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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是有效投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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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就总是竞拍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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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25 12:54: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受某市职业学校的委托,某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所需电梯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根据采购公告,供应商的报名时间为10月21日起至10月24日;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10月29日上午9点,谈判开始时间为10月29日上午9点30分。谈判结束后,H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谈判小组推荐为第一成交供应商候选人。11月7日,招标公司向H公司送去了《成交供应商通知书》(下称《通知书》)。5天之后,招标公司又以成交结果没得到采购人的确认,要求收回《通知书》。于是,一起代理公司和供应商的“较量”拉开了帷幕——
谈判被录音 招标公司否认效力
  H公司失望之余,向当地财政局提起了投诉,其投诉事由为:首先,招标公司既然已经发了《通知书》,就不该在收回;其次,在谈判结束后采购合同结束前,招标公司和采购人就签订合同进行过实质性谈判。据H公司介绍,11月3日,招标公司电话通知H公司协商成交事宜。H公司委托市场部经理和法律顾问前往招标公司。
  在招标公司的组织下,采购人代表和招标公司代表在招标公司的会议室与H公司的代表进行过实质性谈判。H公司同时还提交了谈判过程录音。招标公司和采购单位之所以后来会否定成交结果,其原因是H公司没为这两位代表个人提供好处。H公司声称,谈判之后,他们利润已经非常微薄,也没了这个能力。
  财政局介入调查后,采购单位称,学校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商谈采购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代表学校参加该项目的合同谈判,不存在与H公司进行过实质性谈判的问题。但录音的内容却是:招标公司工作人员说H公司所提供的用户业绩为虚假信息,为了不影响成交,要求H公司在谈判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下调15%签订合同。H公司的代表也应允……听完录音后,招标公司和学校代表对H公司的暗中录音的证据效力都不予认同。
未违反强制性规定 证据被采纳
  财政局调查发现,此次采购中,H公司确实提供了虚假业绩资料。因此,财政局审理认为,根据谈判文件第15条 “如发现第一候选人有虚假竞标行为或其他不真实的情况,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由第二候选人递补,依此类推” 的规定以及H公司在竞标文件业绩表中 “所提供的用户业绩为真实有效资料,如有虚假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之申明,取消H公司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资格,确认第二成交候选人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程序。
  但就“实质性谈判”内容的投诉,财政局却根据录音予以了确认。财政局审理认为,招标公司及采购人代表在合同签订前与成交候选人H公司就价格进行了谈判,有H公司提供的录音带证明。虽然H公司提供的录音带是未征得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及采购人代表同意暗中录制的,但该证据的取得并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录音音质清晰,未存有疑点,应当认定。因此,H公司提供的证据有效,招标公司和采购人的做法违法了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谈判结束后,成交结果确定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与成交候选人不得就合同价格再进行谈判。
代理公司要小心 依法操作才能顺
  在这起投诉中,虽然H公司的成交资格最终被取消了,H公司也因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政府采购而被没收了保证金,但招标公司也因违规提供实质性谈判场所,就实质性内容与成交候选人进行谈判而付出了代价,不仅被罚款3000元,还被停止采购活动一个月。
  业界专家提醒,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必将越来越规范,供应商的法律意识也将日益增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中站稳脚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想拿违规供应商的好处也可能使自己陷入困境。只有“行”得正,才能“站”得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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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3-27 08:42:11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有意思,H公司做了秘密录音,自以为有了决胜的把握,没想到自己也违规在先,螳螂捕蝉,没想到黄雀在后,可惜呀。在这个案例中,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都有违规,咦,怎么招标人没有被处罚?招标代理机构只是提供了实质性谈判的场所就被处罚,招标人呢?秘密录音可以采信吗?监管人的处罚是否得当也是可圈可点,这个案例可做为一个典型案例,也可用来出题,但标准答案需费思量,值得反复思考。所以列为精华贴。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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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事日毕,日清日高

板凳
发表于 2009-3-28 00:45: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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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就总是竞拍不到呢?

地板
发表于 2009-4-1 21:25: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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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於虚伪的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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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就总是竞拍不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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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09:45:42 |只看该作者
大家看一看!!!
世上最累人的事,莫过於虚伪的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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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12:04:0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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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
发表于 2009-4-14 10:48:33 |只看该作者
1、供应商的报名时间为10月21日起至10月24日;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10月29日上午9点,谈判开始时间为10月29日上午9点30分。---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2、谈判结束后,H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谈判小组推荐为第一成交供应商候选人。11月7日,招标公司向H公司送去了《成交供应商通知书》。---这里隐含了公示及公示期,符合程序。
3、在招标公司的组织下,采购人代表和招标公司代表在招标公司的会议室与H公司的代表进行过实质性谈判。---采购人代表和招标公司代表同时到场,应视为采购人代表经授权的。
3、录音的内容却是:招标公司工作人员说H公司所提供的用户业绩为虚假信息,为了不影响成交,要求H公司在谈判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下调15%签订合同。----招标公司没有认定业绩虚假的权利,权利应归为评委会,或经未中标人质疑,经监管部门认定;价格基础上下调15%签订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属于违法。
4、其他,文章中已有表述。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执法更应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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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3 10:11:18 |只看该作者

Re:录音是有效投诉证据

这个案例很典型,基本上反映了整个程序违规的情况,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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