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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个标可以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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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12:46: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某单位的地板及安装工程询价采购(该工程不足公开招标标准,市采批复为自行组织)评标过程中,发现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书除价格外其余都过于雷同,如:投标书的格式,字体,就连字号、小标题字体加粗等都完全相同~通过仔细查阅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并无投标书的具体格式要求,只规定了型号及规格;又经询问招标负责部门有无要求投标书格式,回答是未做相关要求。。。这很明显~~~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做决定废掉此次招标吗?抑或是让监督部门来定度?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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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沙发
发表于 2010-4-12 12:52:58 |只看该作者
貌似围标或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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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10-4-12 14:13:32 |只看该作者
这样不可以吧?光凭字体格式,如果别人刚好用一样的呢,采购法上没有这一项废标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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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0-4-12 14:51:30 |只看该作者
这个理由好象不太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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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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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4-12 15:45:47 |只看该作者
一、既然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就不应有“废标”一说,因为“废标”常指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即属于招投标用语,而按照《政府采购法》,询价是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并列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之一。
二、从楼主提供的背景资料可以推断:供应商有串通嫌疑,因此采购人可以提请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政府采购法》中涉及的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2、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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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4-12 16:06:43 |只看该作者
哦!谢谢!
那应该不予以评定,直接转移监督部门调查清楚再说?但监督部门毕竟不是公安机关,像这种情况,就算知道是围标或者串通投标,又怎么鉴定呢?这让我想到毅青老师的帖子“有多少围标是评委看不出来的?答案是:没有。 ”.。。。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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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2 16:27:43 |只看该作者
不可以的,只能说是有嫌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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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4-12 21:14:49 |只看该作者
  虽然有围标串标嫌疑,但仅凭投标书的格式和字体等判定其串标围标,让人难以信服。

  个人认为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招标人或者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可以对雷同标书进行仔细甄别,如果发现文字差错相同两处以上,说明标书系同一人所做,应该可以认定是串标了。

  要是还担心遭投诉,下次做招标文件的时候,直接把“1、投标文件文字差错相同两处以上;2、技术标书连续20行文字表述相同;3、……。等情况由评标委员会直接认定为串标(或无效标)”等硬性规定直接写入招标文件,就不会有这些麻烦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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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4-13 10:03:38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过程中千万别想认定围标、串标!因为这个事情的认定太困难了。如果楼主单位不想继续本次招标可以采用别的办法。千万不要想认定串标、围标。几乎是没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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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4-13 14:55:45 |只看该作者
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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