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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的说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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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7-1 17:4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师教材《法律法规与政策》中讲:根据《立法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查《立法法》,该说法有误。《立法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但是未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而在第八十六条中进一步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
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
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
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因此,教材中对效力层级按上述顺序排列的讲法(特别是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是不妥的,因为规章中包括部门规章。

望教材编写组能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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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7-1 17:45:19 |只看该作者
没有考虑那么多,只看书了,你好仔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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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7-1 19:17:47 |只看该作者
真是细致呀 [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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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7-10 10:26:18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个高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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