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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招标的一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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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0-31 12:37: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电梯招标采购中,招标人在技术需求中已经明确了电梯的额定速度为1.75m/s,在评标办法中可否将投标人的额定速度又作为商务条件进行加分,比如,能够生产电梯额定速度在10m/s以上的加6分,8m/s—10m/s的加4分,6m/s—8m/s的加2分,6m/s以下的不加分。请问属不属于不合理条款?谢谢各位专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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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0-31 19:06:51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您自己对照实施条例看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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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9:58:05 |只看该作者
正偏离作为适当合理的加分项是常见的,但是要注意该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如果指向则属于违法歧视性差别性待遇条款,如果并非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的技术要求,在合理设置评审分值的基础上,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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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4:33:42 |只看该作者
财库[2007]2号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看你对这个怎么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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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4:40:05 |只看该作者
changhe84 发表于 2016-11-2 14:33
财库[2007]2号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 ...

从楼主表述来看,该项技术参数只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部分要求,不属于该项目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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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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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8:38:26 |只看该作者
歧视条款!!!

对电梯熟悉的人一定知道,电梯核心部件“无齿曳引机”当其速度超过3m/s时,国内生产厂商就难以做到了,超过6m/s的“无齿曳引机”一定不是指向进口就是指向国外品牌。这种条款一定是懂得电梯的人出的主意。既然是实际1.75m/s,就没有必要设定其他速度要求。如果我遇到这种情况,一定是以存在歧视条款,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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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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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3:09:31 |只看该作者
六楼的走得到是电梯业的行家啊。如果真的如走得到所说,这条确实可以就是歧视条款,可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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