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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低于成本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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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11:27: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章有不合适的地方,错误的地方,欢迎大家指正,同时欢迎发表言论。。。。。                                                     
浅谈 “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判定

摘要:招标投标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以较低的价格选择一家信誉好、技术力量强、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供应商。而在实际招标工作中,往往遇到个别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危害巨大。如何合理界定低于成本,一直困扰着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业主和监督部门。本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然而,在招标实际工作,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危害巨大。
低于成本竞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招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而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以获得中标资格,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低于成本竞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通过变更或索赔来高价结算,实现自己的利益,达不到目的就会停工甚至撒手不干,纠纷不断。最近某文章报道:一次工程采购的定额标准为2000万。一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并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可是,就在工程建设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该供应商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供应商的主张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以采购人与自己签订的采购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且有显失公平之嫌,合同无效,应由专门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由于合同价格条款的确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支持了合同无效的主张,并且判决该工程承包价格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如果约定无效则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执行。法院所指的价格,就是工程的定额标准。而采购人的原计划是以低于定额标准20%的价格承包给供应商,因此,这一判决给采购人带来了几百万元的“额外损失”。
低于成本抢标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投标人以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或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给招标人和社会造成损失。由于是低于成本价中标,承包商买了材料,租赁了机械设备,再加上盛行的代资、垫资施工,周转金就非常紧张,造成工人的工资,由此拖欠工资引起上访或走极端,给社会带来极不安定的因素。
    低于成本竞标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合理界定低于成本一直困扰着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监督部门。
首先。明确该由谁认定“低于成本”,《评标规定》中对此作了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由具有低于成本报价之嫌的投标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如评标委员会采信其证据,该投标报价便没有低于成本,否则便可确定为低于成本。即“企业自证,评委认定”。
而问题的关键是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的,即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作为竞争的策略,投标人也决不会承认,他会竭力寻找理由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由于成本界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够,评标委员会很难认定投标人对低价的说明是否合理。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这个成本价是指什么?是指该企业的个别成本,还是指行业平均成本?显然,这里的“成本”指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但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没有一个参照的标准,评标专家是很难操作的。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无法操作。
目前,一些地区尝试以社会(行业)成本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是否低于成本价界定标准,笔者认为此方法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实践上也是可操作的。社会成本反映的是企业必要的物质消耗支出和工资报酬支出,是各个企业成本开支的加权平均数,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时可行的,但还必须考虑企业管理水平、科技水平、行业利润率等因素影响,成本价的计算依据及监管、审核方法、立法配套保证措施等,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探讨。
目前,针对“低价竞标”,做好招投标工作,应注意以下方面:
1、提高招标机构人员素质和评标专家对“低于成本竞标的”意识
采用多种形式,有的放矢的举行专题座谈会、研讨会,扩大从业人员的知识面,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加强在招标工作中涉及到的评定标办法、工程担保及保险、成本价的界定及操作、招投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宣传和学习。
2、加大对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跟踪管理
加大低价中标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加强中标工程跟踪管理,尤其是低价中标项目,搞好检查、指导、监督和服务。要在工程全部施工期间,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建设过程设计变更是常见的现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中标工程现场检查,了解中标企业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建设工程拨款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控制造价、保证质量、缩短工期、保证招标成果,才能使低于成本中标的企业引以为戒。
3、恶意低价中标的承包商会进入诚信黑名单,丧失市场竞争力
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行为。通过公开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扩大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自律,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低于成本价”的量化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总之,笔者认为提高意识、加强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可有效的预防“低价中标”现象;以社会(行业)成本作为界定“低于成本”的标准,制定相关法规,杜绝“低价竞标”。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移、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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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10-1-4 11:30:29 |只看该作者
另外,投标人以“反季销售,倾销库存,为开发市场,形象工程,惠民活动等”说法,为自己低于成本价投标开脱,是否应该接受?????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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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忠实坛友

板凳
发表于 2010-1-4 13:59:25 |只看该作者
由具有低于成本报价之嫌的投标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如评标委员会采信其证据,该投标报价便没有低于成本,否则便可确定为低于成本。即“企业自证,评委认定”。
而问题的关键是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的,即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作为竞争的策略,投标人也决不会承认,他会竭力寻找理由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由于成本界定模糊,可操作性不够,评标委员会很难认定投标人对低价的说明是否合理。
------------ 确实难!!!真的很难!!!这事太难!!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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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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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4 14:00:55 |只看该作者
农民造房子是怎么和对方议价的?学学农民可否?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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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忠实坛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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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14:02:51 |只看该作者
我家装修房子也遇到低报价高结算的问题。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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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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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4 15:42:35 |只看该作者
搂主从法规上分析的比较清楚。但实际上,问题的复杂往往出于人们的估计,和商业上的“低价倾销”一样,消费者`普遍都坦然接受其带来的好处。如果认为“目前,一些地区尝试以社会(行业)成本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是否低于成本价界定标准,笔者认为此方法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实践上也是可操作的。”那么,把问题引入到一个更为抽象意义的“社会(行业)成本”概念,又谁来解释才清楚?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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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1-4 17:59:0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qinl于2010-01-04 15:42发表的  :
搂主从法规上分析的比较清楚。但实际上,问题的复杂往往出于人们的估计,和商业上的“低价倾销”一样,消费者`普遍都坦然接受其带来的好处。如果认为“目前,一些地区尝试以社会(行业)成本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是否低于成本价界定标准,笔者认为此方法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实践上也是可操作的。”那么,把问题引入到一个更为抽象意义的“社会(行业)成本”概念,又谁来解释才清楚?
  


对明知道低于成本的,难道在评标阶段真的没有切实办法解决??业主也不想看到,低价中标后,在合同运行阶段推诿、、、、甚至对簿公堂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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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10-1-18 19:19:02 |只看该作者
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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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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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21:19:46 |只看该作者
不错的分析文章;

请楼主注明是否原创,还是从何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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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0#
发表于 2010-1-19 08:53:21 |只看该作者
文章写的不错,就是内容太少了,另外你的案例断的不公,如果我是律师,供应商是不会赢的
另外,这是个社会大环境的,目前连招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想实现招法中的框框条款,何等其难
你说的对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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