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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询问、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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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3:35: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疑问:
询问的话是3个工作日答复,质疑是话是7个工作日答复,那么供应商“询问”与供应商“质疑”的区别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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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4:01:42 |只看该作者
找到一个比较老版本的文件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中对此有定义:

第二条 供应商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询问。

第三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评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当侵害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请问如此理解妥否?口头方式的询问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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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4:06:2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没有对“询问”答复的时间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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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17:55:09 |只看该作者
询问不一定是自己权益受到损害 也不一定是质疑采购文件的某些评审或者资格门槛不合理 也不一定是质疑采购程序的不合法 可能是采购文件有含义不明 前后表达不一 令人无法真确 或者说准确理解 有漏缺项的 也许有些地方投标人觉得有点问题 有点倾向 但不一定非要提到质疑的层面 提提意见 问问 可以选择询问
而质疑则必须是因为采购过程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是自己受到权益方面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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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09:04:53 |只看该作者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 .. (2015-03-06 14:06)

那也就是询问泛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

质疑特指供应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三方面“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那么如果我是供应商,我肯定要首选“询问”吧,因为这个的时效性更短嘛(三个工作日<七个工作日)!

并且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那么经过询问后对答复不满意的,是否可以直接投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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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09:30:40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
询问不一定是自己权益受到损害 也不一定是质疑采购文件的某些评审或者资格门槛不合理 也不一定是质疑采购程序的不合法 可能是采购文件有含义不明 前后表达不一 令人无法真确 或者说准确理解 有漏缺项的 也许有些地方投标人觉得有点问题 有点倾向 但不一定非要提到质疑的层面 提提意见 问问 可以选择询问
而质疑则必须是因为采购过程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是自己受到权益方面的损害  

讨论一下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异议”的用词

质疑:只能由供应商针对“三大方面”同时预判到“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答复期是七个工作日。
比如:《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异议:可以是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体现了政务公开。暂未见答复期约定。
比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那么所谓的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是不是更适合采用“异议的思路,将受众扩大到“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为妥。答复期对应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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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7:08:57 |只看该作者
据参与条例起草的人说是为了给当事方规定一个比质疑温和一点的询问。
但实际上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自检电话,当面,电邮的交流很多,我们以前一般是不把这些当询问的,只是作为一般业务交流。但现在有询问的答复要求了,那我们就得规定一个询问的定义。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询问定义(因为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来电,来电邮,来访都叫询问),对这些询问要在规定的时间答复,其他可以及时答复也可以不及时答复。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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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8:46:21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讨论一下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异议”的用词

质疑:只能由供应商针对“三大方面”同时预判到“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提出。答复期是七个工作日。
....... (2015-03-07 09:30)
异议必然是不同见解 政府采购中 供应商是通过质疑这种方式来表达异议  而面对采购文件中有表达不明确或错漏 明错文字计算错误 不涉及反对异议时久可以采取询问  
如果有不同意见 认为某条款具有一定倾向性对自己不利 但还没到必须需要采用质疑这一可能造成对立的较强烈的表达异议手段  询问之后采购人仍然不予变更 以致供应商认为必须采取质疑措施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 再提出质疑 质疑没达到预期结果再投诉
询问不是投诉得前置条件 也不是必经程序 供应商可以酌情选择 或者跳过直接质疑 在投诉 如果只是询问 直接跳到投诉 则采购人可以不受理 另外询问没有规定必须是书面提交 口头 电话都行 而质疑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同时质疑需要有相应的主张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而询问并不一定需要 甚至可以只是问一问
个人以为询问喝质疑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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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9:31:18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据参与条例起草的人说是为了给当事方规定一个比质疑温和一点的询问。
但实际上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自检电话,当面,电邮的交流很多,我们以前一般是不把这些当询问的,只是作为一般业务交流。但现在有询问的答复要求了,那我们就得规定一个询问的定义。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询 .. (2015-03-07 17:08) 
我在招标文件中作的类似规定是 招标文艺如有同类问题前后不一  含义表达不清 有明显文字、计算数字错误或者有遗漏 这些问题投标人可以提出书面询问(传真、邮件等)
大意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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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9:40:20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据参与条例起草的人说是为了给当事方规定一个比质疑温和一点的询问。
但实际上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自检电话,当面,电邮的交流很多,我们以前一般是不把这些当询问的,只是作为一般业务交流。但现在有询问的答复要求了,那我们就得规定一个询问的定义。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询 .. (2015-03-07 17:08) 

版主的意思是“询问”较“质疑”更加的温和,更倾向于一般的业务交流。 可否在进一步解释下……询问的定义和可以询问的范围

供应商有一个疑问需要解答,从供应商的角度出发,采用询问得到的答复可能更快(三个工作日内),那又何必书面质疑呢(7个工作日内)?这样是否可以有效的减少不必要的书面质疑,鼓励供应商有问题先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询问,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向单位发正式的书面质疑,在不满意在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实施条例这样设定的初衷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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