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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招标师考试案例练习题(民间收集之四)招标过程和废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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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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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2-6 22:1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四: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 E1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2004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请网友参考着核查是否正确):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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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0 11:28:17 |只看该作者
对于C单位的处理个人认为不妥,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密封袋密封处必须加盖法人公章或签字的且如未按上述执行为无效投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一般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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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00:32:41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应该和开标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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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0:46:26 |只看该作者
对于C单位的处理我认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标袋密封处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则可按废标处理;如果未作上述规定,不应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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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7-9 10:56:24 |只看该作者
本项目不是政府投资的,但评标委员会组成是不合法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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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7-9 11:03: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xiaoxiao于2009-02-11 00:32发表的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应该和开标时间相同!
这个没问题的,是截标时间,不一定要和开标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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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7-12 20:33:3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所说,该案例的开标时间也不对。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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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8#
发表于 2009-7-12 23:08:37 |只看该作者
[s:125]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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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7-14 13:06:34 |只看该作者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这个我认为应该有评标委员会处理,不是招标人决定的,如果标书中没有明确要求,也不该直接废标。
--------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这里也是用的“并无“。理解为既无单位盖章,有没有法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废标处理,否则还是应该看招标文件的要求来决定

另外想问,案例分析要写这么多法律条文么?。。。。不是以理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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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7-27 17:53:39 |只看该作者
法规规定的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应是不予受理,而不是作废标处理,虽然结果都是否决投标,但程序不一样,出现C单位的情况,应不接收其投标文件,而不是接收下来后作废标处理。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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