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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领域腐败产生的特殊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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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21:38: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国招标领域腐败产生的
特殊原因及对策




    腐败问题已是全球性的问题。中国大地上的腐败当然具有中国特色。腐败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比如道德沦丧、体制缺陷等等,这些都是产生腐败的共性原因。本文无意论述有关腐败的共性原因及对策,因为有关这方面的论文及论著已太多太多,也超出了笔者的水平和能力。笔者只是想结合近二十年的招标实践,简单论述一下招标领域腐败产生的特殊原因及对策。

        一、
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是思想认识上的原因

    如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与其它采购方式相比,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招标采购也一样可能产生腐
败,因而,招标采购也要严防腐败的产生。

    正因为如此,世行《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中写入了反腐败条款,明确规定,“世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世行资助合同项下的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在采购过程中和履行这些合同时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世行《采购指南》给“腐败行为”下了定义,“腐败行为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世行《采购指南》也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严厉的处罚措施。

    也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反腐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步骤,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以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适当的采购制度。Each State  Party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ts legal system, take the necessary steps  to establish appropriate systems of procurement, based on transparency, competition and objective criteria in decision-making, that are effective, inter alia, in preventing corruption.

    我们不难看出,世行《采购指南》和《联合国反腐公约》都是在告诫人们,要建立能够有效预防腐败的采购制度,就招标采购而言,也要能有效地预防腐败。实际上,中国的招标采购制度并没有做到《联合国反腐公约》的要求,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采购制度。恰恰相反,中国的招标采购,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虚假招标更是触目惊心!这难道不值得人们反思吗?

    鉴于上述分析,人们可以得出结论,招标本身是不能防止腐败的,招标绝不是防止腐败的利器!而恰恰相反,招标采购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也是可能产生腐败的。人们绝不能因为是招标,就可以对防止招标中可能产生的腐败掉以轻心!

    长期以来,政府管理部门将招标作为防止腐败的手段,错误地认为,通过招标就能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甚至认为,“招标是防治腐败的利器”。在这种错误的思想指导下,放松了对招标投标中腐败行为的监管,给腐败分子开了方便之门,甚至成了腐败行为的保护伞。
        二、在现有行政法规下,招标监管部门实际上没有监管目标
    人们大声疾呼,要求对招投标加强监管,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也都设有招投标监管机构。既然如此,为什么招标领域的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呢?为什么监管没有成效呢?
    其原因是,在现有行政法规下,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后,招标监管部门就失去了监管目标。例如,评标出了问题,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会没有责任:
    ——招标人会说,招标程序是招标代理机构掌握的,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我选的中标人是排名第一的;
    ——招标代理机构会说,我是严格按法定的招标程序招的,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招标机构都没有人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也没有任何责任,它本来就是个临时工作小组,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评标一结束就解散了。
    以上就是当今中国招标的特色:无人对评标结果负责,谁都没有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实际上是没有监管目标的。
  
        三、在现有行政法规下,招标人“垂帘定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以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为代表的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该规定实质上是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
    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定标权虽然被行政法规所剥夺,但实际上,招标人对定标依然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这种“垂帘定标”贯穿于招标全过程。如果定标出了问题,招标人会说,“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我定的也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而实际上,那个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就已经是“虚拟中标人”了,招标人借助招标,使“虚拟中标人”变成为实际中标人。
    上述这种“垂帘定标”的怪象——招标人实际上掌控定标权而名义上由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怪象——将助长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回归《招标投标法》,贯彻“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是防治招标领域腐败的关键。

    (一)这样做,合法、合情、合理,详见《论定标权的归属》和《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二)招标人有了定标权,掀掉了“垂帘”,招标人就从定标的后台走向了定标前台。招标人就必须对其定标负全部责任。对于招标过程中和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招标人就不再有推脱之词。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腐败之心和腐败行为的招标人,给了他定标权,就是拿掉了腐败的保护伞——“标是评标委员会定的”。
  
    (三)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行政监管的目标就能集中而明确。人们可以将监督的目光都聚焦在招标人。在众目睽睽之下,那些有不轨之心和不轨行为的招标人就会有所收敛,也容易发现招标人的不轨行为。

    (四)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决不意味着,招标人就一定为所欲为。我相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时,一般情况下,会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不选择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应该会有充分的理由。问题的关键是,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应该是招标人自主、自觉的行为,不应该是被行政法规强迫的行为。  

        五、科学、合理、合法地让定标权“三足鼎立”是防治招标领域腐败的良策

    具体办法如下:
         1.“三足”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行政监管部门。
         2.定标权分配方案设计为:
    ①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评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为23人,必须对候选人的优缺点作出详细的分析和评价。可以排序,也可以不排序。如果招标人要求排序,就排序。
    ②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在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③招标人也可以要求在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但是,要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应说明充分的理由。
    ④行政监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申请后,作出是否允许在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裁决。
    ⑤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上述5条是一个完整的方案。该方案使定标权“三足鼎立”,三方相互制约,三方的定标权都是相对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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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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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15:33:54 |只看该作者
谁会对钱有仇恨?领导也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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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09-6-24 11:04:09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想法,是基于一个出发点,评标委员会评价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一定是最佳的候选人,对于招标人而言,这点是有一定道理的。某个投标人,由于报价得分高,而综合实力虽然并不强,按照评标办法得分排第一,是很常见的。
如果说,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或者第三的为中标人,却能得到防腐的目的,俺觉得还是过了。
招标人找什么依据来确定非第一名的作为中标人,暂且不说,不过应该不是在评标现场确定的,是回去开个会研究一下,还是和几个中标候选人谈一谈,总之,确定的过程,很有可能是私下的,这样,监管就很难了。
监管部门有两个很明确的意见,楼主可以参照一下。一是要公开,通过公开的场合确定中标人,不管结果怎么样。比如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有录音录像,事后可以检查。腐败是见不得光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的,一般都有国有投资,国有投资并不是招标人所有的。
以下是俺的个人意见。
招标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某一个项目而言,没有选择最有利的中标人,是正常的,整体来说,通过法律规定,确定的都是合格投标人,这个结果并不坏。另外,如果招标人不是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私下交易且不说,带来的复议、投诉,需要大量的行政资源,绝非监管部门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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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9:25:48 |只看该作者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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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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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09-6-14 21:07:20 |只看该作者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还是,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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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09-6-13 23:04:57 |只看该作者
[s:18] 招投标的腐败现象。。。。我认为是监督不力导致的(至少很大程度上是这样)
招投标监督单位部门很多 都要管都要监督 当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监督职责作了规定 不过实际操作起来 总有人要去管别人管的事情 本来该是各尽其责的事情 一番权利争斗之后 大家都成了老好人 要不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要不就是协助串标围标违规分包转包 吵来吵去 不如各自拿点好处 不了了之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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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9-3-26 10:21:20 |只看该作者
祝贺楼主的这篇文章,被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转发!

本人正在思考,争取下周写出由此受到启发的赞同和不太一致的意见,届时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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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9-3-25 08:20:25 |只看该作者
请注意帖子中的最后一句话:

“3.上述5条是一个完整的方案。该方案使定标权“三足鼎立”,三方相互制约,三方的定标权都是相对有限的。”

“三足鼎立”方案也是在现有背景条件下的一种折衷方案。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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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28#
发表于 2009-3-25 08:04:43 |只看该作者
③招标人也可以要求在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但是,要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应说明充分的理由。

    ④行政监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申请后,作出是否允许在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裁决。

请问钱先生:③④方案中的定标权属于谁?是招标人还是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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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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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21:54:03 |只看该作者
学生以为现在主要的现状主要是由于招标人对招标投标认识有所欠缺,所以就让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做些手脚,让其他投标人也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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