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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招标师考试案例练习题(民间收集之一)政府采购的招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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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2-6 21:22: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一):
1.某县甲事业单位2006年初准备使用财政性资金修缮和装修一幢办公楼,预算金额为8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确认,此次采购项目已经达到公开招标的标准。该单位委托A招标公司代理进行公开招标的事宜,已知A公司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为乙级。
A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确认的投标截止时间为2006年2月17日。招标活动中,A公司确定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为5家,最终确定中标的供应商为B建筑公司。
工程于当年2006年10月1日完工验收,实际结算金额与预算相同。由于施工质量极佳,事业单位准备再将其另外一幢楼房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外墙修缮,但不再进行内部装修,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该合同的预算金额为100万元。
2007年初,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甲事业单位2006年的财政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甲单位将国家划拨的财政资金未及时入账,而是记入了自己法定账册以外擅自设置的账目中,并将财政资金私自存放在开户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财政部门当即责令其改正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了私存私放的资金,对甲单位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并结合《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招标公司是否有权代理该政府采购项目?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仅为5家,是否应予以废标?请说明理由。
(4)甲单位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否有权进行财政检查?
(6)甲单位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7)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招标公司有权代理该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规定,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本题中,该工程项目的预算金额为800万元,低于规定的标准,因此A公司是有权代理的。
(2)A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本题中,招标文件的该期限少于20日(2006年2月1日-2006年2月17日),因此不符合规定。
(3)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为5家,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不应予以废标。根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本题所述的情况,不应予以废标。
(4)甲单位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的金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本题中,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为100万元,已经超出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800×1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5)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进行财政检查。
(6)甲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7)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不合法。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本题中,财政部门甲单位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的处罚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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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2-6 21:32:55 |只看该作者
说明:汉瓦收集,供网友学习用,答案未作审查不知是否正确,网友作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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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2-9 13:45:55 |只看该作者
2006年2月1日是大年初四,这家招标代理公司是怎么发的公告啊?在那里发的公告啊?财政部指定的媒体是他们家开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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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2-10 16:00:5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感谢汉瓦给大家提供了如此的案例!



当然阿安,如果更加明确的提出关于“考试要点”做参考,那就更好了!



对于这样的案例,建议不要马上做分析和回复;最好是下载保存,然后再仔细阅读几遍,像对待考试题那样,再认真想一想是否回答正确和完全……



如果,统一的培训教材出版发行,遇到和这些案例差不多的分析,应该以出版的图书为准。



任何民间的分析和解答,都只能看成是个人的分析和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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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00:25:38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不错,很有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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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5:03:19 |只看该作者
本案例为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本案例为公开招标,所以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该代理公司仅有政府采购资质无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质是不能承担工程的招标项目,仅能代理按政府采购工程(除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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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6:26:4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活动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自己的 规定。
而投标企业为政府采购代理资质,而不具备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答案是否应该商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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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7-8 09:11:22 |只看该作者
感谢汉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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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7-15 10:39:33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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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7-16 13:40:53 |只看该作者
(4)根据规定,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6)甲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7)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不合法。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学习,非常感谢! [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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