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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具争议的法院判决案 南京市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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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1:56: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7年最具争议的法院判决案

南京市彭宇案

转载者注: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4万多元人民币。此后,网友们的议论纷纷。有的说,这是中国现代最荒唐的 审判;有的说:彭宇见义勇为,做好事,反而败诉赔钱,以后谁还会学雷锋?!也有的说,彭宇撞了老太太,难道让他逃脱法律责任?还有的人怀疑,是不是因为老太太的儿子也是警察,派出所和法院就不公正?……

笔者以为,这个案例,是去年上海陈良宇案件后,网友跟贴发言最为踊跃的案例。许多网站,有多个帖子讨论,跟贴往往数以百计。

为了使大家简要理解此案案情,笔者特地转发网友概括贴,以及部分不同的意见代表贴。gzztitc




【转载】  “彭宇案”判决的内幕

文章提交者:庐陵子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宋公明

南京某老人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被一位叫彭宇的小伙子扶起,并在老人的请求下将老人送到医院。结果是老人说自己跌倒是被彭宇撞的,彭宇坚决否认,老人就把彭宇告上法庭,经四次审理,最后法院判彭宇赔偿老人四万多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彭宇向媒体求助,因此媒体做了报导,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关注。现在强国论坛又将此案公布于全国网友面前。为了让大家能对本案有一个完整的客观的了解,现将此案的发展经过略加整理,让大家有个头绪,同时也做一点评点,以供参考。   

一、事情的经过: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彭宇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 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彭宇帮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彭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彭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
  
他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彭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彭一下子就懵了!

当天上午,高老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 2007年1月4日,高老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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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9-10 11:57:28 |只看该作者
二、第一次开庭。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询丢失。(以下乱码,略)

(评点:派出所搞装修,正常的业务都不能进行了?如果国防部搞装修,就不要打仗了?国务院搞装修,全国就不办公了?如果全国的派出所都搞装修,岂不是天下就要大乱了?
派出所的笔录,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证据,既然双方均无法提供,法庭就应认定为双方举证不能,本案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诉。法院不做认定,是不是为原告争取时间?)

三、第二次开庭。5月8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接警的一名警察在庭上作证称,他记得彭宇曾经在做笔录时说过“下车时,感觉被人撞了一下,但不知道被谁撞了”。高老太一方代理人以此试图证明彭宇曾承认跟人发生碰撞,而直接受害人就是高老太,要其承担责任。彭宇称自己做笔录时从没说过这话,他下车后才发现了倒地的老太。

(点评:派出所的笔录找不到,也不查,倒是派来一个警察出庭作证,而且是发表对原告有利的证词。明明做过笔录,可是就是不拿出来,这种证言当然不能采信。退一万步说,即使彭说过下车时被人撞了一下,就能证明撞的就一定是老太吗?难道现场只有他们两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彭宇是否撞了老太,应提供能得出唯一肯定结论的证据,提不出,同样是举证不能,法院理应再次驳回起诉。)

四、第三次开庭。7月6日下午2点30分,鼓楼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前两次开庭中,彭宇没有请律师。经过两次庭审,彭宇说:“在法庭上我完全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所以我这次请了律师。

(点评:不是对方律师的对手,这倒不要紧,因为律师更不是法官的对手,只要法官公正,又怕什么呢?如果法官不公正,你请了律师,仍然不是人家的对手,以后事态的发展,正是如此。)

第三次庭审,高老太的代理人拿出了一份据说是当时民警对彭宇所做的原始询问笔录电子文档和民警的回忆材料,试图证明彭宇当时曾向民警称:“自己感觉被撞了一下,后来看到老太倒地了,就上前去扶。”彭宇一方再次予以否认,并提出为何笔录原件和证人陈先生的笔录都不在了?

被告彭宇则请来了现场的目击证人陈先生。出人意料的是,高老太看了一下陈先生的样子后,否认他是当天帮助她的中年男子,但她的意见法官没有采纳。而证人表示“太让人气愤”。

(点评:高老太否认陈先生是当天在场的那个中年男子,已经被证明是说谎。因为当天见过陈先生的人,还有老人的儿子,警察等,更有陈先生手机中和老太儿子联系的电话号码为证。法官既然不采纳高老太的意见,就应采信证人陈先生的证言。因为原告当事人高老太故意说谎,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法院应当再次驳回其诉讼。)

然而这次庭审依然没有结果。

五、关于 派出所的卢所长作伪证的情况。这个情况,很多报导不知为何都没有提,但是情节实在太精彩,不能不说。

当地电视台播放的情况: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长说 “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信誓旦旦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这位所长先生对电脑了解太少,不知道任何一张数码照片都有它属性的档案。故敢于冒着作伪证和篡改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风险。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为什么所长只有年青人的笔录照片而没有老太和陈先生的那份呢?原来这张照片竟是老太的儿子提供的,而老太的儿子也是个公安人员。 

(点评:所长在法庭上表演失败以后,法庭应当如何处理?卢所长之所以来到我们崇高的鼓楼区法院,来到我们这个法庭上,是以一个国家工作人员,以一个人民警察的身份,来为他和他的辖所经办的民事纠纷案件作证的。却违背了一个公民的起码准则做了伪证,那么,他还有什么理由继续代表国家机关作证呢?法庭还有什么理由继续采用这个失去诚信度的“国家公务人员”提供的证词和证据呢?这位所长不仅是个人失信于法律,而且使国家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国家的形象遭受到严重损害。法院难道就一点也看不出他是和原告互相串通的吗?就一点也不怀疑其中有犯罪的可能吗?)


六、第四次庭审: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但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点评:双方无过错?告的是被告,法院当然只须认定被告有无过错。被告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与原告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原、被告不是共同行为人,责任共担从何说起?法律依据何在?)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高老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并未陈述是绊倒或滑倒等事实,彭宇也未提出反证来证明,故应着重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倒的情形。

(点评:既然明知有绊倒或滑倒的可能,又不能证明是被告所撞,为何不着重分析绊倒和滑倒的情形?现场摸拟演示一下,看被告下车时在什么情况下会撞到人,会撞到何种程度,这应当是完全可能做到的吧?)
  
判决书:“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点评:应当说,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完全可能轻易逃脱。谁能肯定撞人的人不可能逃脱?要逃脱太容易了。如果按不可能逃脱的说法,那么以后凡是有在车站逃脱了肇事者,就一律拿你是问好不好?)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点评:按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小。理由是前面视线没有人阻挡,当然不会撞人,除非是有一方故意为之。
再说,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常理是哪家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是常理,岂不乱套?)

判决书:“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点评:正因为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不是去抓住毫无踪影的撞人者,而只能是仅仅是好心相扶。在有人受伤的情况下,救人难道不是第一位的吗?以后大家都放着伤者不救,跑去抓人,借机一去不回,好不好?)

  判决书:“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点评:让人又好气又好笑吧?社会情理是什么理?帮助家属送伤者去医院就是“与常理相悖”?那么冒死救人岂不更加“与常理相悖”?这是什么混蛋逻辑?)
  根据以上推理,在昨天宣读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原告高老太系与被告彭宇相撞后受伤,而非其所称的见义勇为,据此酌定彭宇补偿45876元。

(点评:我已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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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9-10 11:58:19 |只看该作者
七、附录:网友提供的其他情况。

1,对徐老太跌倒后所遭受的身心痛苦,她本人和其家人多次在法庭和媒体上强调,以至于声泪俱下。我们不是铁石心肠,将心比心,我们能够体会一个老年人受伤后的痛苦。然而,大家注意这里出现了一个偷换概念: 这种痛苦与彭宇是否撞了徐老太并无逻辑上的关联。换句话说,痛苦并不证明彭宇应该赔偿,除非——真的是彭宇撞的。可惜,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没有哪件能够证明的。   

2,网上的争论中,也有几个支持徐老太的ID,被许多网友认为是徐家儿子的马甲。徐家儿子也是另一位人民警察呢,这样没有根据的认为,对警察的形象不好,也影响警民关系。似乎这些ID不太愿意承认自己是马甲,可惜他们所说的,几乎无不是徐家的独家内幕信息。如果这样还不承认是马甲,呵呵,那我们只好笑了。应该说这是最不专业的马甲吧。我比较老土,不知道公安8处是做什么公干的,但愿不是做卧底的,呵呵!至于彭宇方,虽然网上支持者很多,但除了一个明确自称同事的支持帖子外,我看不出有明显的马甲疑似,也许我眼光不行。   

3, 据媒体报道,第三次开庭中,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徐老太生气地说:“我不接受!”彭宇也同样表示不接受。然而,在网上的一个帖子中,我却惊讶地看到,马甲之一“黑的白不了”又曝内幕信息,“法院不会要判彭宇赔13 w的,老太儿子当初和彭宇私下协商,也只是 要彭宇承担几w。”呵呵,惊讶之余,我忍不住跟帖高度赞扬了徐家的算盘打得精。反正也找不着什么证据,能吓唬一下,让彭宇肯赔个几万,自己也算捞着了。呵呵!既然如此,彭宇为什么不答应呢?除非?——他真的确信自己绝对没有撞徐老太?!   

4,应该是挺简单的一个案子,开庭三次了,仍然没有结果。大家都在急切地等着第四次开庭出判决的时候了,法官却恰到好处地外出学习了。继续等吧。可奇怪的是原以为一周的学习,一个多月过去了,却仍然无声无息。让我们不禁在想,法官大人们在研究什么?还是在等待什么?常挂在口中的“公检法”,难道是徐家儿子的“公”让我们的“法”为难了?   

5、 关于另一个目击者,也是本案中的重要证人陈先生,他的证人身份的争执,我就不想多说什么了。顶好笑的是徐老太当时疼得记不清陈先生长什么样了,却斩钉截铁地记得脸上有没有长痣。实在太好笑了,正是一个谎言,要用十个谎言去圆。徐家人接受采访的时候,大概忘记了徐老太在法庭上是多么坚定地否认陈先生的,好像完全不是记不清的样子吧。   

6、 关于笔录问题,我还想再说两句。众所周知,对确定本案是非最为关键的第一时间的笔录原件由于不能理解的原因丢失了。卢“所长”的解释是派出所装修之类的弄丢了。且不问执法机关的资料档案是如何管理的,竟然发生丢失情况,不知还会不会发生失窃案件,呵呵!我想知道的是,是否该所丢失的只有这个案子的笔录呢?如果是,却又是为何呢?难道是单独保管的?呵呵!更让大家都不可思议的是,徐家儿子居然曾用手机拍过其中一份笔录。我不想再讨论为什么卢所长要谎称是自己用手机拍的了,他大概也知道这笔录是不应该给非执行公务的徐家儿子擅自翻阅并拍照的,正像他不会让彭宇去拍照一样。我想问的是,笔录的“丢失”与徐家儿子的翻阅和拍照有无关系?我还想问的是,徐家儿子自称拍照是职业习惯,为何只拍其中一份?何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何不用更清晰的复印手段?我更想问的是,从手机所拍的模糊不清的“笔录”上,法庭上每个人都看不出原文究竟如何,该派出所的警察又是如何能确定就是原始笔录,并能完整地誊写出其中的笔录内容?莫非经过特殊训练?有特异功能?   

7、 关于测谎。我想这大概是记者觉得等待的时候太无聊了,才想出来的八卦话题吧?我好像还没有听说过在民事诉讼中测谎的应用案例。记得有个网友曾说过,这两方中肯定有一方在撒谎。我想,如果只有一方曾撒谎,那么不用问了,因为卢所长、徐老太等等所说过的透明质的谎,已经大白于我们的面前。除非——呵呵,两方都在撒谎。我想,怀疑彭宇的人可以看看从始至今彭宇、以及陈先生的陈述可有前后矛盾的不一致之处?   

8,本案影响也很大了。据说市局的孙局长已经关注。这也许是真的。徐家儿子不是自称他接受采访要经过领导同意吗?有的网友乐观地认为局长的关注会有利于彭宇得到公正。我想大家还是别太过一厢情愿吧。以小人之心,我想孙局长为了维护警察形象,大概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对涉嫌作假、伪证、擅用职权的卢所长和徐家儿子予以追究行政处分,确认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另一种选择是动用政法机关内部影响,对法院施加压力,促使法庭判彭宇败诉,用结果在形式上证明卢所长和徐家儿子没有错,以鸵鸟态度对待市民的质疑。究竟采用哪种选择,要看我们的孙局长是不是还记得“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字了。2007-9-9 21:02:04      

(庐陵子 转发宋公明文章 完)。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 ... p;skin=0&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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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1:59:07 |只看该作者
[原创]  怎么样才能把话越说越糊涂

文章提交者:阿赛尔 加帖在 原创评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阿赛尔  凯迪论坛·猫眼看人2007年9月7日

这两天一则南京的新闻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一位老太太当街乘公交时断了腿,然后一位乘客把她送进了医院,垫付了医疗费。后来老太太一口咬定是这位乘客撞的她,这位乘客百口莫辩,最后走向了法庭;法庭近日判决,这位乘客败诉,要赔偿老太太好大一笔钱——大概是4万元之多。

如此看来,问题应该很简单:是这位乘客撞了老太太,然后把她送进医院,然后老太太和自己的家人就认定了这位乘客是肇事者,于是后来的一切便顺理成章了。

可问题远没有如此简单。根据各种信息来看,当时在场的并不止这二人,同时还有一位重要的证人也在场,并且也参与了救助老人。这位证人证明,原来是这位乘客在做好事,其实是位“活雷锋”。

这样一看,问题也很简单,也就是:老太太急着赶车,一不小心自己跌断了腿,恰好遇上了好心人——这位乘客,同时还有另一个好心人——这位证人,把她送进了医院,垫付了医疗费,还联系了她的家人。

但是,问题来了:老太太说是这位乘客撞的她,可证人说,这位乘客是活雷锋在做好事,并不是肇事者。究竟谁说得对呢?其实关键的问题是,该如何证明老太太的话是对的呢?办法无非是:法医检验一下,根据牛顿第三定律,撞人的人也会受到反作用力,不可能一点情况不发生,那么,假设是他撞了老太太,其实自己身体也应该有点痕迹;可我们观察这个案件前前后后的各种说法,都没有找到这个“牛顿第三定律”方面的考证。

但这样做也有问题:有时候强壮的人身体倍好,撞倒了不堪一击的老朽骨头之老太太,自身也不见得会留下什么伤痕。这就如同拿铁锤打鸡蛋,谁能从铁锤那里找到鸡蛋反作用力的痕迹呢?这么一说,也有道理,那么,没有痕迹的情况下,似乎也解脱不了这位活雷锋的干系。

于是,问题有些复杂起来——虽然说,有证人,有事实,但问题确实复杂起来了,不是?

那么,还是假设就是这位活雷锋撞了老太太,那就只能说明,那位证人在做假证。可是,根据目前的信息看,那位证人坚持自己的证言,始终不改,同时也没有谁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证人的话是假话。更有,根据最最简单的道理而言,这位证人其实是本案的第三者,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在他的话无法推翻的情况下,怎么就不能采信呢?反正,这个时候,老太太是原告,活雷锋是被告,两人存在利益的纠纷,谁的话都要打折扣了,都不好轻易相信了;可证人却没有这些关系,为什么就不能采信呢?

于是,问题就真得彻底复杂了。你看,本来是很小很小的事情,经过我们的法庭这么一折腾,顿时变得如此复杂。

其实,我这话还没说完,更复杂的是,法庭竟然采信了跟这个事件发生时没有任何关系的某派出所的证言。有趣的是,某派出所的证言竟然是对老太太有利的,并且,还有爆料指出,老太太的儿子就在某派出所工作。派出所是执法机构,他们的话也不能说不重要,反正,肯定比老百姓的大白话要重要多了,是不是?

你看,更加复杂了吧?

你错了,更复杂的还在后面呢。又有爆料说,后来被告的律师要看看这个派出所的证言,派出所的某位警察竟然说给丢失了,找不到了。证言都找不到了,难道法庭还要相信么?毕竟,你要相信的话,总要拿出来证言让人看看吧?

话到这里,我是彻底糊涂了,真的搞不清楚了。

可你别着急,还有更酷的在后面呢。随后,法庭在判决书中对此复杂如歌德巴赫猜想难度的案件给出了解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老太太)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然后,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你看你看,我们堂堂的法官,满嘴说的都是“可能、可能”,都是自己的猜测。可他是法官,如此猜想,谁能怎么样呢?

这话还没完,让我们接着来。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于是,法院最后结论道,“如果不是他撞的,应该不会垫钱。” 言外之意,谁让你做好事的,没你的什么屁事,你干嘛去施展你的什么好心呢?

话到了这里,诸位听明白了么?假如您不明白,您不要怪我,我也是不明白啊。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如此简单的小问题,最后竟然弄成了这样,您说,这个世界复杂不复杂?

阿赛尔,凯迪论坛·猫眼看人,20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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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2:01:35 |只看该作者
好人做不得?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   

新华网  作者:风起安达因河 于 2007-09-06 08:44:55.0 发表 

【相关链接】彭宇案判决书输了官司彭宇哭了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非见义勇为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

2007-09-06 05:24:51 来源: 南方网 网友评论 1229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昨天,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判决结束后,彭宇一脸郁闷地站在法院门口



南方网9月6日报道 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彭宇已因此失业

昨天开庭前彭宇见到记者,他说自己为了这个案子已经丢了工作:“从7月6日最后一次开庭以来,我还一直没有去上班。这个事情没有了结之前,我没有心思工作。一个星期之前,我正式辞去了工作。”

彭宇和律师高式东对判决结果的预计都比较乐观,“这个案子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仅从证据角度出发,老太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是彭宇撞倒了她。”高式东说,“因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

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

判决书:从常理分析……

首当其冲的就是核心问题: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没有相撞?

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写道。

彭宇.jpg (35 KB, 下载次数: 32)

彭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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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2:02:39 |只看该作者
[原创]彭宇案判决是符合对策论的经典判决
文章提交者:唐豆腐踩小猫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彭宇案判决出来后,网络舆论大哗,网友纷纷表示反对。

我看了反对意见,都是同情彭宇,假定彭宇没有撞人。我不明白,为什么你们同情一个年轻力壮的青年而不同情一个耄耋之年被撞倒骨折的老太太?彭宇案中有一个证人的目击证言,但目击不是视频录像,是主观的,必须和客观证据互相印证,否则,孤立的证言法官可以不采信。

天涯上有个著名的天津警察破案系列,其中一个案子就是三个证人都看错了,受到视觉分辨率,想象,记忆差错等心理活动的影响,三个证人都信誓旦旦地坚信目击被告杀人,恰好这个被告有前科,但这次他却是见义勇为,几乎导致被告冤死。

所以彭宇案中彭宇到底撞没撞人,客观上只有一种情况,但对法官来说,两种都是有可能的,是测不准的,是薛定谔的猫,认定任何一种,都是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不客观不科学的,也无法假定他们的概率,只能算各占50%。这种情况就应该用对策论来分析两种判决的最好和最坏结果,即使不能获得最好的结果,也要避免最坏的结果。

老太太能上街,她就不会自行摔倒,除非踩了香蕉皮,但报道中并无香蕉皮,在车站附近她行走速度应该更慢,因为人多,她反而摔倒了,所以她几乎肯定是被人撞倒。对老太太来说,这个人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她被撞了就要获得赔偿,这是她的正义。

如果判彭宇不赔偿,那么老太太就太冤枉了,被人撞倒骨折,身体痛苦,还要自己掏钱治病,老吾老及人之老,设身处地替老太太想想吧。如果老太太是个贫困家庭呢?没钱治病呢?那就更悲惨了,被医院赶出来,躺在床上忍受病痛折磨。

所以老太太获得赔偿,这个正义很重要!和见义勇为不能被冤枉的正义同等重要,广大网友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因为网友大都是年轻人,很容易和彭宇产生身份认同和同情,更乐意相信他没有撞人,而对老太太的遭遇缺乏深切的同情。

不确定彭宇究竟撞人没有,法官就要分析两种判决的最好和最坏后果,择善而从。

如果判彭宇赔偿,有两个可能:
A)彭宇没有撞人,赔钱,老太太获得正义,彭宇没有获得
B)彭宇撞人,赔钱,老太太获得正义,彭宇也获得

如果判彭宇不赔偿,有两个可能:
C)彭宇没有撞人,不赔钱,老太太获得不了正义,彭宇获得了正义
D)彭宇撞人,不赔钱,老太太获得不了正义,彭宇也没有获得正义

所以,判彭宇赔偿,A)和B)中最坏的情况是A),判彭宇不赔偿,C)和D)中最坏的情况是D),现在就比较一下A)和D)那个结果更坏?显然是D),老太太被撞骨折无法获得赔偿,彭宇撞人无需赔偿,这是最坏的结果。

再比较两个判决最好的结果,判彭宇赔,最好结果是B),判彭宇不赔,最好结果是C),B)和C)谁更好?显然是B),老太太获得了正义,彭宇撞人赔钱

所以判彭宇赔钱,避免了最坏的结果D),可能获得最好的结果B),反之,如果判彭宇不赔钱,最好的结果是C),无法避免最坏的结果D)

撞人还是没撞人,两种情况都考虑了,所以并非有罪推定;对策论是数学理论,是科学,不是有评论说的过度自由心证。

综合以上分析,判彭宇赔钱是最合理的判决,它避免最坏的结果,就是撞人不赔钱,有可能获得最好的结果,就是谁撞人谁赔钱。在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彭宇撞人或者没撞人的情况下,它未必是正确的判决,但是最合理的判决,法官别无选择。

20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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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2:04:17 |只看该作者
彭宇案判决书有理有据,新华网友且勿以讹传讹!

新华网  作者:燕山之子 于 2007-09-06 14:48:29.0 发表 

南京彭宇案在媒体的炒作下,似乎又要成为马六事件后的一个新闻热点,很多人甚至因此案对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产生怀疑,对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能否继续存在产生怀疑!大多数网友的结论来自媒体报道,但媒体报道有断章取义、误导舆论之嫌。现将此案判决书援引如下,希望新华网友能够认真读一遍再发表自己的见解,不要以讹传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XX,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XXX12号。
    
    委托代理人唐X,南京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XXX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XXX2X3-1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8X年8月8日生,住本市XXX19号。
    
    委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点半左右,2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X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共安全专家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XX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2、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原告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证人未能当庭提供身份证等证件证明其身份,本院未能当庭核实其真实身份,导致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证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证以证明其证人的真实身份,本院对证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对原告当庭认为当时在场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证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证人陈二春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经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当时倒地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该过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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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燕山之子 于 2007-09-06 14:50:50.0 发表  来自:  发送短消息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伤残鉴定书等证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均是治疗事故造成的有关疾病所必需,且有相应医疗票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医疗费40460.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4497元,包含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以及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由于本案原告为六十多岁的老人,本次事故造成其左股骨颈骨折且构成八级伤残,其受伤后到康复前确需护理,原告主张该4497元护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共计35天,原告主张该费用为63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另主张伙食费346元,并提供了住院记录和票据予以证明。由于该费用在住院伙食补助费范围内,该346元与上述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重复,故本院不予支持。
    
    4、鉴定费。原告主张伤残鉴定费为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5、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1985.6元。但根据原告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原告伤病为八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应依法确定为67603.2元【14084×(20-4)×30%】。
    
    6、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1000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且产生了损失,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次事故虽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较大痛苦,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
    
    被告彭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元、其他诉讼费980元,合计1870元由原告徐XX负担1170彭X负担700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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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4:21:29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世道,好人不易做,乔安山还算是幸运的了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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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2:28:34 |只看该作者
”彭宇案“引起了网友们的诸多议论,从法院的判决到社会道德各个方面。

下面,再转发几个较典型的文章或者报道:

“彭宇案”对社会的伤害实在是致命的!  

             人民网 强国社区 朱卫华  于2007-09-12 20:01:27 上帖

        “彭宇案”对社会的伤害实在是致命的!

             朱卫华

  [南京男子彭宇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然而,这起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认定和判决的案件在网上引起激辩,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在判决后情绪激动:“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以上是人民网《生活话题》栏目编辑就“彭宇案”专题写下的一段按语,基本上概括了“彭宇案”的来龙去脉。总之,彭宇输了!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见义勇为的彭宇输了!!或许, “彭宇案”之后,我们会在一种全新的心灵麻木中发现,有一种精神死了,而在这种精神死亡的祭坛上,“彭宇案”中,南京鼓楼区法院关于该案的那句判词可能将成为最“经典”的祭文:“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彭宇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先生那种早不再属于他一个人的“情绪”——“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可能会漫长地定格在社会痛苦的心壁上。

  其实,在“彭宇案”中,无论见义勇为的南京青年是赢是输,都将是对社会伦理观、社会道德观、社会价值观的致命伤害。即使彭宇在二审中赢得了这场无妄之讼,也仍然难以拯救社会公众由此加剧的精神危机。不是么?有谁愿意冒险在见义勇为之后去充当一次“赔钱”的被告?有谁愿意在流血之后再去流泪?当原本应感恩的徐老太太把见义勇为的彭宇告上法庭的那一刻起,无论谁输谁赢,社会都注定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多少年来,不止一次地,我们被围观的“看客”们“见死不救”、“见危不助”、“见难不帮”的麻木和冷漠所激怒,现在看来,“看客”们的堕落实在不足为训,最令人痛心的,莫过于已经迷失了航向的社会对人性的侵蚀、对良知的戕害。有一家大型新闻网站刚刚就此案进行了一番调查,得出了一个“触目惊心”的结果:该网站8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表示今后“不再做好人”!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良玉在谈及该案时称:“撇开法院的判决不谈,此前,事件本身及公众的反应,折射出人们之间存在的诚信危机。”李教授对这一案件的社会学解读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决不仅仅是“诚信危机”,因为人际之间失去诚实和信任充其量不过是表象,其背后的实质是整个社会体制和多数社会成员价值取向的危机,因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法回避且必须首先致力解除的危机!

  当然,在“彭宇案”中,也无法做到“撇开法院的判决不谈”。该法庭的“常理”推断、“经验”推理、“情理”推演,加之反逻辑的“分析”,概然性的演绎,以及原告徐老太太谎称“不认识”目击证人的“伪证”、对被告有利的关键文案的离奇丢失、原告徐老太太的儿子(警察)对那份关键文案移花接木的手机录制、法官对这份手机录制的“电子”文案的闪烁其辞……最终导致了一个颠覆式的判决。

  诚然,民事案件允许法官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断案,这绝不能成为颠覆社会正义的遁词。正是因为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的那个漏洞百出、疑点重重的判决,把已经千疮百孔的社会伦理观、社会道德观、社会价值观乃至社会法制观又进行了一次毁灭性打击。而这种打击的危害在于,即使有一天社会正义被“平反”,也难以令遍体鳞伤的社会肌体迅速痊愈。(2007年9月12日 星期三)

相关报道地址:
http://life.people.com.cn/GB/1089/6250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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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3 12:29:29 |只看该作者
社论:彭宇案引发舆论风波 正义不能覆盖真相
作者:tengdaprint001 于 2007-09-11 13:04:52.0 发表 

http://view.QQ.com  2007年09月10日17:40   南方都市报   


最近南京一起小小的民事案件,引起了热烈的舆论反响。此案真相仍然迷离,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只有:等公交车的徐老太,在上下车的拥挤人群中摔倒,第一个下车的彭宇,将其扶起。徐老太指控彭宇为将其撞倒的肇事者,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损失费10多万元;彭宇声称自己只是好心帮忙。法院认定徐老太是与彭宇相撞后受伤,要求彭宇补偿徐老太损失的40%。彭宇事后将事件投书当地媒体,称自己好心反被诬。这个故事也因为符合“好心反被诬”的戏剧性和道德煽动力,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然而,伴随关注和讨论的深入,人们不得不以理性去承认,虽然许多网友都可以指出法院那张写满“常理”的判决书上没有充分的论据和论证,急于道德谴责的人们同样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彭宇不是肇事者。
案件陷入罗生门谜团,几乎已经没有办法知晓真相。彭宇撞了人或是没撞,任何一方的判断基础都是主观的“我相信”,谁也无法说服对方。然而案件必须裁决,法院给出的判定也只能是根据它所收集的证据和它所理解的人情常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结论也不可能同时取信所有人。相信彭宇不是肇事者的人,当然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相信彭宇是肇事者的人,当然认为舆论的谴责太莽撞。当然,肯定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此事持不可知的态度,不做判断。


这种事实不完整、真相难以还原的民事案件应该并不少见,简单的彭宇案可以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让人略感意外。有人犀利地批评,这一场舆论风波有作秀的性质。但是往更深里说,一个话题自然而然的流行或者火热,它是某种大众心理被激活引爆的结果;而作秀或者炒作,其背后也是对大众心理的迎合,真正的幕后推手没有区别,都是一种潜在待满足的集体渴望。


网络上的热帖,几乎是一边倒地认定彭宇不曾撞人,并且以此为前提,推断此案判决背后有“猫腻”,与徐老太的警察儿子有关,并且将之拔高为法律和道德共同失效的证据……愤怒是如此汹涌,其中可以找到许多我们熟悉的社会情绪:对司法机构的不满、对道德人心的不满、对社会规则的不满……这愤怒当然是有现实基础的,这愤怒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仍然能够让人感到某种希望的微光:人心中还保存着对正义的渴望,并且这渴望正在支配人们发言、行动,而这些言语和行动一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这个世界。


我们并不是第一次看到民间重建道德的渴望。在网络上常年都有人在为贫穷的学生、生病的母亲、失学的儿童组织捐款救助,在黑砖窑事件中、在虐猫案中、在黄静案中、在高莺莺案中,我们都看到网友组织起来,为真相、为良知、为公正不断地声援、呼吁、行动。然而,这些行动都是暂时的,这些组织都是松散的,民间的美德力量如何进一步生长,没有人看得到路线图。实际上,未经制度化的道德力量几乎注定短命、散乱、无序、难以成长、效果微弱;而且,未经制度化的道德力量本身,还存在一种无意识的风险,缺少自我反省与理性管理的道德力量,有时候会表现出暴力的倾向。


在彭宇案中,我们看到是这样的对比:事实真相难以确定、许多言论者立场坚定。当然,人们谴责的那些宏大的命题都坚硬而真实地存在:司法不公、道德沦丧、寄生在制度上的邪恶……但是,具体就彭宇案来讲,在事实真相没有弄清楚之前,或者在事实真相不可能弄清楚的情况下,选择谴责社会道德的立场,是否正当呢?在正义之名下,这种一边倒的言论至少带来了一个不良后果,那就是,本来模糊难定的案情正在以“好心反被诬”为关键词传播,信息经过层层传播者心怀“正义”的加工,正在覆盖事情本身的复杂。在许多人看来,彭宇案已经是农夫与蛇的现实版本,已经是道德沦丧的最佳证词——如果彭宇真的是肇事者呢?并不是完全没有这种可能。当社会对堕落奋起反抗,其结果竟然是正义覆盖真相,道德以伤害道德的方式被践行。只因人们无法信任制度,悲剧从此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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