-28 16:37发表的  :
诚信保证金 有一个深层含义是施工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就可以动用这部分资金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1、非也!你讲的是另外一个概念,和楼主讲的不是一回事。

2、资格预审时收取“诚信保证金”,确无依据!简直是无法无天!(也许有地方规定,也说不准,但是,肯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3、但是,比较管用,可以有效地防止招标的失败(投标人低于3家,不能开标),我经历的报名时多于3家、开标时低于3家而流标的不在少数。

  为什么会这样呢?有的项目,报名时人数较多,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控制投标人数量,或者,项目本身竞争性就不足,限价发布后(很多地方,限价不是和招标文件一起发布的,而是开标前3开发布),围标的人一看,没有超额利润了,不来投标了,他一个人不来不要紧,问题是他一个人手上可是拿着3、4家甚至更多的资质,一个人不来,即意味着好多家不来投标,直接导致不能开标(投人低于3家),可恶不?

4、综上,楼主提的现象,算是以恶制恶吧!当然,也误伤了诸多良民!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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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09-8-28 22:25:0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不仅仅是占用投标人资金这么简单,甚至可能借此排斥一些不期望的投标人,这是另外的话题,不展开了。这里只分析一下诚信保证金能否有效。
招标单位能够收到“诚信保证金”,无非是立足于强势业主,也就是招标项目有足够吸引力(够大,有利润,技术上能实现;招标人实现项目的可能性大-资金、管理能力可行)。但是这样做,第一,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不是定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基于民法通则来确定--愿打愿挨。在实践中,一旦有争议,按照上述条文,这种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只有利于一方,显属不公平条款。再者,至多只能按照招标人因为投标人因素造成招标失败,需要再次组织招标,这是有时间和经济的损失,但按照举证原则,招标人需要提交确切证据,指明是特定申请人未参加而避免不了的已经造成的损失(但是这应该是投标保证金的制约作用了,就是投标保证金也不能因为特定申请人未参加而没收)--直接损失的证据,正常情况,法庭应会判无效。
第三,从程序上,第3条中的5种情形需要经查实,而这些情形发生到查清(除第4款外)需要时间,也就不可能“立即没收”诚信保证金。并且这些事项一发生,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会出面处理,涉及取消中标的问题了,已经不是没收诚信保证金这么轻微的事了。第4条中的情形则需要告知才能实施,申请人不认可则见第一点分析。
第四,保证金就有可能达到100万元左右违背了上限60万元的规定。
如果诚信保证金有反担保的;如果申请人可以用保函等其他形式提供的;如果约定条件是确切无疑的才行使权利且申请人权责一致的,即提供诚信保证金是增加了申请人一旦中标后的收益的,情理上才是可接受的。
故,诚信保证金对招标人是一种安慰剂或是玩猫腻的需要,实践中徒然增加投标人的疑虑,收取的资金类似于过多收取投标保证金。后果是可能减少投标人数量,总体上不利于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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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7#
发表于 2009-9-3 11:49:21 |只看该作者
如今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招标过程中的保证金越来越多的采用现金担保方式,以前的保函担保方式逐渐被弃用,在资格预审阶段的保证金有两种:
一是资审保证金,该类保证金在资审通过后直接转为投标保证金;
二是诚信保证金,该类保证金在资审通过后并不能转为投标保证金,其投标保证金需要另外递交。

    从资格预审到项目招标,这期间有的业主战线拉的很长,这样往往就会占用投标人的现金很长时间,这样将会导致越来越多的没有现金流的企业参与不了项目的公平竞争,进而使项目的参与只是限定在少数几个大的系统集成商之间,这样几家大的系统集成商一合计合作起来,基本上就是他们在分分项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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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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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08:40:5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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