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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问关于竞争性谈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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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7 11:39: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2天有次图书采购,招标方式是竞争性谈判,在第一轮谈判的时候,评委和业主认为有一家企业的报价明显是低于成本价,于是在二次报价和以后的各轮报价中都不在让这个企业填写报价单,最后将这个企业当做废标处理。我想问下,这种认为某个企业的报价是低于成本价,直接禁止其进行二次报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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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7 14:23:37 |只看该作者
不能这样干吧,连个解释的机会都不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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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11-1-7 16:42:34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楼主对照下,你说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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